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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337]保险公司理赔专员被两罪并罚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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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16: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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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担任保险理赔专员期间,虚构客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20万余元,用以支付维修客户的车辆的费用,同时洪某又在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期间,虚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起案件,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洪某被数罪并罚,获刑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16: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11月,洪某受聘到厦门某汽车公司担任保险理赔专员,负责公司客户受损车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工作。在开展业务期间,洪某为招揽客户到其公司维修车辆,向客户谎称可以为客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从而使客户不用支付维修费用。在客户将受损车辆及相关保险材料交给公司后,洪某虚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方式认定客户的受损车辆负全部责任,并冒用该车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洪某骗取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支付公司维修客户车辆的费用。

2014年3月,洪某将其名下的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上述期间,洪某多次虚构自己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又以相同手段共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万余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16: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方法,冒用其他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洪某在其向保险公司投保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洪某犯有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洪某及其家属已将全部赃款归还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16: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说法■

同为骗取保险金 为何触犯两罪名

关于本案中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区别,该案承办法官王峰分析称,本案中洪某采取虚构交通事故为客户或者自己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手法虽然一致,但是洪某在两起罪名中的主体身份不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是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刑法特别规定五种情形即构成保险诈骗罪: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洪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的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万余元,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洪某为公司客户的车辆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方法,冒用其他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共计20万余元,其本人身份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在这些犯罪中作为的是一般主体,故而就该情况对其以诈骗罪判处。

综上所述,对洪某分别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体现了处罚主、客观相一致的刑罚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16: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11-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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