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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为婚外情人买车买房,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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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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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出手大方为情人买车又买房,有朝一日一拍两散,想要追回车房款?难!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两起案件。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3: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婚人士王飞(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静(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所谓的“情人”关系期间,于2014年6月在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总价36万余元的奥迪A4L轿车,后双方在提车时由杨静付款27600元,余款34万元由王飞向卖家出具欠条一份,王飞并于2014年11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34万元车款。2014年12月,双方因分手在微信上产生争执,主要内容是关于两人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的财物返还问题。争论未果,王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静返还垫付的购车款34万元。

    无独有偶。时隔不久,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向旧情人追讨房款的案子。杰克(化名)系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王丽(化名)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王丽本身亦为已婚人士。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杰克于2011年1月交给王丽4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次日王丽支付房款并购得房屋一套。后双方关系恶化,杰克起诉至法院请求王丽返还钱款。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3: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飞与杰克均承认与原配妻子一直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因此才发生重大财物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均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王飞、杰克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要求返还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飞、杰克要求杨静、王丽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后两案原告提起上诉,均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3: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11-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刘晓冰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3: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其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发表于 2015-11-26 10: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松不老 发表于 2015-11-25 13:52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飞与杰克均承认与原配妻子一直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告 ...

此案的公正审结,为乱伦男女敲响了一记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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