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法官与职业的关系 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信仰法律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指的是法官在其职业工作中将法律作为评价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尺,杜绝人情、金钱、权力的干扰。法官信仰法律强调的是法官对法律具有根植内心的认同、崇尚与忠诚,以内心的原动力自觉自愿地将法律作为行为准绳,从而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这体现了法官对法治的忠诚,成为法官实现公平正义最核心的理念保障。 信仰法律是法官最核心的职业伦理,体现了法官与职业的应然关系。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只有信仰法律才能严格执行法律,实践法的精神,实现自身的使命,才能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与行动指南。如果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必然造成实施法律的随意与任性,甚至把法律实施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信仰法律的重大作用在于它的宣示效应。法官信仰法律是整个社会遵守法律的前提。正如美国著名的法官卡多佐所言:“法律家阶层的判断,会传给,并感染普通人的意识和确信。”因此,只有法官信仰法律,社会人才会相信法律,并且心悦诚服地遵守法律。 法官信仰法律包含如下五个具体的内容和要求:(1)要尊崇法律,有规则意识,即有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2)要有证据意识,即在法律实施中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意识。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语中的,切中了法律实施工作的要害;(3)要有程序意识,即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无程序便无公正,法律程序不仅是公正实现的保障,更是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4)要有铁面无私的气度。法官要有如包公一样执法如山、铁面无私的职业品格,以维护公正为己任,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刚正不阿;(5)要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信仰法律意味着法律至上,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地行使权力。相反,法官要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除了系统内部监督和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外,也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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