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答辩
尊敬的法官审判长,你们好! 我叫XXX,是李XX的亲戚,来自XXXX,作为他今天参加先予执行听证会的答辩人,首先,我们感谢法院给我们创造了这个机会,让我们有个说理的平台,在这里倾诉心中的不平。 针对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我们先予执行一说,我们认为不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牺牲被拆迁人的利益作为政府获利的筹码,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无论如何也是有悖于基本的民主自由精神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申请人的先予执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拥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只有“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及“不自觉履行”三个条件并列具备时,行政机关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不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内容。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自2000年3月10日方生效开始施行的,而行政诉讼法是自1990年10月1日就已颁布施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一种适合时代发展的有权解释,该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第66条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明确了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原则。上列各项法律条文是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序、不同性质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应加以全面理解和认识,由此可见,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 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物权法起草人:王轶举例说:“这好比有人看到我的水壶,想买它,可是我不想卖它,那人又整天缠着我要买它,我就开价1000万元。如果他善于谈判,能说服我,我可以按10元钱的价格甚至免费给他;如果他不能说服我,那他就得给我1000万元。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他到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我按照他提出的价格将水壶卖给他,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这是很简单的买卖关系,丝毫不涉及公共利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中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间房子,雨也可以打进这间房子,但是国王却不能随意踏进这间房子。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这句名言可以用来解释《物权法》与被拆迁人息息相关的原因。
坚决拥护物权法,坚决反对强奸拆迁 根据行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里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于今天上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何来了在诉讼过程中这一说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同样违反了行诉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法庭在元月二十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先予执行材料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于同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听证通知,其程序违反行诉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8号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法律依据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第九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无效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重大明显违法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四)明显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其他明显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一)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 (二)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 (三)重复处罚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权利的; (三)行政机关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 (五)行政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 (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 第二十七条(无效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一)法律文书没有送达的; (二)行政机关无职权的; (三)行政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行政处罚不告知处罚事实和理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二十八条(听证)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一)书面审查难以审查清楚事实的; (二)案件影响重大的; (三)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 (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听证程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0日内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二)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组织听证; (三)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回避和其他有关权利义务或者注意事项; (四)听证由合议庭主持; (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听证; (六)听证时,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出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无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或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 第三十三条(裁定不予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合理性问题或者审查期间因情势变更有必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不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这份听证答辩是在凌晨4点起床后所写,文字排版、引用法律稍有欠妥,但已将申请人与法院违法受理先予执行程序的违法点,全写到位了。只因为那一夜睡了不到二个小时,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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