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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屡次不答复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国务院有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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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18: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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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征收拆迁中,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尽可能多的收集到相关的征收信息,是决定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但实践中,具体拆迁工作一般持续时间及涉及政府信息非常多且复杂程度较高,往往导致被拆迁人处于劣势地位,过程中,征收方可能基于种种理由而不愿将相关信息公开,为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设置障碍,答非所问或滥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或让申请人进行各种“补正”进而拖延时间...
01
为什么打拆迁官司前要申请信息公开?
征收拆迁实践中,遇到补偿较低的情况想提高补偿维权时,通常律师会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征收方下发的相应文件以及相应批复,从征收方回复的相应文件中来判断征收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或判断其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只要与合法征收相关的文件都可以申请政府公开,即从立项到征收再到执行等阶段的相关信息均可申请。如:相关立项申请和批复文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安置房屋或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拆迁公告;拆迁实施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土地确权;用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批复文件等。
02
如何确定信息公开的主体?
政府信息如果是行政机关制作,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如果是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则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政府信息如果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原则上仍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征收单位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常是涉案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制作主体。实践中,有些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开展工作的需要,将补偿安置工作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这种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有可能成为有关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
03
拆迁中哪些文件是必须公开的?
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2、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征地公告。征地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实施征收项目前,相关部门一般不会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就进行拆迁,提醒注意留意是否公开了以上文件,否则征收可能就是不合法行为。
04
拆迁补偿及安置到户明细是否应公开?
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但具体公开的内容由政府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属于应公开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的范畴,此类信息虽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补偿利益,但也是监督、衡量征收机关是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参考信息资料,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这种情况下,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信息用途以及被征收人是否愿意公开的意见和理由,应作出调查处理,而不能直接决定不予以公开。也就是说,同一征收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虽然涉及到各被拆迁人的利益,但更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后,再行作出是否公开决定,而不能直接不予以公开,实质上侵害公众监督征收拆迁项目的权利。
05
征地拆迁补偿低该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践中,如果被征收拆迁人认定拆迁补偿数额较低时,被征收拆迁人可以就“某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由,向当地行政机关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征地拆迁中有没有违法行为。除申请信息公开外,被征收拆迁人还可以申请分户补偿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06
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及时间期限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07
结语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很可能会面临相关行政机关的种种“刁难”,面对这种情形,被征收人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因为信息公开不是最终的目的,是为日后维权奠定基础,学会巧妙利用申请的信息才是关键,不要让它成为一张废纸,提醒注意,后续的复议或诉讼是从知道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时效,一定要及时启动后续程序,避免因时效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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