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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接力维权,2013南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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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0: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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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根接力维权,2013南京行

文:草根之约
      
      从2013年元月16号左右,我发现《中国草根论坛》一群、二群、休闲群里,有一位叫“宁夏之雪”的网友,在草根论坛三个群里到处发求助信息,说她们家快被强拆了,说本市建委在将她们家行政裁决后的第16天,就向法院申请,对她们先予执行,她不知道怎么办,也不懂怎么维权。
      经了解,这位叫“宁夏之雪”的好友是在网络搜索一些维权信息时,看到一则关于草根论坛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报道,然后看到草根论坛网址,一路摸进了草根论坛,然后通过论坛信息,加入了草根群体。
      她在群里的求助信息被我群管理“玉麒麟”老师看到,随后的几日,玉麒麟建议她邀请草根团队帮她家维权。“宁夏之雪”对我发出了求助邀请。
      听完她的陈述,我不由郁闷,近日抽不开时间啊。但看到这位“宁夏之雪”在群里的求助信息,又不忍心不去帮她。
      2012年元月24日晚上,收到“宁夏之雪”信息,说法院法官25日下午去她家,先和她们家沟通一下关于26日先予执行听证会事,需要我25日上午去南京,考虑来、考虑去,我还是决定去南京帮帮这位“宁夏之雪”。
      元月25日早上起来一看,乖乖的个冬,漫天大雾笼照大地,我心说,完了,今天南京去不了啦。
      但是,我给过“宁夏之雪”承诺了,今天上午一定得去。面对浓雾,没有敢告诉爱人外面有大雾路不好走,急匆匆收拾简单行囊就往车站赶,到车站一打听啊,高速封路了,没车了。本想回头,想想“宁夏之雪”家的事可能不能等呢,只好去车站红绿灯南面的路边等车,谁知道,真是运气啊,有一辆不要命的从东台开往南京汽车来了,不管车费多少,我跳上了车。
      平常2个多小时到南京的路程,25日竟从上午8.40一直到12点出外才到南京。但不管怎么说,咱草根在25日上午到南京了,咱没有爽诺。
      随后,在饭店我见到了在网络里和我相处近两年的南京维权大姐“红衣女侠”和玉麒麟老师,以及“宁夏之雪”的父亲,一边吃饭,我们一边听“宁夏之雪”和她的父亲向我们倾诉,他们家遭遇拆迁以来,现在遭受行政部门非法裁决的事。
       一个多小时的交流,我们终于明白这起先予执行案背后都发生了什么。
       2012年12月12日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要求将居住在南京市宁海路127-5号房屋腾空实施裁决。2013年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宁海路127-5号房屋实施了行政裁决,要求房主在16日内搬出宁海路127-5号,同时约定,裁决人不服本裁决,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就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宁海路127-5号裁决后的第16天,2013年元月22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鼓楼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同日,向宁海路127-5房屋所有人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通知要求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6日上午9.30在人民法庭召先予执行开听证会。
      了解完事情发生的经过,我不由感叹,堂堂的六朝古都,千年金陵圣地,如今的人民法院怎么了?
      面对法盲百姓,以这种高压程序卡压,以这种非法先予执行程序逼迫被拆迁户搬家妥协,这还是人民法院所为吗?
      面对如此窘境,有几位百姓心里能承受这样的打击?有几位百姓又能逃过有权部门和法院设下的这个局?
      短短的三天时间,被搬迁户到哪里去请象征“和平使者”,赋有公益心的律师来帮他维权?到哪里去寻求一分正义支持?
      短短的三天时间,在如此高压下,心理能力承受比较弱的百姓,会引起脑梗、心梗、突发中风,会出人命的。,这一系列可能出现的悲剧,当权者全置之脑后不管了。此时的他们却坐在暖气房里品着香茗、抽着中华逍遥快乐着,这是何等的不公平?
      约定的下午三点,在我们用餐时就接到法官电话,二点左右法官已迫不及待的来到“宁夏之雪”家,法院应该是准备采取高压,在听证会前对他们家人再恐吓一次,将她们家人的最后一道心理防线彻底击破,为后面的先予执行打好基础。
      这时“红衣女侠”告诉我们,她说这位法官凶着呢,她的几个案子全落他手里,说被这位法官将她整惨了。“宁夏之雪”也说,这法官太凶了,像地痞一样难对付,竟开着警车跑到她爸爸厂里搞威胁去了。我对他们讲,你们不要怕,他凶什么啊,他凶的是百姓不懂法,百姓懂法了,你看他怎么凶,今天我们就不信这个邪。
      三点整,我们一行来到了“宁夏之雪”家,见到了那位象征“凶神恶煞”法院执行局法官和一位书记员。
     通过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和玉麒麟老师向法官提出了如下疑问:
     1、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有没有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的先予执行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2、法院启动的《听证通知书》(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2号,已涉嫌违反多种法律规定。
     3、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行政裁决书》,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时效内还没有针对申请人的裁决,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4、此案不属先予执行,非诉执行是建立在法定时效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政相对人。
       面对我们的提问,这位法官有点茫然,解释来解释去,他的解释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以我们不懂法理,不懂法律的字面意义,差点恼羞成怒。
      我们不想在此时激怒他,以免对26号的听证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只是反复告诉他,我们是这户人家的亲戚,最近听说他们家的事,临死抱佛脚,学了点法律,在他大法官面前班门弄斧了,让他对我们的不敬别往心理去。

       晚上,我和玉麒麟、红衣女侠商量了一下,连夜赶写四份诉状,并且还要将四份诉状的证据材料全部整理好,第二天去开听证会时,当面向那位法官提交,给他以震憾。
      我由于早上匆忙赶路,将电源线忘记带了,惹得玉麒麟老师踩着个自行车,来回往家跑了两趟,第二趟是在凌晨1.30分左右,终于找了根电源线,让我的电脑得正常运行。直至凌晨2.30分左右,我们将四份诉状全部写好,红衣女侠写了一份,玉麒麟老师写了一份,我写了两份,“宁夏之雪”负责将所有证据材料汇总核对。
       我相信任何一位大牌律师不会这样,连夜拼命的去帮一位陌生百姓写诉状维权,只有我们草根群体才会有这样的爱心,去拼命帮一位弱势群体维权,去拼命帮一位陌生人。
   
       2013年元月26日我们一行五人来到了南京鼓楼法院,9.40分左右进入法庭,法庭上三位身着法袍象征神圣与庄严的法官高高上坐,申请人那儿只有一个位代理人,9.45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听证程序开始,先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材料和合法依据进行了程述。

      随后,审判长要求我们对申请人当庭提供的一本60多页执行材料进行质证。
      看到这一本厚厚的材料,我不由感叹,不懂法的百姓对面这一本厚厚的材料,他知道哪份材料是合法?哪份材料是违法?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不合理?这纯碎就是权力部门和法院给百姓下的一个套,不公平!以专业对非专业,让百姓面对此等窘境,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我将这本材料粗略的看了一遍,已了然于胸,在长达两个小时的质证程序中,我将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60多页所谓“合法”证据材料全部否定,当我将“听证答辩”向法庭提交后,主审法官和申请人将我的法庭答辩看完后,我看到申请人铁青的脸,看到法官没有表情的面孔,我心里笑了。
       我知道,“宁夏之雪”家的房屋不会被先予执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0: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答辩

尊敬的法官审判长,你们好!
    我叫XXX,是李XX的亲戚,来自XXXX,作为他今天参加先予执行听证会的答辩人,首先,我们感谢法院给我们创造了这个机会,让我们有个说理的平台,在这里倾诉心中的不平。
    针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我们先予执行一说,我们认为不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作为政府获利的筹码,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无论如何也是有悖于基本的民主自由精神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申请人的先予执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拥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只有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自觉履行三个条件并列具备时,行政机关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不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内容。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自2000310日方生效开始施行的,而行政诉讼法是自1990101日就已颁布施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一种适合时代发展的有权解释,该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66条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明确了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原则。上列各项法律条文是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序、不同性质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应加以全面理解和认识,由此可见,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
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物权法起草人:王轶举例说:“这好比有人看到我的水壶,想买它,可是我不想卖它,那人又整天缠着我要买它,我就开价1000万元。如果他善于谈判,能说服我,我可以按10元钱的价格甚至免费给他;如果他不能说服我,那他就得给我1000万元。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他到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我按照他提出的价格将水壶卖给他,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这是很简单的买卖关系,丝毫不涉及公共利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但是国王却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这句名言可以用来解释《物权法》与被拆迁人息息相关的原因。
坚决拥护物权法,坚决反对强奸拆迁
根据行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里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于今天上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何来了在诉讼过程中这一说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同样违反了行诉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法庭在元月二十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先予执行材料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于同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听证通知,其程序违反行诉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8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无效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重大明显违法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四)明显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其他明显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一)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
(二)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
(三)重复处罚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权利的;
(三)行政机关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
(五)行政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
(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
第二十七条(无效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一)法律文书没有送达的;
(二)行政机关无职权的;
(三)行政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行政处罚不告知处罚事实和理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八条(听证)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一)书面审查难以审查清楚事实的;
(二)案件影响重大的;
(三)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
(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听证程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二)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组织听证;
(三)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回避和其他有关权利义务或者注意事项;
(四)听证由合议庭主持;
(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听证;
(六)听证时,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出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无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
第三十三条(裁定不予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合理性问题或者审查期间因情势变更有必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这份听证答辩是在凌晨4点起床后所写,文字排版、引用法律稍有欠妥,但已将申请人与法院违法受理先予执行程序的违法点,全写到位了。只因为那一夜睡了不到二个小时,太累了。

发表于 2013-1-29 10: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季老师好样的
发表于 2013-1-29 1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宁夏之雪 于 2013-1-29 11:53 编辑

谢谢季老师和玉麒麟和红衣女侠帮我维权,救我们于水火之中,要是我们在听证会上突然看到这么多没见过的材料一定不知道该怎么办,幸好请了季老师,看一遍就把他们二十多条违法点拎了出来,而且顺口就能讲出违反了那条法律,这绝对不是一个月两个月的功力,法官最近对我们的态度也温和许多,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咄咄逼人了,季老师及草根论坛的朋友们帮助我们写了3份诉状一份行政复议,已经提交上去,希望可以给他们漂亮的一击,我也要多多学习法律,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家园。
发表于 2013-1-29 13: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之雪祝贺你在季老帮助下早日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3-1-29 14:42: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北草根 发表于 2013-1-29 10:40
学习了,季老师好样的

草根接力维权,2013从你从我从他开始!
发表于 2013-1-29 14:44: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之雪 发表于 2013-1-29 11:48
谢谢季老师和玉麒麟和红衣女侠帮我维权,救我们于水火之中,要是我们在听证会上突然看到这么多没见过的材料 ...

宁宁,我们给予你帮助是一时,长期维权还要靠你自己,多学点法律知识,才不会被“法盲”司法工作者欺侮。
发表于 2013-1-29 14:46: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骨梗在喉 发表于 2013-1-29 13:44
宁夏之雪祝贺你在季老帮助下早日维权成功

小老弟,老哥祝你早日维权成功啊。
发表于 2013-1-29 21: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好样的!!!
发表于 2013-1-29 2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季老师的帮助,我们一定要多学法律知识,才能不被那些专门欺压老百姓的“所谓的行政机关”压倒!
发表于 2013-1-29 22:5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众拆迁 发表于 2013-1-29 21:07
老师好样的!!!

我们会一直关注“宁夏之雪”家的事,帮她们维权到底。
发表于 2013-1-29 22:54: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荆阁 发表于 2013-1-29 22:19
谢谢季老师的帮助,我们一定要多学法律知识,才能不被那些专门欺压老百姓的“所谓的行政机关”压倒!

维权需要借力,借力打力不费力。
发表于 2013-1-30 10: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影响很大啊!
发表于 2013-1-31 18:1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祝贺草根论坛2013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再创辉煌!祝福2013草根论坛再上一个新高度,为推动中国法制进步尽一份力。
发表于 2013-2-1 20: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团队,只为良知与正义呐喊。
发表于 2013-2-2 18: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为良知与正义呐喊!
发表于 2013-2-4 10: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进行的听证会,应该很辉煌
发表于 2013-2-4 19: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之雪祝贺你在季老领导的草根维权团队帮助下早日维权成!!
发表于 2013-2-5 18: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2-6 17: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月5日上午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终露出狰狞的面孔,非法召开二次听证,妄图推翻第一次听证会上住建委的“失误”行为,恼羞成怒的主审法官竟咆哮公堂,于6日下午作出非法裁定。

作为草根团队的一分子,我们会不遗余力的倾心尽力的帮助“宁夏之雪”家维权,将枉法裁判法官的言行,拉到互联网上去晒晒,让全国司法工作者都来看看评评,六朝古都的南京,司法工作者中混进了一个什么“妖怪”。
发表于 2013-2-12 23: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
 楼主| 发表于 2013-2-12 23: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拉利 发表于 2013-2-12 23:08
继续

2013让我们一起努力,将草根论坛的主旋律唱响
发表于 2013-2-13 12: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2-15 12:22: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鼓楼法院真敢!!!!省会南京的法制也是“灯下黑”,无语。
发表于 2013-2-15 12:24: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愿草根论坛在2013年帮助南京宁宁早日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3-3-2 20: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 继续努力...
发表于 2013-3-2 20: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老师给我们上了一堂实战课,我们要对不法拆迁说不的同时,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
记得第一次政府给我们看材料也是一大堆,好在还临时得到老师的指点懂得一二,才不至于被他们的文件吓到,反过来被我们用相关的法律条例斥责了一通,对不法拆迁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我们公民应尽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3-9 09: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草根 发表于 2013-3-2 20:46
2013,老师给我们上了一堂实战课,我们要对不法拆迁说不的同时,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
记得第一次政府给我 ...

是的,2013让我们一起努力,为推动中国法制进步尽上一份力问好小草
发表于 2013-4-15 2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答辩很重要,我必须要学习,对我十天之后的开庭很有帮助,谢谢您
发表于 2013-4-17 12: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季老师致敬!向草根群体致敬!好人会有好报的。
发表于 2013-4-25 20: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我家开始拆迁了,都要用上
发表于 2013-4-30 2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学习,多累积,上战场才不会慌乱,谢谢季老师的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5: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阿雅 发表于 2013-4-25 20:46
学习了,我家开始拆迁了,都要用上

努力加油!祝你早日维权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3-5-8 15: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雅 发表于 2013-4-25 20:46
学习了,我家开始拆迁了,都要用上

努力加油!祝你早日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3-5-12 08: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雨维权路总算迈出了第一步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5: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锋派 发表于 2013-5-12 08:01
风雨维权路总算迈出了第一步

加油!小伙子
发表于 2013-5-18 15: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给我的帮助,我永远记得你给我的那句话,维权最重要的还是得依靠自己,想要成功首先自己要建立信息才行
发表于 2014-9-12 17: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现在结果怎么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9-14 15: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他们还在维权中,尽力而为与全力以赴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发表于 2014-10-18 20: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辛苦了,学习了!
发表于 2014-10-20 16: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季老师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23: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朋友鼓励,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在这条路上走下去。
发表于 2014-10-25 15: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学习了,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4-10-29 08:41: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专业知识让我佩服,但最让佩服的是季老师和草根团队为了帮助一个陌生人那种不畏艰苦、连夜奋战、牙
发表于 2014-10-29 08:46: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乐于助人的精神,在维权过程中不但要学习专业法律知识,更要学习季老师和草根团队的那种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9 1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翁士新 发表于 2014-10-29 08:46
接上,乐于助人的精神,在维权过程中不但要学习专业法律知识,更要学习季老师和草根团队的那种精神!

让我们一起努力,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微博之力。
发表于 2014-11-22 15: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给了我走下去的力量,虽然我的房子现在没有被司法强拆,但是我要预防政府的强盗行为,感谢草根论坛,感谢各位朋友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5 18: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行我秀 发表于 2014-11-22 15:21
你们给了我走下去的力量,虽然我的房子现在没有被司法强拆,但是我要预防政府的强盗行为,感谢草根论坛,感 ...

维权路上你不孤单,一起努力!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5 18: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行我秀 发表于 2014-11-22 15:21
你们给了我走下去的力量,虽然我的房子现在没有被司法强拆,但是我要预防政府的强盗行为,感谢草根论坛,感 ...

维权路上你不孤单,一起努力!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5 18: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行我秀 发表于 2014-11-22 15:21
你们给了我走下去的力量,虽然我的房子现在没有被司法强拆,但是我要预防政府的强盗行为,感谢草根论坛,感 ...

维权路上你不孤单,一起努力!
发表于 2015-2-23 13: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2-23 13: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2-23 13: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2-23 13: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2-23 13: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2-23 13: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2-23 13: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2-23 13: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的爱心是没人能比的,智慧是超群的
发表于 2015-6-22 17: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太好了
发表于 2016-4-11 07: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独自在风雨维权路上斗争200多天,非常庆幸在感觉迷茫无助的时候认识了季老师,得到了季老师的帮助和指点,现在天空豁然开朗,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我一定会坚持到底,战胜黑暗,加油
发表于 2016-5-7 13: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真的很用心 一夜只睡2个小时  律师是做不到的
发表于 2016-11-24 09:32: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不是第9条而是第7条,另外此条和行政处罚6条及行政强制8条如出一辙(有异曲同工之妙),学习了,没深厚功底真一时半会写不出。
发表于 2017-1-13 14: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接力维权,季老师好样的
发表于 2017-4-24 17: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季老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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