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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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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15: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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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2016-11-24 行政法
   【裁判要旨】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963号
【案由】征收土地公告
【案情】 2010年5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辽政地字(2010)458号《关于大石桥市实施县、乡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和平村宅基地47.9443公顷、汤池镇刘家沟村工矿用地0.4596公顷,合计48.4039公顷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作为大石桥市实施县、乡级规划建设用地。2010年5月20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大政土告字(2010)23号《征收土地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将辽宁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1年3月21日,大石桥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张守山的宅基地以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张守山称,其于2014年12月11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23号公告,于2015年1月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23号公告违法。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行立字第35号行政裁定认为,张守山诉大石桥市政府作出的23号公告,并非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是辽宁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张守山的起诉,不予立案。张守山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立行终字第121号行政裁定认为,张守山请求确认23号公告违法,23号公告并非是针对张守山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守山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张守山申请再审称:1、大石桥市政府违法行政,没有发布征地公告,23号公告违法无效。2、一、二审没有对23号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23号公告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而非征收公告。因此,张守山对23号公告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张守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守山的再审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5: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以后不服集体土地上搬迁行为,诉请撤销《土地征收公告》已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起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4 16: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征地搬迁农民如想维权,起步诉讼对象即为某某省人民政府。

发表于 2016-11-24 16: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地公告是广而告之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确不可诉。
发表于 2016-11-24 17: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11-24 16:01
被征地搬迁农民如想维权,起步诉讼对象即为某某省人民政府。

我看还是要诉讼,用这个判决再去诉讼省政府批文,再用这个判决堵法官的嘴巴
发表于 2016-11-24 17: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11-24 16:01
被征地搬迁农民如想维权,起步诉讼对象即为某某省人民政府。

我看还是要诉讼,用这个判决再去诉讼省政府批文,再用这个判决堵法官的嘴巴
发表于 2016-11-24 17: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11-24 16:01
被征地搬迁农民如想维权,起步诉讼对象即为某某省人民政府。

我看还是要诉讼,再诉讼省政府批文,再用这个判决堵法官的嘴巴
发表于 2016-11-24 20:36: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新行诉2条行政行为来说,从主观来好像合情合理可诉,但客观因它只是下级政府的一个传达形式所以只能诉源头(有权批复政府或机关)就在法理中,况且新行诉12条5项也只就征收征用而言(12项侵犯实际合法权益。)。当然后面“实际”是本人加上去的,认为是法律制定者的疏忽(只代表个人想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0: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株洲自焚 发表于 2016-11-24 17:35
我看还是要诉讼,再诉讼省政府批文,再用这个判决堵法官的嘴巴

驳回你的起诉没商量。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0: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6-11-24 16:20
征地公告是广而告之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确不可诉。

从前征地公告是可诉的,高院这个案例出来后,就不可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0: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尘陌客 发表于 2016-11-24 20:36
就新行诉2条行政行为来说,从主观来好像合情合理可诉,但客观因它只是下级政府的一个传达形式所以只能诉源 ...

维权需要与时俱进,不可闭门造车,不然到最后后悔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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