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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出台为全市征收拆迁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十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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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23: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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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出台为全市征收拆迁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十条意见
来源:长沙中院 2009-08-20
  为积极主动地为政府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等事关经济增长、民生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征收拆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日前,长沙中院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出台了《关于行政审判为全市征收、拆迁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十条意见》。该意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响应,全程介入,全力推动,确保拆迁程序合法、进度高速、结果稳定。
  一是依靠党的领导,加强指导监督。征收、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全市法院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具体抓。坚持征收、拆迁大要案报告制度和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制度,共同研讨对策,形成司法合力。
  二是延伸服务功能,做好事前参谋。意见要求进一步增强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成立征收、拆迁案件专门合议庭,配备高素质法官,提前指导,协助做好前期工作,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为党委政府做好法律参谋,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对被征收、拆迁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其充分了解其合法权益的边界,尽可能把征收、拆迁纠纷化解在法庭外。
  三是缩短审执期间,提高司法效率。意见要求采取更加便捷合理的方式与标准进行审查和执行,快立快审快执。对于诉讼案件,如果不及时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法院可依申请准予先予执行。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执行而被征收、拆迁人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尚未届满的,法院可依申请裁定诉前立案;中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高院报送程序。
  四是坚守和谐司法,加大协调力度。意见指出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注重将协调、和解方式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在稳步推进强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协调为主、强拆为辅的原则;在政府主导、法院配合下,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形成协调合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坚持能动司法,做好善后跟踪。坚持开门办案,学会做群众工作,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善后服务,对被征收、拆迁人的过渡安置生活情况进行跟踪,防止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而严重影响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降低其生活水平。
  六是监督行政征拆,保护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和执行好征收、拆迁案件,在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合法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尽量促成政府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七是支持行政强拆,当好法律后盾。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等实施行政强拆的案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有主动服务意识,为拆迁机关提供法律保障。
  八是运用司法建议,提供决策参考。通过征收、拆迁案件审执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个案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九是制定指导意见,统一司法尺度。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征收、拆迁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市委政府征收、拆迁工作大局,有力、有序、有效推动重点工程建设。并更有针对性地指导被征收、拆迁人对自身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方式有效维权。
  十、加强法律调研,创新保障方法。意见要求认真研究特殊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全面总结征收、拆迁司法工作经验,合理借鉴外地做法。就行政效率与司法保障间如何实现其和谐互动上寻良策,就如何在事前指导、事中服务以及事后跟踪上下功夫,以及就如何规制当事人循环诉讼,借司法程序迟延行政效能上求突破。要探索新途径,研究新方法,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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