评析 本案审理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准确的判断当事人所申请事项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1.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河西区尖山八大里地区旧城区改建一期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该信息并不明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包括总体发放情况和各户的具体发放情况,因此被申请人河西区政府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能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判断。而本案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其要求的是两项内容,即该房屋征收项目非住宅的补偿、补助费用的总体发放情况和分户的具体发放情况。针对这两项申请应分情况讨论。 2.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分户发放情况的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由于该条例是2008年实施的,而此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征收或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情况,并不适用于征收条例中“房屋征收”之情况。2011年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信息公开做的特别规定,因此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情况属于河西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应当由河西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在本案中,河西区政府告知的该政府信息获取途径符合法律规定,即:请查阅征收现场触摸屏,携带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权益证明到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洪泽路交口(征收指挥部)或者河西区黑牛城道北侧起重宿舍平房旁(征收指挥部)内查阅。 3.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的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其他都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总体发放情况不属于被上诉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因此当事人如果需要该信息,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该信息,在案件审理中河西区政府提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尚未完成房屋征收工作,总体发放情况并不存在,因此河西区政府则应在查明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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