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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被征收人能否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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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18: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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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XX村民,其承包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朱女士为了了解此次征地补偿是否公平、公正,遂向征收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村委会、征收部门与除朱女士外的所有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收到朱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称,朱女士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包含有除朱女士以外其他村成员的土地补偿信息,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建议朱女士经所在村委同意,由村委来现场查阅。朱女士不服征收部门的答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问题,主要分两个方面来讨论。
一是关于个人隐私问题。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一般包括姓名、住所等信息。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平衡保障权利人利益和申请人知情权。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第三方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第三方产生明显不当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其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方作出决定,也不能直接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否则会因未能全面履行职责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是关于朱女士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本案中,朱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尽管一定程度涉及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对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分户补偿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本案虽然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征地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朱女士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有些信息并不涉及他人身份情况,即使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但在技术上也可以进行整体与部分的分割区分处理。而征收部门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朱女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亦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其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仍需进一步调查裁量,并可以作区分处理。
结上所述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在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国有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如补偿安置协议,即便补偿安置协议中包含一部分个人隐私的内容,因在技术上可以作分割处理,故也属于可以申请公开的范畴。如果有关部门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相关补偿安置协议,但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则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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