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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349]高管隐瞒学术不端经历遭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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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1: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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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将名下5%的公司股份赠与王某作为股权激励以聘请其担任副总裁。不料,王某上任后不久,朱先生就发现其入职时所称的工作经历有诸多不实之处,并且还隐瞒了在北大就读期间曾因学术不端问题而受到处分导致没有获得学位的事实。朱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股权赠与。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1: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先生是一家科技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正处初创期,他迫切希望能引进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助力公司发展。经人介绍,朱先生认识了王某。面谈中,朱先生得知王某毕业于北京大学,并曾在多家企业担任过重要职位。朱先生当即决定聘请其担任公司的副总裁。

    2014年12月20日,朱先生的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工资每月1.5万元。同日,朱先生还与王某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朱先生自愿无偿赠与王某5%股份,持股期间,股东收益由王某享有,其他权利仍由朱先生行使。

    但是,王某入职后不久,朱先生发现王某的工作表现与当初的陈述相去甚远。进一步调查后还发现,王某在北大读书时曾受过处分,因此没能拿到学位,而王某所填的履历表中并没有提及。在工作经历方面,王某履历表上填写的曾任职某培训机构校长、担任某公司销售副总的经历也并不属实。

    2015年4月,公司以王某存在学历造假的欺诈行为等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最终没有获得支持。王某的表现也让朱先生颇感不满,朱先生认为,王某的欺诈行为使其在签订持股协议时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为吸引人才而作出的股权激励,现在公司已经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协议,收回王某所代持的5%股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1: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中,王某对朱先生所谓的虚构经历和没有学位等问题进行了回应。王某辩称,员工履历表只是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而在入职后补填,并不是入职的依据。王某承认自己确实因为学术论文方面存在问题只拿到了北大阿拉伯语系的毕业证书,没有学位,但公司并没有要求自己填写学位情况,是否具有阿拉伯语系的学位与副总裁岗位的能力要求并没有关系。王某还强调,之所以选择入职朱先生的公司,正是因为有5%的股权赠与,否则以公司给出的薪资标准,自己并不会加入该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履历表上确实没有要求填写学位情况,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约定,应聘者未向用人单位申明在其他单位受到的记过、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的,均属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王某未在应聘前明示其在就学期间因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处分,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属隐瞒曾被记过处分的事实。现有证据也可认定王某填写的员工履历表工作经历内容不尽不实。由此可见,王某在入职及与朱先生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时,作出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每个公民均应奉行的行为准则。朱先生在接受王某的虚假信息后,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与王某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现朱先生要求撤销上述协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协议撤销后,系争股份应归朱先生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1: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12月02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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