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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想法60]法官必须要处理好的三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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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1: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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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法律实施的目标,是法律的灵魂,法官作为实施法律的主体、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从理论上厘清自己与职业、与他人及与自己的关系至关重要。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1: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仰法律——法官与职业的关系
    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信仰法律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指的是法官在其职业工作中将法律作为评价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尺,杜绝人情、金钱、权力的干扰。法官信仰法律强调的是法官对法律具有根植内心的认同、崇尚与忠诚,以内心的原动力自觉自愿地将法律作为行为准绳,从而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这体现了法官对法治的忠诚,成为法官实现公平正义最核心的理念保障。
    信仰法律是法官最核心的职业伦理,体现了法官与职业的应然关系。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只有信仰法律才能严格执行法律,实践法的精神,实现自身的使命,才能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与行动指南。如果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必然造成实施法律的随意与任性,甚至把法律实施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信仰法律的重大作用在于它的宣示效应。法官信仰法律是整个社会遵守法律的前提。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官卡多佐所言:“法律家阶层的判断,会传给,并感染普通人的意识和确信。”因此,只有法官信仰法律,社会人才会相信法律,并且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
    法官信仰法律包含如下五个具体的内容和要求:(1)要尊崇法律,有规则意识,即有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2)要有证据意识,即在法律实施中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意识。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语中的,切中了法律实施工作的要害;(3)要有程序意识,即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无程序便无公正,法律程序不仅是公正实现的保障,更是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4)要有铁面无私的气度。法官要有如包公一样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职业品格,以维护公正为己任,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刚正不阿;(5)要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信仰法律意味着法律至上,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地行使权力。相反,法官要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除了系统内部监督和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外,也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1: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文情怀——法官与法律实施相对人的关系
    西方法谚有云,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在一切道德品质中,善良的本性在世界上是最重要的。人文情怀是指从人道主义和人文主义出发而体现的处世为人的一种胸怀,强调的是做事和待人应从人的本性出发,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体谅人、宽容人,甚至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法官的人文情怀体现的是法官与法律实施相对人或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的关系,强调的是法官要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尊严,捍卫人的权利,自觉地把制度的理性回归到人性的基础上。
    法官的人文情怀首先是人类文明对法官的要求,在这个世界上,最高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个体的存在,法官要善待、尊重同类;其次,是践行司法为民这一司法宗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要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最后,是社会主义司法本质属性的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因此,法官要牢记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这必然要求法官具有人文情怀。
    法官的人文情怀包含如下五个具体的内容和要求:(1)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他人指的是法律实施相对人和参与人。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哪怕他(她)有罪有错。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2)要有平等的观念,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和官本位思想。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法官要有爱心和悲悯情怀,并平等地展现给每一个人。(3)要有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比如,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虽然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但正是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的注脚。(4)要尊重人的权利,反对权力行使的肆意。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件盛事,2013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带来了宪法的价值要求在部门法中真正落实的契机。司法公正以尊重人权为归宿,尊重司法强调的是对受到制约的司法权的运作结果的尊重,保障人权则构成了司法权运作的最大制约。(5)要有理性、平和、文明的态度,反对感情用事。其中,理性是法官的内在要求,平和是法官的应有心态,文明是法官的职业态度。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2: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慎独慎行——法官与自己的关系
    慎独慎行强调的是人的交往之道,处事之道。“慎独”语出《礼记·大学》:“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辞源》对其解释为:“在独处时能谨慎不苟。”通俗的说法是指在无人监督却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能够经得起诱惑,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慎行”语出《孝经·感应》:“宗庙致敬,不忘亲也。修身慎行,恐辱先也。”指的是行为谨慎检点。法官的慎独慎行强调的是法官要有相对保守的生活,守得住清贫,耐得了寂寞,扛得住诱惑,分清良莠谨慎交友,切实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
    慎独慎行首先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对法官的要求。法律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尽管我们强调,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决定了法官也要有相对保守的思想,应当奉行司法保守或克制主义,反对激进思潮,拒绝时髦生活。
    其次,慎独慎行是实现司法目标的需要。法官的慎独慎行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英国有句谚语叫做“神与法官不可交友”。强调的是神的威严来自于他的不可随意亲近亵渎,来自于他和芸芸众生的距离感。法官应当减少不必要的社会交往,如果法官社会交往过于复杂,难免会受到人情、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持人格的独立,法律的天平很容易发生倾斜,司法公正极易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司法的天平未发生倾斜,也容易使公众产生对司法外观上的正义的怀疑。如果法官将太多的时间放在吃喝享乐上,自然无暇投身专业办案与业务学习,必然影响司法效果,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次,慎独慎行是法官保持自身廉洁的武器和加强自我保护的需要。由于法官手中握有司法权,难免要面对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外在的监督以及国法党纪的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抵御各种诱惑,但如果没有养成慎独慎行的习惯,侥幸心理的存在很容易使法官在无人监督的环境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滑向腐败的泥潭。而随着人民群众对于权力监督意识的日益强烈和自媒体的日益繁荣和发达,法官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剧。因此,只有按照慎独慎行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才能达到保持自身廉洁、加强自我保护的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2: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02-19 06:55: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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