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王某对朱先生所谓的虚构经历和没有学位等问题进行了回应。王某辩称,员工履历表只是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而在入职后补填,并不是入职的依据。王某承认自己确实因为学术论文方面存在问题只拿到了北大阿拉伯语系的毕业证书,没有学位,但公司并没有要求自己填写学位情况,是否具有阿拉伯语系的学位与副总裁岗位的能力要求并没有关系。王某还强调,之所以选择入职朱先生的公司,正是因为有5%的股权赠与,否则以公司给出的薪资标准,自己并不会加入该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履历表上确实没有要求填写学位情况,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约定,应聘者未向用人单位申明在其他单位受到的记过、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的,均属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王某未在应聘前明示其在就学期间因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处分,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属隐瞒曾被记过处分的事实。现有证据也可认定王某填写的员工履历表工作经历内容不尽不实。由此可见,王某在入职及与朱先生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时,作出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每个公民均应奉行的行为准则。朱先生在接受王某的虚假信息后,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与王某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现朱先生要求撤销上述协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协议撤销后,系争股份应归朱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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