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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行政许可法》涉及规划修改需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履行的程序: 规划修改的程序 | 一、 收集资料:( 1、建设项目红线坐标;建设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及附图) | | 三、 听证公告:(听证、论证材料公告照片或公示材料。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 | | | 六、 方案审查:(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申报表;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清单;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地块规划用途落实后对账表;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说明;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前、后地块规划布局图) | | | | 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可撤销的情况下) | | | 四、调查终结,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等。 | 五、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拟撤销的事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 六、听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行政机关出具调查结果,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根据听证笔录做出是否撤销认定。 | 七、作出决定。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将听证笔录连同案卷材料报主管县长审批。 | 八、作出书面撤销决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并告知司法经济途径。 | | 上述程序是各行政许可撤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和证据,是证明撤销行为的重要依据和法院审查本案时需要审理、查明作为定案依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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