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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经常采用拆违的手段来给被征收人施压,这时被征收人如果经验缺乏,往往只能含泪签字。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拆违逼迁呢?
首先,在征收土地公告上墙后,我们应停止基础设施建设,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其实你的违建越多,征收方越暗地里高兴,因为你在给对方增加筹码。
其次,我们要弄清楚是谁给你下达的拆违通知书,是谁对你的建筑设施进行的违建认定,行政作为主体是否适格?
再次,我们应该积极应对拆违通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给对方下手的机会。
《征收条例》59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条例》590号令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里包括以下几个意思: 1.在征收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在征收之前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也是《征收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所以,在维权过程中,我们应根据《征收条例》59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反击!征收公告上墙后征收方不得拆违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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