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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接力维权上海行(行政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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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15: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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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的某一天,一位上海闸北区的被拆迁户,在互联网上看到关于我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帖子,加我为好友,向我咨询关于拆迁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网上我们沟通交流了一段时间,她对我讲,说她们家快被上海市闸北区房管局行政裁决了,渴望得到我的帮助。
      我说,可以的。
      过了几天,这位被拆迁户又对我讲,说她的家人和母亲认为网络里没有好人,都是骗子,对我的承诺帮他们家维权的事,认为不可信。
      2012年5月上匀,我在网上又收到该被拆迁户的求助信号,说她家被行政裁决了,不知道怎么办?
      我说,你需要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她说,我妹妹家在2011年就被行政裁决了,现在已接到法院非诉强制通知,准备过几天来我处看看。
      我知道,她的来我处看看,是要对我的为人先考察下,来看看我这个人是什么样子的一个人,是否如网上所说相似。
      几天后,这位被拆迁户从上海来到了姜堰,与这位被拆迁户同行的还有一位佛教徒。通过两天的交流,这位大上海的被拆迁户邀请我去上海帮她家维权,临走时,我用左右手倒书了一幅“福”送给了她80多岁的母亲。
      这位上海闸北的被拆迁户就是后来入住中国草根论坛二群的“缘缘”大姐。
      当时缘缘大姐在姜堰问我,你帮我维权需要给付你多少钱?
      我说,不需要你给付我多少钱,也不需要在你维权成功后再给付其它什么费用,草根论坛帮助弱势群体的接力维权是无偿的,你只要将我去上海的来去路费、吃住安排好就行了。
      既然承诺了,草根必须要兑现。
      从2012年5月开始我为缘缘家的拆迁启动了维权程序,两年多的时间里,共启动了近九个维权程序,下面这个行政裁决是启动维权程序的第一个。
行 政 诉 状
原告:XX珠,女,1928年2月出生,住,天潼路727弄40号前楼、后楼、灶间。
委托代理人:季晓峰,男,身份证号321028196409245433,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工人新村23号,电话15861020763.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人代表,胡广杰,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168号。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伟,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第三人: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周伟良,地址,沪太路655弄1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闸房拆管裁字(2012)第22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二、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305令,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裁决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告受理主体不适格的申请人向其提交对原告实施行政裁决申请时,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及实质核查,就对原告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决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存权,财产权,居住权。
2、被告明知第三人向其提交的材料里对原告的合法房屋评估缺泛透明度,没有根据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原告的房屋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评估,任然作出了非法裁决。
3、原告居住的房屋在解放前是原告岳父母个人出资用数根金条交了顶费换来的可以获得该房屋永久使用权、租赁权,可自用和转租并可继承的公租房屋。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给原告足额补偿该房屋顶费的情况下还是作出了非法裁决,这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略夺。
4、被告在裁决书中对原告合法房屋面积认定错误,包括公摊面积在内,少算了原告近15个平方,此裁决依法应预撤消。
综上所述,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告王丽珠作出的行政裁决违反国家诸多法律规定。被告受理主体不清的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申请对原告作出的非法裁决,该裁决依法应预以撤消。被告的非法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特此具状,希望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闸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丽珠            
                                                     
                         2012年  5 月   29日
                                          
附证据五份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
3、行政裁决书1份
4、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房屋租赁证明一份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6: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闸北区法院的枉法裁决,我帮她母亲写了这份《求助信》寄给了上海市委及闸北区委和相关管理监督部门,求助信中关于缘缘大姐父、母亲和她们祖宅的来历是缘缘姐所写。

                                           求 助 信

尊敬的        :你好!

    我是王丽珠,出生于192827日,今年84岁,住闸北区天潼路72740号前楼,灶间。因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闸房官拆裁字(2012)第225号(见附件1),我于2012522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状(见附件2)。
        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529日受理立案 ,案号为(2012)闸行初字第53号。201273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前,我们一直在等法院向我们提交被告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这期间,作为我的授权委托人之一的女儿朱嫄曾经(日期)去法院询问法官孙迪被告的答辩、材料何时可以给我们看?孙迪回答:资料到了以后会通知我女儿的,后来又补充说会通知我女儿到法院去看资料的,我女儿回答说她要带了回去看。然后孙迪法官要求我女儿留下联系方式。我女儿当时就留了2个手机号码。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们就一直在等法官孙迪的电话,我与女儿几乎天天电话联系问询有没有接到法院通知去拿资料的电话。一直到629日周五,我们收到了法院用邮政快递的方式送来的开庭传票。在以后的几天里也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电话。总之,孙迪法官没有兑现她的承诺,没有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或者证据材料后及时通知我们。无论是去法院看,还是带回家来看都成了泡影。
         73日下午开庭,从开庭一开始,我们就向法庭提出请求,要求法庭出示被告申请延期提交答辩、证据材料的申请书,法庭对我们的请求不予答理,以一会儿展开法庭调查回避我们的合理请求。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强调说被告的材料是在法定举证时效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但没有提交答辩状,而主审法官当庭却又不能提供被告于某月某日向法庭提交材料的具体时间记录。我认为,如果被告真的如同主审法官说的那样,按时向法院递交了证据的话,那么法院应该留有被告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该载明提交证据的日期以及法院的签收时间。主审法官当时既回答不出这个签收日期,也没有能够当庭出示被告的证据清单。这是不能够让我理解和接受的(主审法官就像是被告)。在此期间主审法官还让我的代理人不要在这个问题上与他纠缠,还说法律要用在正道上。还说法律又没有规定要把证据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位主审法官是在帮被告钻法律的空子。
        鉴于上述情况,我在《原告的法庭辩论书面意见》中请求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那么,既然法庭不能提供被告在举证期内或举证期外或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的不提交材料证据行为应视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于是就有了我在给法庭的那份辩论书面意见之一:要求法庭对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我做出行政裁决书闸房官拆裁字(2012)第225号,应该当庭予以撤消。
        开庭以后,我和我的代理人的桌面上没有任何一份被告的证据。法院在这样的对原告不公平的情况下居然还组织当事人质证。于是,被我和代理人拒绝了。我对被告当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有法可依,于是在《原告的法庭辩论书面意见》里有了这样的意见:原告请求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执行: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执行。
         我是一个年迈体弱的老人,从旧社会过来,经历过生活的无数磨难,抗战8年离开被迫离开故乡家逃难,躲过了日本人的子弹和飞机的轰炸,在抗战结束后才回到故乡,看见了是一个满目苍夷的家,我们家的院子成了日本人的马圈,原来才油漆一新的房屋已经破烂不堪。家里的东西全都没有了。解放以后,有了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过上安定的幸福生活,一直非常感恩。1955年与我爱人结婚后我就一直居住在这幢房子里,从来未曾离开,在这里生儿育女。这里邻里和睦,非常友善,我对于这片土地和房子都有很强烈的依恋感。另外,也有一种对于我夫家祖上财产的保护的一种情结。因为,我居住的这个房屋是解放前,我的公公婆婆卖掉了乡下的房子凑了钱,用数根金条顶下来的。虽说不是私房,但是因为是用金条顶下来的,我们家对这房屋获得了永久的使用权和租赁权。我老伴在世的的时候就已经为房子的事情再一次嘱咐过我。09年他去世了,于是这个关于房子方面事就落在我的身上了。我在2次征询都投了反对票的。说实话,我不想离开这片土地和房子。我想就地安置;我想等这里的人99%以上的人搬走了以后再走;我想在补偿中应该有我夫家祖上的顶金,不仅仅只是房屋的补偿;我想我家的阁楼应该不是私搭的,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公的呢。我们一个从解放以前就一直用来烧饭的楼梯下的灶间、我们放置东西实际使用的地方,都应该是要计算给我们的。我上述要求不断地与动迁组诉说,在裁决前的调解会上也都提出。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等来的是一张裁决书,要让我这个84岁的老人,离开市中心现在的家,在规定的时间里搬迁到奉贤明城路那个对于我来说又极为陌生、远在海边的、交通、看病都极为不便的房子里去,这合理吗?我对于上海是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这样的行政裁决书不服,于是就按照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没有很多的要求,只想居住在自已熟悉、方便看病的,方便出行的,真正的得到改善的居住环境里,再过上几年的好日子。
    综上所述,73日的开庭程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本人请求主管部门领导对这起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诉权的主审法官,根据《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主审法官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案行为严肃查处,还百姓以公道。
      此致
敬礼
                                                                                              求助人:王丽珠

 楼主| 发表于 2013-5-12 16: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份枉法判决,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了上诉。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丽珠(一审原告),女,1928年2月出生,住,天潼路727弄40号前楼、后楼、灶间。
    委托代理人季晓峰,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张甸镇河垛村四姐63号,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工人新村23号。
    委托代理人朱嫄(王丽珠之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天潼路727弄40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必华。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伟,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周伟良,住所地沪太路655弄1号。
    二上诉人不服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的(2012)闸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消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的(2012)闸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判令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行政裁决与法无据
1、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判决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被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案号为(2012)闸行初字第53号。开庭前,上诉人一直等法院提交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这期间,作为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人的女儿朱嫄曾经多次去一审法院询问主审法官孙迪,被上诉人的答辩、材料何时可以给上诉人?孙迪回答:“资料到了以后会通知上诉人的女儿,”孙迪法官要求上诉人女儿留下联系方式,可是一直至开庭前两天,上诉人女儿于1、2号的上午、下午去法院要求法院出示被上诉人的答辩、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全部回答没有。至此,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对上诉人执行行政裁决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已是不争的事实。
2、2012年7月3日关于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裁决一案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执行。”判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不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判令错误,定案与法无据。
1、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违反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违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材料强迫上诉人质证,经上诉人四次拒绝后,主审法官依然我行我素强行继续开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无效证据材料进行法庭质证论辩,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枉法行为违反了《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2、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对上诉人履行行政裁决的主体资格,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此,而在于被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时效内没有向法庭提交对上诉人实施行政裁决的答辩书、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法庭应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当庭撤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还法律以尊严。一审法院主审法官在定案时属认知错误。
3、判决书第5页正数第15行:“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质证;但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真荒谬也,原告在法庭上四次拒绝一审法院主审法官的强制质证行为,何来“但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无异议。”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
判决书第8页第3行:“原告认为,第三人作为裁决申请人属主体不适格,系争房屋的评估未按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以及裁决书中未对系争房屋的“顶费”进行补偿等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两位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不成立,这是典型的一女嫁二夫行为,其合法从何而来。!!“系争房屋的评估未按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部于2003年发部的建住房〔200323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一审法院法官真法盲也,连这个2003年就已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都没有看过,都没有学习过,就作出了“均缺乏法律依据”的认定,主审法官该下岗了。
4、关于顶费的问题。在大上海上诉人相信关于顶费的问题不是个案,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该讼争房屋上诉人的父辈确实是用数根金条换来的这幢小楼的永久租赁权和永久使用权,政府现在拆迁了,竟不承认这个事实,真让上诉人难以接受。日本侵华上海沦陷时,日本人承认这幢房子是上诉人的财产。国民党占领上海时,国民党承认这幢房子是上诉人私有财产,现在是共产党时代,怎么就不认可这幢房子是上诉人的合法财产了,请二审法院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案依据错误,其判决行为违反了国家诸多行政法规,违反了法官法诸多法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受理以上诉求,请求二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第57条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无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十四第二款第12345条规定判令撤消一审判决,已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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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18: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典范本,值得学习
发表于 2013-5-12 20: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先,回头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13-5-12 22: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总算看完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耐心都看完。。。。说实话我看的有点晕。。。。学习了。。。
发表于 2013-5-16 14: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
发表于 2013-10-12 21: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真好,拜读了!现收藏,在细看!
发表于 2015-1-12 20: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学习一次,理解更深了,感谢老师!
发表于 2015-1-13 19: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法律文书和维权资料,可以借鉴借。
发表于 2015-1-13 19: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法律文书和维权资料,可以借鉴借。
发表于 2015-1-18 09:2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并整理出适用法条文档,以备开庭之用,谢谢季老师。
 楼主| 发表于 2015-1-18 15: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于影 发表于 2015-1-18 09:21
学习了,并整理出适用法条文档,以备开庭之用,谢谢季老师。

论坛对你有用的东西你尽管拿,来论坛学习不需要你付一分钱学费,只需要你付出时间,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祝朋友早日维权成功,过上安心幸福的日子。
 楼主| 发表于 2015-1-18 15: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于影 发表于 2015-1-18 09:21
学习了,并整理出适用法条文档,以备开庭之用,谢谢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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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8 15: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于影 发表于 2015-1-18 09:21
学习了,并整理出适用法条文档,以备开庭之用,谢谢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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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0: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写得真好,学习中
发表于 2015-1-28 12: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后续内容希望能更新,好让我们能多学点,谢谢
发表于 2015-1-28 12: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后续内容希望能更新,好让我们能多学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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