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王铁玲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与养生的心理,将一些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冒充药品,通过大量的媒体广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拨打免费电话咨询,再通过雇佣人员冒充医生向消费者销售假药,不仅造成了大量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严重的甚至会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两被告单位及十九名被告人销售“双岐三效”“紫苏油软胶囊”和“东方宝”等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同时,依照我国药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还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单位所销售的“乌龙养血胶囊”“益气消渴颗粒”和“参茸大补膏”,系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但被告单位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药品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春望、郑咏明系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悦忠、施加元受雇担任现场经理,明知被告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对药品管制的规定,而被告人王付英等六人均有从事医药工作的相关经历,明知销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师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被告公司并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帮助销售相关药品,其行为均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与所犯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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