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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的某一天,一位上海闸北区的被拆迁户,在互联网上看到关于我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帖子,加我为好友,向我咨询关于拆迁维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网上我们沟通交流了一段时间,她对我讲,说她们家快被上海市闸北区房管局行政裁决了,渴望得到我的帮助。 我说,可以的。 过了几天,这位被拆迁户又对我讲,说她的家人和母亲认为网络里没有好人,都是骗子,对我的承诺帮他们家维权的事,认为不可信。 2012年5月上匀,我在网上又收到该被拆迁户的求助信号,说她家被行政裁决了,不知道怎么办? 我说,你需要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她说,我妹妹家在2011年就被行政裁决了,现在已接到法院非诉强制通知,准备过几天来我处看看。 我知道,她的来我处看看,是要对我的为人先考察下,来看看我这个人是什么样子的一个人,是否如网上所说相似。 几天后,这位被拆迁户从上海来到了姜堰,与这位被拆迁户同行的还有一位佛教徒。通过两天的交流,这位大上海的被拆迁户邀请我去上海帮她家维权,临走时,我用左右手倒书了一幅“福”送给了她80多岁的母亲。 这位上海闸北的被拆迁户就是后来入住中国草根论坛二群的“缘缘”大姐。 当时缘缘大姐在姜堰问我,你帮我维权需要给付你多少钱? 我说,不需要你给付我多少钱,也不需要在你维权成功后再给付其它什么费用,草根论坛帮助弱势群体的接力维权是无偿的,你只要将我去上海的来去路费、吃住安排好就行了。 既然承诺了,草根必须要兑现。 从2012年5月开始我为缘缘家的拆迁启动了维权程序,两年多的时间里,共启动了近九个维权程序,下面这个行政裁决是启动维权程序的第一个。 行 政 诉 状 原告:XX珠,女,1928年2月出生,住,天潼路727弄40号前楼、后楼、灶间。 委托代理人:季晓峰,男,身份证号321028196409245433,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工人新村23号,电话15861020763.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人代表,胡广杰,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168号。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伟,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第三人: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周伟良,地址,沪太路655弄1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闸房拆管裁字(2012)第22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二、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305令,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裁决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告受理主体不适格的申请人向其提交对原告实施行政裁决申请时,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及实质核查,就对原告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决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存权,财产权,居住权。 2、被告明知第三人向其提交的材料里对原告的合法房屋评估缺泛透明度,没有根据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原告的房屋按周边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评估,任然作出了非法裁决。 3、原告居住的房屋在解放前是原告岳父母个人出资用数根金条交了顶费换来的可以获得该房屋永久使用权、租赁权,可自用和转租并可继承的公租房屋。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中没有给原告足额补偿该房屋顶费的情况下还是作出了非法裁决,这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略夺。 4、被告在裁决书中对原告合法房屋面积认定错误,包括公摊面积在内,少算了原告近15个平方,此裁决依法应预撤消。 综上所述,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告王丽珠作出的行政裁决违反国家诸多法律规定。被告受理主体不清的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申请对原告作出的非法裁决,该裁决依法应预以撤消。被告的非法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特此具状,希望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闸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丽珠 2012年 5 月 29日 附证据五份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 3、行政裁决书1份 4、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房屋租赁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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