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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说法366]销售假药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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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8 1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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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成全担任审判长,对一起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两被告单位犯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罚金800万元和300万元,主犯周春望、郑咏明犯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分别被处罚金140万元、130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罚金7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刑罚,涉案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楼主| 发表于 2017-1-8 12: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春望、郑咏明先后于2011年5月、2012年3月成立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国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各种媒体广告,诱导消费者拨打公司提供的免费电话,并招聘施加元、陈悦忠培训罗建胜等15人冒充医生以电话咨询的方式销售“双岐三效”“紫苏油软胶囊”和“东方宝”等假药三百余万元,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乌龙养血胶囊”“益气消渴颗粒”和“参茸大补膏”等药品2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单位、周春望、郑咏明、施加元、陈悦忠构成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罪,罗建胜等15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宣判后,陈悦忠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楼主| 发表于 2017-1-8 12: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单位鹏康公司、国康堂公司违反国家对药品管制的规定,销售假药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0余万元、220余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两原审被告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药品,鹏康公司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2100余万元,国康堂公司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140余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原审被告人周春望、郑咏明出资成立公司,雇佣人员大量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药品,为两原审被告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对两原审被告单位全部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陈悦忠、原审被告人施加元受雇参与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犯罪,原审被告人罗建胜等15人受雇参与销售假药犯罪,原审被告人王付英等6人还受雇参与非法经营犯罪,均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厦门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7-1-8 12: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连线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王铁玲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与养生的心理,将一些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冒充药品,通过大量的媒体广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拨打免费电话咨询,再通过雇佣人员冒充医生向消费者销售假药,不仅造成了大量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严重的甚至会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两被告单位及十九名被告人销售“双岐三效”“紫苏油软胶囊”和“东方宝”等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同时,依照我国药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还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单位所销售的“乌龙养血胶囊”“益气消渴颗粒”和“参茸大补膏”,系取得国药准字号的药品,但被告单位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药品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春望、郑咏明系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悦忠、施加元受雇担任现场经理,明知被告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对药品管制的规定,而被告人王付英等六人均有从事医药工作的相关经历,明知销售药品必须要有药师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被告公司并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帮助销售相关药品,其行为均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与所犯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

 楼主| 发表于 2017-1-8 12: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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