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姜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泰州市姜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利用和保护土地等自然资源,维护城乡公共空间良好秩序,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动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压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能部门的责任,形成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监管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基本单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治理,区政府统筹协调,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的执法监管网络,确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防控、及时处置。
第三条 成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违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督考办等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执法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指导和重大事件的处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违办),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城管局(行政执法局)、自规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牵头组织综合执法活动,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日常执法监管责任,开展防违控违目标考核。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需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事项,由防违办协调、分类处置交办或组织联合执法,必要时组织集中巡查、会办、督办。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防违控违属地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实行网格化管理,设立防违控违专项资金,将防治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新生违建的巡查、制止、上报和拆除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停工,同时采取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指导镇(街道)查处违法建设,会同委托部门积极履行受委托执法中涉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自规分局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农(林)地建设行为,配合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技术认定的意见,指导镇(街道)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法建设的源头防控职责并加强考核,配合职能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违法行为作出技术认定的意见;
(六)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公路、铁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水利局依法查处涉及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公安分局依法处置涉及制止、拆除过程中出现的阻碍执行职务、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治工作依法实施;
(九)司法局负责为各类通告、通知、文书及各类整治程序等法律适用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十)信访局负责接访维稳,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非访闹访等违法行为;
(十一)督考办负责对防违控违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将防违控违工作列入相关部门、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问责处理。
第七条 镇(街道)城管中队、自规中心所应建立联动机制,利用执法监督适时监管系统,加大执法监督的日常巡查力度,织密防控网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镇(街道)之间情况通报制度,发现案件线索属本部门的,第一时间介入查处,属其他部门的及时告知、移交,同时函告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职,配合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制止、拆除。为控减省、市对属地政府履职不力,可能出现被列为重点监管区、镇(街道)的不利后果,首先以非立案查处方式进行快速处置,逾期未能整改拆除的,启动立案查处程序,区督考办同步跟踪督查。
第九条 在收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防违办要求配合整改拆除的请求(指令)后,牵头职能部门应配合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完善整改拆除方案、协调执法力量,确保拆违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条 在组织拆违活动前,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制定详细拆除方案,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做好违法建设拆前拆后安全、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条 为保证防违控违执法监管责任的落实,杜绝镇(街道)及部门推诿扯皮现象发生,调动村(居)委员会及网格员工作积极性,防违控违执法监管实行责任保证金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分别缴纳责任保证金到区财政专用账户,区财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镇(街道)防违控违工作,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打分排序、计奖和计罚。根据考核结果,设优秀镇(街道)2名、先进镇(街道)3名、合格镇(街道)4名。
对年终考核获得优秀镇(街道)的负责人退还全额保证金,并给予保证金等额的奖励;对年终考核获得先进镇(街道)的负责人退还全额保证金,并给予保证金三分之二的奖励;对年终考核获得合格镇(街道)的负责人退还全额保证金,并给予保证金的三分之一的奖励。对获得优秀、先进、合格的镇(街道)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弥补防违控违工作经费。
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镇(街道)不参加合格镇(街道)以上等次考评;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每低于1分,扣负责人所缴纳保证金的三十分之一,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制定本辖区防违控违考核办法,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发现率、及时率、处置率等对村(居)两委会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章 问责
第十五条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属地监管责任列入镇(街道)年终绩效考核。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现集访、越级访,或因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被上级机关通报的,被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重点监管镇(街道)挂牌督办的,拆除处置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报区督考办跟踪督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影响防违控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包庇、纵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从严追责。
第十八条 村(居)两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疏于监管,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形成事实、防违控违工作陷入被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防违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区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镇(街)防违控违工作考评表
考核项目 | | | | |
|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并下设日常工作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防违控违工作。 | | 1、未成立相应组织,主要负责人未担任组长扣2分; 2、未明确分管负责人的扣2分; 3、未明确日常工作机构的扣2分; 4、未专题部署防违控违工作的扣2分。 | |
建立防违控违巡查和应急处置队伍,制定并落实防违控违目标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办法。 | | 1、未建立巡查和应急处置队伍的扣2分; 2、未制定目标管理制度或未制定考核办法的各扣1分。 | |
每月组织对村(居)防违控违工作开展考核, 及时向区防违办上报考核结果。 | | 1、未组织月度考核的扣1分; 2、考核弄虚作假的扣1分/次,扣完为止。 3、为及时上报考核结果的扣1分。 | |
建立健全防违控违日常管理月报制度,如实记录巡查和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并按时上报区防违办。 | | 1、月报工作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次; 2、上报内容弄虚作假的扣1分/处,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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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行政区域内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 | 1、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拆除的有一起扣5分,发生3起以上未整改拆除到位的不得分; 2、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造成群众到区级以上上访的,有一起扣10分。 | |
| 积极处置上级交办的、群众举报的和卫片检查拍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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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拆除后续处置工作,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 | 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现信访矛盾的,有一起扣2分。 | |
| 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 | 1、未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的扣1分; 2、群众举报投诉没有处理结果的扣1分/件,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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