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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9月7日4时51分左右,刘某在204国道由西向东步行至819KM+40M路段由北向南过路口过程中,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姜某驾驶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先后由西向东经过该路段,刘某受伤倒地。5时17分左右,郭某驾驶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时,又碾压刘某,致刘某死亡。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成因,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明。痕迹检验情况: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体见灰尘及泥迹附着;挂车右前角见灰尘减层痕迹;油箱盖套一只铁盒,铁盒外侧面见灰尘减层痕迹。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背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刘某的亲属夏某、冯某作为原告要求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397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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