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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2号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没有将我的一份“作品”与大家分享,这个“作品”是什么呢?就是关于浙江安吉郑某某与第一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第二被告安吉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王某某的一个跨时达15年的之久的房屋转移纠纷,安徽南陵法院要求浙江省安吉县房产管理中心,配合因郑某某雇用司机将南陵一对夫妻撞伤的生效法律文书,安徽南陵法院委托浙江安吉人民法院将位于安吉递铺镇郑某某的集体土地上的唯一一处宅基地房屋,通过拍卖,将230多平带门面的宅基地房屋,以十万元价格拍给第三人王某某(郑某某的卡车挂靠在王某某的中汇公司,依法,王某某与郑某某都是该案的被执行人,安徽南陵法院将王某某经营的中汇运输公司查封后,王某某通过其它方法,让安徽南陵法院放弃了对其执行,将执行对象转向了只有一套集体土地上房屋宅基地的郑某某,2000年该房屋被安吉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中心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居民王某某,该被执行房屋于2013年由于城市建设搬迁被拆除,王某某获得补偿款200多万,该被执行搬迁房屋,至目前为止,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属于郑某某,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在2000年未配合安徽南陵县法院,将郑某某的宅基地一并转移给王某某。) 去年郑某某听说,安吉有几位被搬迁户在我的调解下,与地方政府握手言和签订协议,通过多方打听,请我帮其维权。经过了解,多年来,郑某某请过多位律师维权,律师代理费用去数万元,合法权益未得到一点保障。 因郑某某多年维权,经济遭遇窘境,无钱再请律师,苦求我帮其维权,这么多年,我研究的基本上全部是关于拆迁征收的相关案例,从没有涉足这一块。 这个配合执行案已过去15年之久,对配合执行不服,需要去安徽南陵法院翻案,去南陵法院、检察院翻案,这又是个漫长的维权路,且已过去了15年,是否申诉时效还存在? 经过近两个月的时间分析推敲,终于帮郑某某找到该案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在2015年初被发现。 年初我建议郑某某向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郑某某原宅基地转移给他人的信息,国土局答复附土地登记表,显示至目前为止,该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属于郑某某所有。 听到此信息,我知道郑某某不需要去安徽南陵法院翻案了,只需要将给王某某转移房屋使用权的房产公司和县政府及第三人诉至法院就行了,这个切入点就是:安吉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中心配合执行南陵法院执行通知,将郑某某宅基上的房屋转移给第三人王某某,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否符合《湖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2款、十五条第1、2、3款之规定? 又发现,2000年房屋使用权转移时,在办理房屋转移必须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涉嫌造假。 2015年4月我帮郑某拟了一份诉状,将安吉县人民政府、安吉县房产管理所,王某某诉至法院,以二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房屋权属证转移,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将涉案房产证撤销。 该案从4月至9月,郑某某被浙江两级法院像踢皮球一样,来来去去踢了Z趟,最终在湖州中院立案。因郑某某多年维权经济不裕,请不起律师,我只好帮其将开庭程序,质证意见,法庭辩论给他一一设计到位,通过两天模拟开庭程序,将他一个法盲儿子教会了怎么上庭应辩。 十一月二号下午在庭审中,郑某某的儿子基本上将我设计的答辩在法庭上陈述到位,如果给其(郑某某30岁的儿子)打分,可打70分以上。 如果该案审理的法官,对法律还有20%的敬畏之心,该系争房产证,都应撤销。 相关开庭详细答辩内容,择日发上草根普法论坛,与朋友们一起分享。 文/季晓峰 201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