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家园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57|回复: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2 13: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993年11月24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Q群205620600(一)51171756(休闲)|草根家园 ( 苏ICP备13047942号-1 )

GMT+8, 2024-11-25 12:12 , Processed in 0.022149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