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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深化司法公开意见:属主动公开的不得无故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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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8 03: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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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深化司法公开意见:属主动公开的不得无故延迟
新京报12小时前36评论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提出31条具体举措。意见指出,要严格遵循司法公开的时效性要求,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应及时公开,不得无故延迟。
要最大限度保障群众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司法公开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
意见称,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真正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继续健全完善阳光司法机制,努力让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要严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尊重司法规律,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意见要求,要严格遵循司法公开的时效性要求,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均应及时公开,不得无故延迟。有明确公开时限规定的,严格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没有明确公开时限要求的,根据相关信息性质特点,在合理时间内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司法信息应纳入公开范围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做了明确。
意见指出,要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根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对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司法信息,应当纳入司法公开范围,根据其性质特点,区分向当事人公开或向社会公众公开。
对于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予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公开。
此外,意见还对人民法院基本信息、审判执行信息、诉讼服务信息、司法改革信息、司法行政事务信息等信息公开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于社会舆论要
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对社会热点的回应问题做了要求。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有序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各部门提出拟公开事项,应对具体公开内容进行核实把关,需要审批的经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公开。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公开重大敏感事项前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关注热点的跟踪回应机制,加强司法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司法需求。对于社会舆论因不了解情况产生模糊认识或错误看法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司法公开平台载体的管理者、运营者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依职权对拟在其平台载体上公开的事项,履行好编辑把关责任和日常监测管理责任。
对于司法公开保密审查,意见要求承办司法公开事项时应当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加强对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实现依法公开与保守秘密的有机统一。属于司法公开内容范围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国家秘密范围或已定密事项开展定密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定密范围。
意见还称,要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严格不上网核准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规范上网裁判文书管理,加强裁判文书数据资源研究利用。
新京报记者 何强 见习编辑 吕银玲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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