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同为骗取保险金 为何触犯两罪名 关于本案中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区别,该案承办法官王峰分析称,本案中洪某采取虚构交通事故为客户或者自己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手法虽然一致,但是洪某在两起罪名中的主体身份不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是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刑法特别规定五种情形即构成保险诈骗罪: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洪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万余元,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洪某为公司客户的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方法,冒用其他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共计20万余元,其本人身份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在这些犯罪中作为的是一般主体,故而就该情况对其以诈骗罪判处。 综上所述,对洪某分别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体现了处罚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