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 冀政
[2008]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17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制度
(一)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自觉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市、县(市、区)政府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要有学法安排,尤其注重对新
法规的学习。要健全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题法制讲座,至少安排一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继续办好县级政府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对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安排依法行政课程。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
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其中本部门(系统)自行组织不少于
20学时的培训,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不少于
20学时的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凡是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事先都要送本级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
(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后,要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2008年,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从
2009年开始,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有问题的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探索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运作
;抓好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的途径
;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越位和缺位问题。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执法职权和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和规范,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要积极探索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
2008年下半年省级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率先实行,
2009年在所有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中推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上半年各执法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评查,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抽查和督导。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没有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公布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新进执法人员必须经过
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发放行政执法证。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四)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根据
法律、
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要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监察部门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和法制机构行政执法举报中心的作用,积极接受和及时查处群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举和举报。
四、建立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
(一)加强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健全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加挂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设置
行政复议审理室,方便群众申请
行政复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决定》关于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至少
2人以上的要求,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
行政复议人员。要严格实行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省政府颁发的
行政复议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
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2008〕第
9号)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要制定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推动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和经验。省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并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和支持。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每年要按照考核目标进行考核,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可单独设置。县(市、区)政府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可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也可与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根据工作任务,配备专职人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努力当好本级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