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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2016-10-20 10:38:00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交通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专家库由省交通运输厅建立,省交通运输厅和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对其进行管理,各自职责如下: (一)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1、负责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2、监督管理省管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活动; 3、依法受理有关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申请人进行初审;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专家信息变更、受到处罚等情况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3、监督管理市管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4、处理市管交通运输项目有关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条省交通专家库专业分为工程、货物、服务等三大类,具体分类见“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表1)。 第五条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确定,其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申请表”(表3),由所在工作单位(如果有)签署意见; (二)所在地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申请表进行初审,初审后格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人单位为省属交通运输行业单位的,由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3月和9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 (四)省交通运输厅向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颁发《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聘书》,将其纳入省交通专家库,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六条申请进入省交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交通领域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对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资格申请人或投标人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四)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二)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三)准时参加评标活动,遵守保密规定; (四)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聘用单位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出更新; (六)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开评标过程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评分情况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项目,除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其余应当从省交通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条招标人最早在评标开始前1个工作日,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原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专家管理栏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以上规定设置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专家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用自动抽签语音自动通知的方式;语音自动通知系统出现故障,且不能及时修复的,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自动抽签人工通知的方式;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取自动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可以采用人工选取人工通知的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支付评标专家相应的报酬。 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评标专家的培训分为入库培训与定期培训,入库培训根据申请人数安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定期培训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已入库专家每两年累计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6个学时。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一)承诺参加评标活动但没有参加;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接到评标通知后至评标结束前,与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有接触,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打分存在明显不公正偏向,且影响评标结果; (五)一年之内连续五次被抽取但均拒绝参加评标活动; (六)连续两年参加定期培训时长不足16个学时(培训考核不合格视同未参加);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九)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信用行为扣分达到15分; (十)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评标专家资格到期后,经重新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方可恢复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评标结果无效; (二)接到评标通知后至评标结束前,与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有接触,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造成评标结果无效;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 (四)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五)连续三年参加定期培训时长不足16个学时(培训考核不合格视同未参加); (六)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两年以上未能恢复资格; (七)受到刑事处罚或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行政处罚。 (八)在连续的两个信用评价周期内信用行为累计扣分达到25分; (九)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年龄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省交通专家库实行信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标准见“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信用行为扣分标准”(表2),信用评价以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评标专家存在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之情形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工作报告备案前,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现场考核,填写“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记录表”(表4),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已完成的评标进行评标结果复核,主要核查评标专家评分情况的公正性和技术偏差。复核分为专门复查与定期抽查两种情形。对于评标结果存在投诉或举报等问题的项目应当组织专门复查;定期抽查每季度一次,对上一季度已完成评标的项目进行抽查。 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咨询审查专家组,对评标结果进行的复核应当从中抽取专家组成工作组。咨询审查专家初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产生,以后由省交通专家库管理系统依据考核和复核情况自动择优产生。复核工作完成后,工作组应当出具独立审查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独立审查报告或其中有关内容。复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将考核和复核结果告知评标专家。 省交通运输厅适时公布暂停、取消和注销的评标专家名单,并对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总结通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在使用专家库过程中,应当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专家名单等予以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或者在人工通知专家过程中存在不按顺序通知、人为遗漏等挑选评标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上述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其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苏交招〔2005〕16号)同时废止。 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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