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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6】泰兴检察院不立案的依据是?------相关证据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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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09: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陈林 于 2012-3-19 16:38 编辑

信息一:

《检察院不立案裁定书》











信息二:

《投诉书》

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司法程序中的枉法裁判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张建国,男,住泰兴市商井村东井45#;其弟张健,男,住泰兴市商井村东井46#,今天我们带着无比痛苦与无奈的心情写信向你们求助,渴望得到你们帮助,救我们两家于水深火热之中,求父母官大人在百忙之余关心关心我们一家人的生死,也许在你们收到这封信不久的10天左右,我们一家人将被泰兴法院的非法强拆逼上绝路怨死在这个万物复苏的春天里,我们人在房在,房毁人亡,在这里我们一家人先向父母官先跪谢了。
下面我将泰兴市建设局、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我们家的非法裁决、法院的枉法启动强拆程序的事实和依据及我们家遭遇拆迁的窘境作如下陈述:
2009年8月我们这里开始拆迁,其项目是泰兴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19层豪华商业小区”(批的18层)祥生·熙园。
在拆迁过程中,因为压力过大,我的病情【尿毒症】日益加重,且于2011.7在上海做了【换肾】手术;2010.3.21我弟在一次以协商谈判为主题的饭局后被确诊为【突发性精神病】(发生了什么,我们心里最清楚,但一直无人承认,拆迁公司经理只是答应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的【补助】“数额已定”)。2011.11.17开发商的两辆挖掘机紧贴着我们房屋的墙沿挖出长约10米、宽约3米、深约2米的大坑以及尾随的数十名社会青年迅速上前将我及家人抱团,以致我受伤住院、妻子头部有明显红肿、弟媳外衣被撕破。我不久前刚做了换肾手术,正在执行服药的保养期间!公安不抓凶手,反将我妻子和弟媳以妨碍公务罪【拘留10日】,以致【突发性精神病复发】的弟弟无法及时住院治疗(当晚,我弟弟神智不清,砸开窗户【意欲跳楼】,险些发生【命案】,公安到场竟依然无动于衷!)。2012.1.5上午9时许,挖机车主等人,欲将“罪证”挖机开走,还有尾随的数名社会青年从工地内侧绕出,手持【粗钢筋】和【大木棍】尾随,家人忙上前阻止,社会青年见有人拍照随即将手中的器具扔在一旁,后被我们捡回家中,作为证据保留。
这一系列举动严重威胁我家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血泪控诉、四处喊冤却无人理睬!
2010.5.19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拆迁裁决。
2011.4.2泰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泰兴市建设局的司法强拆申请并举行听证,在法庭上我们对泰兴市建设局的申请理由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申辩,请求法院驳回泰兴市建设局的非诉强制申请。可是,2011.4.26我们收到了泰兴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谁知泰兴市人民法院徇私枉法不讲法理,闭着眼睛准许建设局对我们进行强制执行的判决。并于2011.11.21由【公安人员】张贴了对我们两户的强拆执行通告!

我们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历数泰兴市住建局的违法事实。

一、 泰兴市住建局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被申请人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先于2010年5月19日对申请人下达行政裁决书,后于2011年3月28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其申请时效已超过法定时效的315天。人民法院理应拒收申请人的非诉申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人民法院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核查验证,也没有上级法院的延长批准文件,就稀里糊涂的受理了申请人的非诉强制申请,给申辩人下达了强制听证公告,其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系列法条中的相关条例。请法庭出示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延长批准文件。

二、 泰兴市住建局依据的法律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非诉申请的申请人是泰兴市住建局,而非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的申请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故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起行政强制申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起非诉强制申请,而不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对申辩人提起非诉强制申请。
    针对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应该拒收申请人非诉申请,对已受理的非诉申请听证程序应予以撤消。

三、 安置补偿面积不符合我们原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价格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仍要按照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来确权,不知道他们沿用了哪部法律条文?评估价格来源于踩点的三处商品房,而我们的房屋是单门独院,地段不同,评估价格是天壤之别。不同的房屋类型和地段,市场价相差非常大。
   被申请人对我户的非法裁决、非法制定补偿价格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文件》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的若干规定。

四、 泰兴市住建局的申请依据明显不合法。

1,     评估报告回执单上签的字并非出自我和家人之手,他人代签已构成侵权!(针对该事件,我会另案起诉)
(行政庭的审判员尹红梅说:“这有什么关系,其实签不签都是一样的!”这样的话意味着什么?是不是意味着就可以明抢!作为一个司法公平正义的裁判,竟然如此不把百姓的利益当回事,不用也罢!)                  
2,     《水泥制品厂拆迁地块补偿建筑面积通知书》上,确认产权面积的字样明显是写在红章子上方的;起初只有一个签字,后来又填满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有待考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鉴定的建筑面积近500平方,泰州人大某官员说:鉴定的多少就是多少!既然已经全部鉴定,为何现在还要沿用之前裁决书上所谓的“鉴定面积240.25平米,其余为未鉴定面积”一说!这明显是践踏老百姓的合法财产!)
3,     其中的调解记录,明显一边倒。没在场的,也在谈判记录后面签字;调解记录你们回去后写的,硬说我们看过;我们的要价写上,诸多合理的诉求一个不写。
(这种东西,也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这不是游戏,这是在对我们的合法财产的侵害!!!每次谈判,谈的什么,我们自己心里最清楚,相关谈判的录音、录像我们都保留着,就是为了给你们编造的谎言、违背公平正义、背弃道义良心所做的事做铺垫!)
针对以上分析,泰兴市人民法院应该拒收住建局的非诉申请,对已受理的非诉申请认真审查,对住建局提交的材料应认真核查,将不合法理启动的听证程序应予撤消。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我们已经寄到各法院、检察院、多位市政府领导那里。

五、 拆迁背景

1.住建局既然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主体资格,那么对我们的非诉强制行为就不起任何法律约束作用。
2.住建局、拆迁办从没有认真和我们谈过一次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只是一味的强调不合理不公平的方案!何来的经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结果的事,简直是无稽之谈,强盗逻辑。
3,“祥生·熙园”19层豪华商业小区(批的18层),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项目,实是商业盈利的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综上所述,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我们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行政庭审判长杨立、审判员尹红梅等人员是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却公然干着践踏老百姓尊严的勾当,在依法无据的基础上对我们启动了非法强制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五、七、八款的规定,应该给予惩戒。
我们的党和政府一再提倡要我们“学法、知法、守法”,难道这只是对我们老百姓的要求的,法院的法律工作者、执法者就可以任意的践踏法律不守法?我们恳求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惩不守法纪、枉法裁判的相关工作人员,还我们被拆迁户以公道。谢谢!     
                                 投诉人:张建国及家人
                                         张健及家人
2012年2月16日  联系电话:18936831842

(此件发至泰兴市人大)

主题词:投诉举报 征地拆迁违法行为 司法程序枉法裁判

该信同时寄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中纪委书记。

              江苏省省委书记、人大、省长、检察院、法院,泰州市委书记、人大、市长、检察院、法院,泰兴市检察院及各有关部门。

                                                    ( 共印18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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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0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陈林 于 2012-3-17 09:38 编辑

信息三: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张建国、男、年龄:48  住址: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办)商井村东井45#,职业:无。         张健、男、年龄:45  住址: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办)商井村东井46#,职业:无。

被申请人(原审申请人):泰兴市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甫,该局局长;住址:泰兴市曾涛路78#。

再审请求:请求撤消泰兴市人民法院“(2011)泰非诉行审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书”和“(2011)泰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行政裁定书”,重新将该案举行听证。

    再审申请人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1)泰非诉行审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和“(2011)泰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行政裁定”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诉讼。

    判令确认被申请人启动非诉强制程序违法。

申请理由:
    2011年4月19日的听证会上,再审被申请人在法庭上对他们启动再审申请人的非诉强制的合法性不能拿出合法的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在法庭听证会上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历数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一、 被申请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被申请人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先于2010年5月19日对申请人下达行政裁决书,后于2011年3月28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其申请时效已超过法定时效的315天。人民法院理应拒收申请人的非诉申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人民法院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核查验证,也没有上级法院的延长批准文件,就稀里糊涂的受理了申请人的非诉强制申请,给申辩人下达了强制听证公告,其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系列法条中的相关条例。请法庭出示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延长批准文件。

二、 被申请人依据法律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非诉申请的申请人是泰兴市住建局,而非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的申请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故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此,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起行政强制申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起非诉强制申请,而不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对申辩人提起非诉强制申请。

    针对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应该拒收申请人非诉申请,对已受理的非诉申请听证程序应予以撤消。

三、 安置补偿面积不符合我们原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价格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仍要按照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来确权,不知道他们沿用了哪部法律条文?评估价格来源于踩点的三处商品房,而我们的房屋是单门独院,地段不同,评估价格是天壤之别。不同的房屋类型和地段,市场价相差非常大。

   被申请人对我户的非法裁决、非法制定补偿价格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文件》中纪办发【2011】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的若干规定。

四、  被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明显不合法。

1、   评估报告回执单上签的字并非出自我和家人之手,他人代签已构成侵权!(针对该事件,我会另案起诉)

(法院行政庭的审判员尹红梅说:“这有什么关系,其实签不签都是一样!”这样的话意味着什么?是不是意味着就可以明抢!作为一个司法公平正义的裁判,竟然如此不把百姓的利益当回事,不用也罢!)                  

2、   《水泥制品厂拆迁地块补偿建筑面积通知书》上,确认产权面积的字样明显是写在红章子上方的;起初只有一个签字,后来又填满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鉴定的建筑面积近500平方,泰州人大某官员说:鉴定的多少就是多少!既然已经全部鉴定,为何现在还要沿用之前裁决书上所谓的“鉴定面积240.25平米,其余为未鉴定面积”一说!这明显是践踏老百姓的合法财产!)

3、   其中的调解记录,明显一边倒。没在场的,也在谈判记录后面签字;调解记录你们回去后写的,硬说我们看过;我们的要价写上,诸多合理的诉求一个不写。

(这种东西,也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这不是游戏,这是在对我们的合法财产的侵害!!!每次谈判,谈的什么,我们自己心里最清楚,相关谈判的录音、录像我们都保留着,就是为了给你们编造的谎言、违背公平正义、背弃道义良心所做的事做铺垫!)

4、对张健户评估报告的出具,实属强行评估而来,违反了相关法律条例,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评估内容更是漏洞百出!

针对以上分析,泰兴市人民法院应该拒收住建局的非诉申请,对已受理的非诉申请认真审查,对住建局提交的材料应认真核查,将不合法理启动的听证程序应予撤消。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我们已经寄到各法院、检察院、多位市政府领导那里。

五、  拆迁背景

1、住建局既然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主体资格,那么对我们的非诉强制行为就不起任何法律约束作用。

2、住建局、拆迁办从没有认真和我们谈过一次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只是一味的强调不合理不公平的方案!何来的经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结果的事,简直是无稽之谈,强盗逻辑。

3、“祥生·熙园”19层豪华商业小区(批的18层),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项目,实是商业盈利的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综上所述,原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对再审申请人实行非诉强制的申请依法无据。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我们的判决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行政庭审判长杨立、审判员尹红梅等人员是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却公然干着践踏老百姓尊严的勾当,在依法无据的基础上对再审申请人启动了非法强制程序!

    据此,再审申请人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1、2、3、4、5、6项;第二十四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标准)第2、4项;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1、7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规定,驳回申请人原审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提起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还再审申请人以公道。谨此申请,恳望人民检察院将我的再审申请慎重审核,将该案立案再审,撤消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1)泰非诉行审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和(2011)泰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行政裁定,撤消原审申请人的非诉强制申请。谨望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并作出公正的裁定。

此致

敬礼

                          再审申请人:张建国  张健

                                 联系方式:18936831842              

                                       2012年 2月16日

信息四:


法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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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09: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陈林 于 2012-3-17 09:51 编辑

信息五:

《继续投诉》

投诉信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张建国,男,住泰兴市商井村东井45#;其弟张健,男,住泰兴市商井村东井46#,今天我们 又一次带着无比痛苦与无奈的心情写信向你们求助,渴望得到你们帮助,救我们两家于水深火热之中,求父母官大人在百忙之余关心关心我们一家人的生死,我们一家人将被泰兴法院的非法强拆逼上绝路怨死在这个万物复苏的春天里,我们人在房在,房毁人亡,在这里我们一家人先向父母官跪谢了。

2012.1.21,我们向市政法委书记等市领导寄出了投诉信。2012.2.13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投诉内容做出了回复,就回复的内容,我们提出以下不同意见:

就在几天前,我到上海长征医院进行换肾后的复查,医生说:“肾有损伤!”检查结果让我们全家都惊住了,这如同晴天霹雳!2011.11.17以前的检查结果都还很好,11.17早晨8时许,一群社会青年冲进我家中迅速将我抱团,限制我人身自由,还不分缘由将我放倒,这直接影响我执行时间服药以及严重威胁我生命财产安全,后公安人员以协调、调查情况为由将我及家人带到派出所,再次影响我执行时间服药。于2012.1.5再次受到惊吓、威胁,以致在我更换肾不久的保养期间肾受到伤害,我身体和精神上受到的直接伤害,及全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打击是无法弥补的!我深知:欠债还钱,血债血偿!

等待公安部门对相关事宜的公正处理!

关于司法程序中的答复,我们提出以下看法:

一、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超过法定实效。

   回复中,泰兴市人民法院闭口不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兴市人民法院既然已经受理了泰兴市城乡建设局的非诉强制申请,那么就必须按照非诉强制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核,按法律规定执行!

   泰兴市人民法院强调的是“关于涉及征地拆迁相关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政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请出示“关于涉及征地拆迁相关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政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很明显,现在是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并非征地拆迁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法律难道废止了吗?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或没有试运行,那么泰兴市人民法院就更不应该立案受理泰兴市城乡建设局的非诉强制申请,应该驳回其申请!

4、请问法院:是法大,还是通知大?是法大于通知,还是通知大于法?是最高院的法是定案、审案的依据,还是地方法院的通知是定案依据?关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应依据地方法院通知执行,还是按照最高法法释执行!?

二、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1、因此,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们提起行政强制申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起强制申请,而不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对我们提起非诉强制申请。

2、而2011.3.28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们提起的行政强制申请显然已经过了法定时效,而且2011.2.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那么就应该由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对我们提起非诉强制申请。

三、安置补偿面积不符合我们原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价格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1、泰兴市人民法院的卷宗中,《水泥制品厂拆迁地块补偿建筑面积通知书》上有对我们房屋建筑面积的鉴证(虽然都比实际建筑面积少一点),既然已经全部鉴证,泰兴市人民法院为何仍死死纠缠所谓的未见证房面积?

2、评估和裁决时,都拿未鉴证房面积说事。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存在未鉴证房,责任不在我们,问题出在房屋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该追究房屋主管部门的责任!

如此大的疏忽,法院的工作人员难道看不出?

3、泰兴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泰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过仔细认真的审查?而且还故技重施,将错就错!可笑至极!纵然老百姓不懂法,也不能把老百姓当傻子啊!!!

六、 泰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申请依据部分明显不合法。

1、评估报告回执单上签的字并非出自我和家人之手,他人代签已构成侵权!(针对该事件,我会另案起诉)

回复中只强调时间和见证人,这并不足以掩盖私自替他人签字的违法事实。我们请求笔迹鉴定,以及回执单与上联的吻合对比!行政庭尹红梅所说的话明显不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放在眼里,实属行政不作为。请正视相关的行为和事实!

2,关于未鉴证房面积。

回复中强调裁决申请书中的信息,裁决书的合法性令人堪忧,而且请告知我们确认补偿面积的方案是来源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哪一条?或者沿用其他哪一条法律条文?

请明示!

3,所谓的调解,只是走过场,忽悠被拆迁人。谈判或调解的内容及意义,我们还是可以拿捏得准的!

至于调解记录,我们可以将整个拆迁过程中的每一次谈判或协商的录音拿出来和对方提供的笔录一对一作比较,或者我们将录音材料编写成文字一一公布出来,再作比较!

现在,我们依法维权,一一指出无可辩驳的铁证!换来的却只是泰兴市人民法院这样的忽悠和答非所问!

糊弄法律知识浅薄、依法维权的合法公民,做着违背司法公正天职、阻碍百姓合理合法维权的大逆不道之事,这是逼我们老百姓走上绝路啊!

泰兴市人民法院到底有没有把相关国家规定和通知放在眼里?

1、《全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议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3、《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5《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除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

以前老百姓不懂法,被拆迁办及村干部的话所蒙蔽,既没有上诉也没有复议。

现在老百姓通过学法、守法,学习依法维权,仍然有人处处阻挠,机关算尽,这是明摆着逼我们老百姓去过激、去违法!

人!都是被逼出来的!

没有人愿意去做违法的事

这样的先例泰兴不可再有,江苏不能有,中国不该有!!!

我们的党和政府一再提倡要我们“学法、知法、守法”,难道这只是对我们老百姓的要求的,法院的法律工作者、执法者就可以任意的践踏法律、不守法?我们恳求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惩不守法纪、枉法裁判的相关工作人员,还我们被拆迁户以公道。谢谢!     
                              投诉人:张建国及家人
                                      张健及家人
2012年3月3日       联系电话:18936831842

主题词:投诉举报 征地拆迁违法行为 司法程序枉法裁判

该信同时寄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
                     泰兴市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法委书记、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行政庭庭长、公安局局长。

                                                 ( 共印16份 )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6: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六:
《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抗诉行使其法律监督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具备下列法定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信息七:
全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议暨
信访领导干部培训班的信息(摘要)
中央要求,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出发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
中央提出,要严格群众来信和出访办理制度,能解决的立即解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问题原则上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对于疑难复杂问题,必须制定工作方案,重点督办,限期解决,防止由来信转为来访,出访转为重访。
“对上访群众,有理的,一定要纠错到位,还人民群众以公道。”
中央强调,依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终结,要通过公开透明赢得公信力。
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可实行听证制度,就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
对再审案件,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坚持依法纠错原则,提高再审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对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信访问题,依照规定程序逐案研究,经审查处理正确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释疑答复;对仍不息诉罢访的,将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
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情况及终结决定,在当地政法机关接访大厅公布,保证信访问题处理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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