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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缓刑考验期玩消失 糊涂男被重新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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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3: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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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撤销案件,罪犯刘某持续脱离监管长达18个月,被法院撤销了对其五年的缓刑考验,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10月12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刘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法院在判决后多次给刘某做缓刑的释明工作,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安抚,以便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缓刑规定的同时,还能继续更好地工作和生活。刘某在前两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态度诚恳、表现良好,但自2013年11月15日起请假外出后,便不按时返回居住地,脱离缓刑监管,经执行部门多方联系无果,刘某下落不明。兵团第五师司法局遂向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3: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刑是对实刑的暂缓执行,是在监狱外给罪犯一定有限自由的执行方式。自社区矫正办法实施以来,缓刑的执行交由罪犯所在社区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本案的刘某在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缓刑期间,不仅请假外出后拒不返回居住地,还失去联系,其在主观方面并没有达到积极悔改的缓刑要求,前期的缓刑监管白白的执行了不说,还给自己带来了继续执行三年实刑的严重后果。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刑法知识: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8-27 14: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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