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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姜堰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姜政发〔2009〕6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姜堰市城市房屋
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姜堰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姜堰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妥善解决城市低收入拆迁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落实拆迁住房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确定为6万元。
第四条 被拆迁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在城区仅有一处住房且户口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件一致并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获得的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五条 货币补偿金额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室内自行装饰等补偿金额。
第六条 被拆迁人获得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后仍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可以申请购买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即解困定销房)。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 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书面申请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如实填写《姜堰市市区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审批表》,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证明其是否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街道、社区初审其经济收入及有无其他房屋,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并在实际居住地和新闻媒体上分别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办理租、售手续。
第八条 符合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被拆迁人,应将其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的金额抵算购买45平方米(不含层次差价、自行车库及附属设施费用)的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其余20平方米可按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租赁使用;自愿购买的,每平方米按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优惠200元结算。
第九条 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方可上市。上市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增值收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本市城区仅有一处房屋,拆迁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在18万元以内且无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签订货币拆迁补偿协议后,书面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如实填写《姜堰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鉴证,无单位的由街道、社区鉴证其收入及住房情况,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鉴证补偿情况后,连同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交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并在其实际居住地和新闻媒体上分别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准购通知单。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的,经市房管部门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后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手续不全的住宅房屋,与1985年原泰县航测图标注相符的,经市房管部门确认面积后按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手续不全的房屋与1994年原泰县航测图标注相符的,经市房管部门确认面积后,参照同类型结构、等级、折旧标准的有证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90%的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突击建房和房屋装修的不得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城市房屋拆迁每平米5元,征地房屋拆迁每平米3元,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助。
第十六条 自2008年起,本市城区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或高层住宅安置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全额减免电梯运行、维护及更换费用。
(二)购房时优惠公摊面积,具体按以下情形及比例结算:
1.被拆迁房屋主房为平房,被拆迁人选择双电梯单元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优惠25%,选择单电梯单元的,优惠20%;
2.被拆迁房屋主房为楼房,被拆迁人选择双电梯单元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优惠20%,选择单电梯单元的,优惠15%。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人减免费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拆迁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住宅房屋产权证等证件交所属物业公司统一报送市建设局;
(二)市建设局或拆管办审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内容,市物业管理处核准应减免的费用;
前款减免的费用由市财政负责承担。
被拆迁人享受优惠公摊面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拆迁人在结算安置房价款时填写优惠公摊面积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等证件报市建设局;
(二)市建设局或拆管办审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内容,市开发办核准优惠结算的金额,优惠结算的资金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办理相关优惠或费用减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优惠或减免的被拆迁人姓名须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姓名一致,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的,仅优惠或减免一套房屋的相关费用。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受优惠或减免两套房屋的相关费用;
(三)被拆迁人(原产权人)已故,继承人可以享受其相关费用的减免,但共同继承或析产继承的,不得超过被拆迁人(原产权人)应享受的份额;
(四)免缴电梯运行、维护、更换费用的年限不超过50年;
(五)被拆迁人安置房产权转让后,其电梯运行、维护、更换费用的优惠即行终止,受让人不得享受。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姜堰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印发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姜政发〔200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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