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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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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20: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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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维护印章业治安秩序,为印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并为现实斗争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现就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调整公章准刻制度,统一实施刻制公章备案

  在新的规定出台前,对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并核定公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范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等相关印章,可以参照公章管理规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二)公章备案的手续。单位需要刻制公章(含电子公章)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国共产党、国家行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无主管部门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因公章损坏等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损坏的公章或者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原公章的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因公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持报纸遗失启事、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或者董事会决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用章单位经办人的委托,持用章单位经办人的书面委托书和备案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书,以及前两款规定的材料,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公章备案手续。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公章备案有关要求。单位刻制公章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查验登记经办人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在经办人作出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后,出具《刻制公章备案证明》。因故不能当场出具备案证明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公章备案的公安机关受理窗口、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应当公示办理公章备案的程序、手续和期限,本省所有加入印章信息系统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单位在所有加入印章信息系统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中自主选择承刻单位。严禁强制、指定或者暗示用章单位到任何一家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制作公章。


  三、加快印章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系统管理使用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高端统筹、整合应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印章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系统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系统服务现实斗争的效能。2008年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系统建设任务,实现全省联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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