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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是行政案件,而不应当是民事案件。
无论是从效力等级上,还是先后顺序上说,《行政诉讼法》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果产生了冲突,应当适用的都是《行政诉讼法》。当然,这里需注意一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规定属于民事案由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是“行政协议”,两者在表述上并不相同。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文中所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不是“行政合同”或者说“行政协议”,就成为了争议的关键。如果是,则毫无疑问,应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反之,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则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两个法律依据之间就不存在交叉,因而也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履行土地管理行政职权,按照特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其为合同双方设定的权利、义务,基本都是管理性的规定。甚至连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体现出的也多是出让方对受让方的行政管理,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的任何时段,都不具备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其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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