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张陈林 于 2012-3-17 09:51 编辑
信息五: 《继续投诉》 投诉信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张建国,男,住泰兴市商井村东井45#;其弟张健,男,住泰兴市商井村东井46#,今天我们 又一次带着无比痛苦与无奈的心情写信向你们求助,渴望得到你们帮助,救我们两家于水深火热之中,求父母官大人在百忙之余关心关心我们一家人的生死,我们一家人将被泰兴法院的非法强拆逼上绝路怨死在这个万物复苏的春天里,我们人在房在,房毁人亡,在这里我们一家人先向父母官跪谢了。 2012.1.21,我们向市政法委书记等市领导寄出了投诉信。2012.2.13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投诉内容做出了回复,就回复的内容,我们提出以下不同意见: 就在几天前,我到上海长征医院进行换肾后的复查,医生说:“肾有损伤!”检查结果让我们全家都惊住了,这如同晴天霹雳!2011.11.17以前的检查结果都还很好,11.17早晨8时许,一群社会青年冲进我家中迅速将我抱团,限制我人身自由,还不分缘由将我放倒,这直接影响我执行时间服药以及严重威胁我生命财产安全,后公安人员以协调、调查情况为由将我及家人带到派出所,再次影响我执行时间服药。于2012.1.5再次受到惊吓、威胁,以致在我更换肾不久的保养期间肾受到伤害,我身体和精神上受到的直接伤害,及全家人精神上受到的打击是无法弥补的!我深知:欠债还钱,血债血偿! 等待公安部门对相关事宜的公正处理! 关于司法程序中的答复,我们提出以下看法: 一、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超过法定实效。 回复中,泰兴市人民法院闭口不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兴市人民法院既然已经受理了泰兴市城乡建设局的非诉强制申请,那么就必须按照非诉强制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核,按法律规定执行! 泰兴市人民法院强调的是“关于涉及征地拆迁相关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政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请出示“关于涉及征地拆迁相关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政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很明显,现在是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并非征地拆迁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法律难道废止了吗?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或没有试运行,那么泰兴市人民法院就更不应该立案受理泰兴市城乡建设局的非诉强制申请,应该驳回其申请! 4、请问法院:是法大,还是通知大?是法大于通知,还是通知大于法?是最高院的法是定案、审案的依据,还是地方法院的通知是定案依据?关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应依据地方法院通知执行,还是按照最高法法释执行!? 二、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错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1、因此,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们提起行政强制申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起强制申请,而不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对我们提起非诉强制申请。 2、而2011.3.28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我们提起的行政强制申请显然已经过了法定时效,而且2011.2.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那么就应该由泰兴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对我们提起非诉强制申请。 三、安置补偿面积不符合我们原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价格也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1、泰兴市人民法院的卷宗中,《水泥制品厂拆迁地块补偿建筑面积通知书》上有对我们房屋建筑面积的鉴证(虽然都比实际建筑面积少一点),既然已经全部鉴证,泰兴市人民法院为何仍死死纠缠所谓的未见证房面积? 2、评估和裁决时,都拿未鉴证房面积说事。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存在未鉴证房,责任不在我们,问题出在房屋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该追究房屋主管部门的责任! 如此大的疏忽,法院的工作人员难道看不出? 3、泰兴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泰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过仔细认真的审查?而且还故技重施,将错就错!可笑至极!纵然老百姓不懂法,也不能把老百姓当傻子啊!!! 六、 泰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申请依据部分明显不合法。 1、评估报告回执单上签的字并非出自我和家人之手,他人代签已构成侵权!(针对该事件,我会另案起诉) 回复中只强调时间和见证人,这并不足以掩盖私自替他人签字的违法事实。我们请求笔迹鉴定,以及回执单与上联的吻合对比!行政庭尹红梅所说的话明显不把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放在眼里,实属行政不作为。请正视相关的行为和事实! 2,关于未鉴证房面积。 回复中强调裁决申请书中的信息,裁决书的合法性令人堪忧,而且请告知我们确认补偿面积的方案是来源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哪一条?或者沿用其他哪一条法律条文? 请明示! 3,所谓的调解,只是走过场,忽悠被拆迁人。谈判或调解的内容及意义,我们还是可以拿捏得准的! 至于调解记录,我们可以将整个拆迁过程中的每一次谈判或协商的录音拿出来和对方提供的笔录一对一作比较,或者我们将录音材料编写成文字一一公布出来,再作比较! 现在,我们依法维权,一一指出无可辩驳的铁证!换来的却只是泰兴市人民法院这样的忽悠和答非所问! 糊弄法律知识浅薄、依法维权的合法公民,做着违背司法公正天职、阻碍百姓合理合法维权的大逆不道之事,这是逼我们老百姓走上绝路啊! 泰兴市人民法院到底有没有把相关国家规定和通知放在眼里? 1、《全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议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3、《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5、《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除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 以前老百姓不懂法,被拆迁办及村干部的话所蒙蔽,既没有上诉也没有复议。 现在老百姓通过学法、守法,学习依法维权,仍然有人处处阻挠,机关算尽,这是明摆着逼我们老百姓去过激、去违法! 人!都是被逼出来的! 没有人愿意去做违法的事 这样的先例泰兴不可再有,江苏不能有,中国不该有!!! 我们的党和政府一再提倡要我们“学法、知法、守法”,难道这只是对我们老百姓的要求的,法院的法律工作者、执法者就可以任意的践踏法律、不守法?我们恳求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惩不守法纪、枉法裁判的相关工作人员,还我们被拆迁户以公道。谢谢! 投诉人:张建国及家人 张健及家人 2012年3月3日 联系电话:18936831842 主题词:投诉举报 征地拆迁违法行为 司法程序枉法裁判 、 该信同时寄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 泰兴市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法委书记、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行政庭庭长、公安局局长。 、 ( 共印16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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