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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判后答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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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5 13: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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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判后答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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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照川高法(2012)8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同时也为了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执行案件(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大类。宣判答疑指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主要由原承办法官单独或与立案信访法官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四条 判后答疑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判后答疑窗口负责,本院各业务部门派员进行答疑。
第五条 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
第六条 承办法官接到中心接访法官(或专职信访法官)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到本院法官会见室或信访接待室进行答疑。
第七条 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殊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九条 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或专职信访员)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
第十条 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⒈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⒉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⒊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转由立案庭审查。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材料在卷宗移送上诉或归档时应一并装订附卷。
第十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每月通报一次审判法官的答疑情况及答疑效果。
第十三条 将判后答疑工作纳入本院的绩效考核管理。凡未按本院实施细则进行判后答疑造成当事人缠访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取消该承办法官和所在业务庭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统计考核。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后释疑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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