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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荆门市纪委书记刘辉、副书记监察局长陈红林的信
敬爱的荆门市纪委书记刘辉、副书记监察局长陈红林您们好!
掇刀纪委有一把万能的尺子,一杆调控自如的称;因贫富量长短,看贵贱称斤两。从编号201702《群众信访调查回复表》就可见一斑。掇刀区房产管理局与吴官海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豆制品生产及配套养猪停产停养,吴官海数十次要求拆迁后重操旧业维持一家正常生活,拆迁局局长李勇为亲朋及自己牟利违背协议,数次诽谤是吴官海不拆迁才没付拆迁补偿费。随后用刀砍、水淹、绑架、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致残,再砸门绑架抢光财物暴力拆除合法居房、再武力逼签协议再不履行,破坏性拆毁置换宅基地合法安置房。区委书记吕义斌调离掇刀,吴官海的上访之路似乎有了转机。2016年12月掇刀区指定孔佩东主席就吴官海的上访事宜进行处理。处理进程中双泉村书记徐书军明里暗里从中作梗;2017年4月20日接访继续不给吴娟娟安置,也不给过渡费,说全村是一个标准…,90%百姓及所有干部都在传政府给了吴官海几百万,房屋多的是全是政府出资建的。吴官海、吴娟娟不能八年无家可归,2017年5月4日才将他们党员干部在房屋拆迁补偿中徇私舞弊、侵占百姓补偿的问题向掇刀区纪委反应。然而掇刀区纪委更是毫不顾忌党纪国法,袒护被举报人,打击举报人。纪委主任肖云珍跑进去掇刀区纪委张书记办公室暴跳如雷的说:我来了!我来了!我在这里!你还有脸说李勇十二年不履行协议,你不签协议用梯子爬屋上躲着不见面……;与举报人大吵大闹,没完没了;投诉无门的吴娟娟再次被逼痛哭流涕。下面我就把这篇颠倒黑白的回复说给两位书记听听:
举报一:党员干部宁桂芳是李勇局长的姨妈、双泉村书记主任徐书军的大妈,尽义务交三提五统时宁桂芳说女儿黄静是城市户口;享受权利农民失地时分钱、补地建楼时说女儿是农村户口(黄静没成家和宁桂芳是一户,李勇给他姨妈搞宅基地分户);宁桂芳在双泉村三组城投小区建五层楼房,黄静也在城投建五层楼房;宁桂芳又在枣山小区一栋安置三层楼房………,宁桂芳还将吴官海、吴娟娟国家直补装进腰包。2017年5月18日下午在荆门市政府双泉村副主任张祥龙说黄静有几处安置房是宅基地分户。2017年5月24日上午在荆门市政府双泉村副主任张祥龙说黄静有几处安置房是宅基地分户,宅基地分户他没看到。宁桂芳住房出卖后,强占吴官海自留地破堰子建房,本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宁桂芳拿什么宅基地分户?宅基地分户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纪委回复:经查,宁桂芳膝下一儿(宁继华,1974年12月出生)一女(黄静,1982年3月出生)。黄静因为考上荆门市技校将户口转出(农转非),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到双泉村(非转农)。经查阅公安部门户籍信息黄静2006年前即为双泉村三组农业户籍至今。根据双泉村三组均衡安置费补偿政策,失地农民均衡安置费补偿安置以1982年分田到户时的人口和田亩为依据(详见《双泉村三组2010年1月21日在陈万平家召开党员及代表会讨论安置费补偿分配方案》),黄静具备享受均衡安置补偿的条件。
2004年荆门市外国语学校南校项目建设占地(后规划改址至现地址),宁桂芳老屋宅基地在其项目红线范围内。根据当时的拆迁安置方案,有土地证一个就享受一份安置,宁桂芳(证号1997701040700190)和宁继华【(2002)01040700513】各有一个土地证(该证件已由拆迁专班收回),于是宁桂芳和宁继华各在双泉三组双泉城投安置小区安置宅基地一个(后各自根据统一规划自建五层楼自住),因当时城投安置小区建设滞后,便将该项目拆迁涉及20户农户临时安置到双泉村庙山自建过渡房过渡。2008年上海商贸城项目征地拆迁时黄静过渡房拆迁,由于当时的双泉村安置政策一方面由原来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安置要件改为以户为安置要件,一方面规定老门老户因升学、服役、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经查询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显示2006年以前黄静已独立分户,具备安置要件。双泉村将黄静安置在枣山居民点一期(由村统一招标按统一规划建设三层,安置户以成本价购买)。
分析:1982年分田时黄静还未出生,不属于升学户口迁出的人员;请问户口是什么时候迁出的?什么时候迁入的?她是什么时候上技校的?什么时候毕业的?宁桂芳(证号1997701040700190)和宁继华【(2002)01040700513】各有一个土地证(该证件已由拆迁专班收回), 农村的土地证,也就是宅基地的土地证明,请纪委先回答宁桂芳住房出卖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强占吴官海自留地破堰子建房,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宁桂芳拿什么宅基地分户?宅基地分户也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没有合适的理由申请宅基地,请问这个土地证是怎么来的?经查询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显示2006年以前黄静已独立分户,请出示查询记录,凭证。
征地拆迁时黄静过渡房拆迁,过渡房属拆迁临时用房,还能在征地补偿吗?适用什么法律?黄静的过渡房在哪里?是怎么得来的?
事实:宁桂芳宅基地为零(已出卖离开),宁桂芳一户按四户安置的:城投安置小区宁桂芳建五层楼房;宁继华建五层楼房;黄静枣山居民点安置三层,黄静在双泉村三组城投安置小区建五层楼房(纪委没回复)。
举报二、共产党员村会计刘建华与双泉村原书记主任陈龙是亲戚,父亲刘友家老党员老村支委、后党小组长;拆迁在双泉村四组耕地建房;两女儿一个嫁沙洋县、一个嫁漳河新区;一女儿在双泉村三组城投小区安置宅基地卖了又在双泉村四组建房现又在枣山小区七层安置已装修;一女儿在双泉村四组小区建楼房。刘建华又在枣山小区有安置四层楼房………。陈龙说刘友家是宅基地分户,宅基地分户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纪委回复:经查,刘建华父亲刘友家1949年出生,膝下一儿(刘建华)二女(刘春华、刘冬华),双泉村四组人,大约2006年银飞机械项目(现众意包装项目所在地)征用其老屋宅基地,由于当时该项目房屋拆迁没有安置方案也没有安置费和建设安置点,2006年底儿子刘建华在自家自留地上自建房屋居住;小女儿刘冬华在双泉村四组亲戚家自留地上自建房屋居住;刘春华迁至当时双泉村仅剩的一处过渡房(现双泉村四组居民点附近)中过渡居住,后大约在2008年因一家8口人居住受限多次向双泉村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在双泉村四组居民点自建安置房;2012年,枣山安置点一期二批给予刘建华安置一个103平方米的宅基地,其原自留地上自建房屋在今后项目占地时将不再给予安置。2016年枣山安置点二期给与两套房一个车库的安置,其原亲戚自留地上的自建房屋在今后项目占地时将不再给予安置。
分析:刘冬华、刘春华嫁出去又回村,户口是否已迁出,有街办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吗?什么时候迁出?又什么理由迁进?什么时候迁进?适用什么规定迁进?
2006年银飞机械项目(现众意包装项目所在地)征用其老屋宅基地,没有安置方案也没有安置费和建设安置点,调查了吗?难道就是房屋拆了?什么也不给?自己去建房吗?这是合法征地拆迁吗?是那个部门主导的?宅基地是一个还是三个?是谁的?自留地上自建房屋居住,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刘春华不是拆迁户为什么享受过渡房,自建房后过渡房为什么没有退出?房屋未占未拆,提前安置,且原房屋仍在居住,适用的是什么法律法规?
事实:先一年的拆迁户就在双泉村四组居民点建了安置房,是刘建华要到集体土地上建房;刘冬华、刘春华户口已迁出,开始占地后又回村;刘建华三兄妹都是两处房屋;刘建华、刘冬华都是房屋未拆迁,就提前在枣山安置点安置;刘春华住着过渡房不退出,就在双泉村四组居民点又自建安置房。
举报三、现任书记主任徐书军,一地基在王定平三姑娘傍基脚都下了没建;一地基在杨光梅前头场子卖了;一地基在王帮华傍边卖了;一地基建了三层楼房卖了………;一地基他说:“我和吴官海在一排,批四层建了九层楼房。”也是宅基地分户吗?有权者任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纪委回复:信访件中反映的“在王定平三姑娘旁基脚都下了未建”的地基经调查,该地基系神泉小区开发商袁时平对外出售的地基,与徐书军及其家人无关。
信访件中反映的“在杨光梅前头场子卖了”的地基经调查,该地基位于神泉小区九栋,原为神泉小区开发商袁时平抵付给个体户何祖权的工程款,后因何祖权欠徐书军父亲徐文丹的工程款,大约在2003年何祖权将该地基做工程款抵付给徐文丹,后徐文丹将其出售。
信访件中反映的“王帮华旁边卖了的地基”经调查,该地基位于双泉六组神泉小区5栋,大约2003年神泉小区开发商袁时平用此宗地基抵付给徐书军父亲徐文丹,用以支付徐文丹在神泉小区项目“三通一平”建设中的工程款,面积约120平方米。徐书军父亲徐文丹将其自建成三层楼自住,后整体出售。
信访件中反映的“批六层建九层的地基”经查,双泉村书记、主任徐书军系掇刀石街道双泉村六组人,其父辈原仅有一处农村老宅基地,位于现掇刀区人社局对面。该宅基地房屋修建于1983年。2003年荆门市南城区东区修建关公大道,因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有约三分之二在关公大道红线范围内,南城区东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于2003年4月16日与徐书军父亲徐文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当时征收安置政策,给予徐文丹在名泉小区安置宅基地一宗(宅基地29号),随后拆除了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2004年,名泉社区部分居民因未得到安置将原给予徐书军父亲徐文丹的安置宅基地自行抢建,后经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最终将宅基地安置在白石坡大道临街面,该宗地面积123.66平方米,其中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见土地登记审批表01041205477)。2007年,徐书军父亲徐文丹与其它5户拆迁户一起在该宗宅基地上统一建设为“7+1”模式房屋,每层约120平方米,现该宗地土地证已办理,房产证手续正在办理中。
事实:徐书军没有老宅基地,一户占四基地;批四层建九层,批100平方米建120平方米。
追问:信访件中反映的“在王定平三姑娘旁基脚都下了未建”的地基经调查,该地基系神泉小区开发商袁时平对外出售的地基,与徐书军及其家人无关。请出示袁时平对外出售的地基鄂规用地号?
信访件中反映的“在杨光梅前头场子卖了”的地基经调查,请出示袁时平、何祖权、徐文丹的鄂规用地号及三次使用权变更的登记证明?
信访件中反映的“王帮华旁边卖了的地基”,请出示袁时平、徐文丹的鄂规用地号及使用权变更的登记证明,建设中的工程账目及清单?房产开发及销售的证明?“徐文丹自建成三层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信访件中反映的“5户拆迁户一起在该宗宅基地上统一建设”看鄂规用地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执政党而言,这个笼子首先是纪律和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对人民的承诺能否兑现,检验着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必须一把尺子执纪到底、一寸不让。
举报人吴官海、吴娟娟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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