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站首席律师闫凤翥,经过多年维权实践,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于2006年11月,在全国帅先总结出被征土地农民享有的16项法定权利。并多次在河北农民报、山西农民报、山东农业科技报、江苏科技报、山西科技报、新浪网等多家媒体发表。各地农民凭借16项权利文章多次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各地国土部门执法提供了依据,这一精辟总结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了方向,大大减少了群体性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教育作用。
被征土地农民享有的16项法定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1、拒绝办理补偿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5、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16、享受社保权----征收农民的土地应保障农民长久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