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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非法暴力拆迁,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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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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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李春江,男,汉族,39岁,身份证371102197207251913住山东省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电话13181173810
事实经过:山东日照市疏港高速公路建设,需拆迁我村民房多处,国家公路建设惠及民生,我们是支持和拥护的。但是,日照市公路局,疏港拆迁指挥部,松园村委会等单位,在无拆迁手续,又没有跟我们拆迁户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违法暴力拆迁,给我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只补偿2万元和2个海市蜃楼,实难从命。在多次请求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给予处理无望的情况下,只能请求上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秉公办理。
    20101028号下午2时许,村书记兼村主任路士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领村委成员路日峰,路尧,路日生,潘桂英及很多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冲进我家中,将我本人及妻子韩平芬,妻姐韩平凤三人一顿暴打,伤痕累累,然后拖至鲁LS1697号商务车上,潘桂英将我不到三岁的孩子李佳丽强行夺走,他们将我们三人非法挟持控制在距家三公里外的树林中,拘禁看押四个多小时,并将我们手机强行关闭,同时抢走了韩平芬的手机,直到下午六点半左右才放我们回家。
    我们回家已见不到家了!建筑面积达500余平方米(市值二百余万)的商店及住房被夷为平地,建筑垃圾已被运走。价值约五十万左右的生资,农药,五金等商品已不见踪影,现金,电脑,摄录设备及空调等数十万生活用品被哄抢一空!剩余部分商品及生活用品至今仍被非法扣押在村委中,不予返还。使我及家人缺吃少穿,无家可归。村委的这种非法野蛮行为,造成了我家直接损失高达几百万之巨!间接损失暂且不计,一家人几十年的全部财产顷刻化为乌有!
    当时六点半左右我打110报警,派出所出现场拍照并做了笔录,次日派出所又去现场进行了取证,现场已被拾荒者捡拾了多遍,但还遗留证物现金400多元和部分被损毁物品。我一家人都到派出所做了笔录。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仍未立案侦查!全家人目前无处栖身,包括年幼的孩子也只好轮流寄住亲戚家中!而村干部说:我就是法,上面都买通了,随便你去告的。并时时威胁我们一家人,致使人身安全毫无保障,巨额财产分文未得!现在我们缺吃少穿,流离失所,小孩辍学,恳求您的帮助。
    就此情况下,我请求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立案处理,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
但直到现在,公安不立案,法院不受理。还说这是省里文件的规定。难道说老百姓就没有生存空间了吗?????我们的拆迁补偿款去了哪里,我们的民生又在哪里,讲究民权,哪我们的民权又在哪里?
                             
此致                             
                                                 举报人:李春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11-11-9 16: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勿重复发帖!谢谢!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1-11-10 02: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扣押中国船长 抵御外敌须清除汉奸http://tv.v1.cn/khs/2011-11-8/1320728166501v.shtml
【孔和尚有话说】火速加入【孔和尚有话说】粉丝群。孔庆东,1964年9月22日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祖籍山东(鲁国沂蒙山区),自称孔子第73代孙。央视“百家讲坛”著名坛主孔庆东,向来以大话雷人著称。群号码;109906656名额有限,火速行动。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13: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处申请书
申请人:李春江,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日照市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107251913  电话:13181173810
被查处单位:日照市公路局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事项:对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拆迁行为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8日下午2时许,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路士全带领村委会成员路日峰、路尧、路日生、潘桂英及数百名社会闲散人员丧心病狂的将申请人建筑面积500余平方米的房屋夷为平地,非法将申请人的房屋毁坏。此前,被查处单位未向申请人出示过拆迁许可证,也未经过行政裁决程序。
        被查处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三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其查处,现向贵机关依法提出查处申请,请依法履行职责。
        此致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13: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春江,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日照市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107251913  电话:13181173810
被告: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住:日照市济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许传东     职务:主任
第三人:日照市公路管理局    住址:日照市泰安路098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柱     职务:局长
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
法定代表人:路日峰     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拆迁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立即对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拆迁的行为依法查处;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28日下午2时许,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委会丧心病狂的将申请人建筑面积500余平方米的房屋夷为平地,非法将原告的房屋毁坏。此前,被查处单位未向原告出示过拆迁许可证,也未经过行政裁决程序。
        原告针对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拆迁的行为于2011年5月23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三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但被告至今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告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如上所请。
        此致
        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发表于 2011-11-11 12: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利当头  丢人现眼又如何!!! 这是当权者的惯病
发表于 2011-11-21 17: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1-21 17: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1-22 08: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源 发表于 2011-11-10 13:33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春江,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日照市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身份证号码 ...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拆迁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立即对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拆迁的行为依法查处;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朋友,你的诉求写错了,所以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烂用职权、渎职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第三人日照市公路局、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村民委会违法拆迁的侵权行政行为违法;
3、请求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22: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春江,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日照市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107251913  电话:13181173810
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   住:日照市北京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同道       职务:市长
被告: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天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房屋实施行政拆迁决定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原告在被告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给予原告的的答复中得知,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与2010年10月27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原告房屋拆迁事宜,并作出对原告房屋实施行政拆迁的决定,具体行政拆迁工作由被告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程序均存在重大违法之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诉之贵院,请予以公正评判!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1年 12月2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市长信箱回复打印件一份
发表于 2011-12-19 18: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理性维权。
这样的事情同样发生在北京,地方会有这样的事情不奇怪。
发表于 2012-7-27 12: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源 发表于 2011-12-8 22:02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春江,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日照市开发区奎山街道办事处松园村,身份证号码 ...

绿源,

如今如何了?
发表于 2012-8-22 06: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封湖北省省长信箱的回复
——看湖北省政府行政能力
尊敬的领导们:
真心的渴求你们能比较认真的将我们的来信看完,以便知道我们在信中说的是什么,而不会答非所问;真心的渴求你们能略微的下去了解一下事情的真相,而不是胡乱回答;真心的渴求你们能有一点逻辑常识,不要在您的回复中前后矛盾;真心的渴求你们能学习一下您自己颁布的法律,免得让我们这些大字不识的农民来给您指出回复中法律错误。我渴求的比较多,也许是贪心了一点,但希望您不要生气。谢谢!
吴官海向省长信箱申述的七封信, 省长信箱2012-08-17回复的内容完全一样
省长信箱回复: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关于其承包地三次被征用,补偿费没有给付的问题 经查,自2003年以来,因荆潜路扩宽、市外国语学校征地、雷达部队征地分三次将您承包地、自留地、开荒地全部征用,共计14.28亩,承包地8亩(菜地4.2亩、水田3.8亩),自留地0.6亩,开荒地6.22亩。三次征用您土地,共应补偿青苗、林木,劳动力安置补偿费137064元,其中青苗、林木补偿费应补74227元,安置补助费应补62837元,您现已全部领取。
吴官海解释:1.补偿费被拖欠、截留。
荆潜路扩宽于2002年元月地被占,后因占地不补偿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将吴官海女儿轧伤,在2003年5月10日支付了青苗、林木补偿费,2003年8月28日支付安置补偿费;市外国语学校征地于2004年2月被占,在2004年11月4日5日分两次支付青苗、林木补偿费,2006年1月14日支付安置补偿费;雷达部队于2005年7月9日在吴官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占,2005年7月21日支付支付青苗、林木补偿费,2010年11月25日支付安置补偿费。吴官海共领取三次征地补偿费137064元,但土地补偿费至今未得到一分。
2.法律依据:2005年2月27日(鄂政发[2005]11号)“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省长信箱回复:(二)关于反映失地农民生计如何解决的问题
目前,根据国家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双泉村所有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均已参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您夫妇及其女儿都已参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失地农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区农业局组织阳光工程培训,失地农民可选取适合自己的项目参加培训,通过培训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实现再就业。
吴官海解释:  我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均由自己出钱购买,可选取适合自己的项目参加一天培训。
省长信箱回复:二、关于有关项目用地问题
(一)上海商贸城(荆楚大市场)用地情况 上海商贸城位于掇刀区掇刀石街办双泉村、迎春村,规划用地63.4014公顷(迎春村0.4977公项、双泉村62.9017公项),其中16.0141公顷为原荆门外国语学校转让土地,该宗地2004年4月2日与双泉村签定征地协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函告荆门市人民政府,同意荆门市《关于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准征用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集体土地16.0141公顷。其中15.0396公顷划拨给湖北荆门外语学校,作为该校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0.9745公顷代征道路用地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该宗地于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审批,由于当时处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因此该宗地直到2006年才重新上报省厅审批,从而造成闲荒,而在该宗地报批期间,为盘活存量资产,荆门市外语学校于2005年购买了原惠泉中学,不再需要该宗地。后该宗地转让给了荆门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又由荆门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现已登记发证(该宗地于2008年5月22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50396平方米给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作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证证号01041206151)。上海商贸城规划范围剩余用地现已纳入荆门市掇刀区2008年第二批次征地、第三次征地范围,目前这两个批次土地征收资料已上报省厅审批,其拆迁安置工作也已展开,并为配合新农村建设选定了安置居民点,拆迁户将陆续迁入。
吴官海解释:1.占地程序严重非法,这从信访回复中就可明显看出,将回复重新按时间排序:
1)        该宗地2004年4月2日与双泉村签定征地协议,
2)        该宗地于2004年组织资料上报审批,由于当时处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3)        从而造成闲荒,而在该宗地报批期间,为盘活存量资产,荆门市外语学校于2005年购买了原惠泉中学,不再需要该宗地。
4)        因此该宗地直到2006年才重新上报省厅审批,
5)        200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函告荆门市人民政府,同意荆门市《关于荆门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准征用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集体土地16.0141公顷。其中15.0396公顷划拨给湖北荆门外语学校,作为该校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0.9745公顷代征道路用地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
6)        后该宗地转让给了荆门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又由荆门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
7)        现已登记发证(该宗地于2008年5月22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50396平方米给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作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证证号01041206151)。
8)        上海商贸城规划范围剩余用地现已纳入荆门市掇刀区2008年第二批次征地、第三次征地范围,目前这两个批次土地征收资料已上报省厅审批,其拆迁安置工作也已展开,并为配合新农村建设选定了安置居民点,拆迁户将陆续迁入。
2.未批先占,该地在2004年就已将菜地强占损毁,见2005年9月9日荆土资文[2005]40号:“荆门外国语学校拟占240亩,并进行了前期拆迁”。而在2006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才函告荆门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22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50396平方米;剩余部分(483618平方米),目前还有两个批次土地征收资料已上报省厅审批,即还未获得审批。
3.国土部门超权限审批,文件效力有限:
上述所占土地都是基本农田,双泉村是荊门的蔬菜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第45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无权函件批复。
4.鄂土资函[2006]1046号失效:该宗地后转让给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最后建设上海商贸城,土地用途发生了改变,鄂土资函[2006]1046号失效。见(鄂土资函[2006]1046号)“15.0396公顷划拨给湖北荆门外语学校,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供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破坏、荒芜耕地:据上所述该地还未有效变更未商业用地,仍属集体土地,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即使取得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的都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地在2004年就已将菜地强占损毁,造成闲荒,直至2009年6月才开始建设。
省长信箱回复:(二)荆潜路扩宽用地情况 2003年9月,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纪要(12)文件,荆潜路扩宽工程开工建设,扩宽道路全长7.6公里,道路路基宽控制为80米,其中掇刀段长2.3公里,占用掇刀双泉村集体土地约65亩。市交通局与掇刀区政府协商,征地费用以95万元包干,由掇刀区政府负责征地、房屋拆迁和路基土石方工程建设。该工程其安置补助费现已发放到村集体及村民手中,公路扩宽部部分也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吴官海解释:该地仍未审批,荆门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纪要(12)文件无权代替国家国土部门审批文件。见2005年9月9日(荆土资文[2005]40号):“荊潜公路扩宽占地65亩,因公路沿线发展经济的单位和个人对该土地敏感性很强,一部分已由相关单位带征,剩余部分尚未办理” 。
省长信箱回复:(三)反映“掇刀客运站非法占双泉村三组良田70亩” 该宗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2003年6月11日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鄂土资批[2003]278号)用地4.6301公顷,应付征地补偿费52.0116万元,现已全额发放到村集体及村民手中。由于该宗地属当时市长规划项目,后因市领导换届而一直未能动工建设,直到2007年,该项目又被重新提出并实施。2008年11月17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证号01041206161,登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8170.54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基本竣工。其反映的雷达部队征地、外国语学校征地及高新区有关项目用地问题,经调查,均已办理了完善的用地手续,不存在非法用地的问题。
吴官海解释:该宗地2003年6月11日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一直未能动工建设,直到2007年,该项目又被重新提出并实施。时隔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地应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雷达部队征地、外国语学校征地均未办理完善的用地手续,均属非法用地。
省长信箱回复:三、关于与相关单位发生纠纷的问题
1、反映与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纠纷问题。经查,2005年7月9日,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承建掇刀区深圳大道东段道路工程时,您以征地补偿不合理拒绝补偿,带家人阻止施工,与工地负责人发生纠纷。报警后,市公安局掇刀分局给您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您对处理结果不服。区信访局和区领导在接访时,告诉您此事应按有关规定到区政府或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但您不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不断到各级要求解决。
吴官海解释:1.纠纷均为武力强占,破坏耕地:
2005年7月9日与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发生纠纷,因该公司无故破坏我赖以生存的耕地。当时该公司施工的地方是我家的耕地,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且未告知我家,未进行任何补偿。
见:2005年9月9日荆土资文[2005]40号:“雷达部队占地118亩,同样因国家未‘解冻’,该项目用地尚未批准,但已平整场地,目前征地资料已整理上报。”当时该公司施工的地方是我家的耕地即在雷达部队占地118亩中。
在发生纠纷且将我家人打伤后,于2005年7月21才支付支付青苗、林木补偿费,2010年11月25日才支付安置补偿费。
2.市公安局打击群众,保护违法占地:
发生纠纷全因我家人发现有人无故机械破坏我家耕地,耕地为农民赖以生存之本,也就有了以生命保护的冲动。我家人在阻止其对耕地的破坏过程中被施工方打伤,市公安局却给我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
3.行政复议:吴官海不服荊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的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向荊门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回复维持原决定;吴官海又不服荊门市公安局回复,又向湖北省公安厅提出再复议申请,湖北省公安厅还维持原决定(吴官海有市、省公安维持原决定在手)。
4.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省长信箱回复:2、反映与上海商贸城施工方纠纷问题。2010年1月29日,上海商贸施工方在工地施工,您一家(包括其女儿和女婿)认为离他家太近,出面制止,与施工方发生矛盾,您的女婿从家里拿出菜刀和自制冲出来,被对方将菜刀和夺下来,将其头部砍伤,您女儿也被打伤。事件发生后,吴官海一家被及时送往荆门市一医冶疗,公安机关依法对三名肇事人员各行政拘留15天,施工方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9千元。
吴官海解释:在没有合法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肆意强占农民耕地和房产。先将我家耕地全部占完,又想将我一家仅有的栖身之所霸占,不得以与强大的占地方发生冲突。(见:2010年3月26日荆门晚报《七名“打手”掇刀网》掇刀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昨日披露,1月29日,掇刀某工地的施工方与当地一村民及其家人就拆迁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几名身份不明的青年男子持钢管将该村民的女儿和女婿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两人均为轻微伤)。罗国伟去市法医中心鉴定,伤口8.5cm长法医不好填写鉴定书;掇刀公安分局马上无据刊登:“后经法医鉴定,两人均为轻微伤”;伤没鉴定登报为轻微伤,市法医中心就不敢鉴定。罗国伟被迫到外省经湖南省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株湘司鉴[2010] 临鉴字第518号)。
根本不是由于“您一家(包括其女儿和女婿)认为离他家太近,出面制止,与施工方发生矛盾。”当时家中只有年仅六旬的我和女儿、女婿。
省长信箱回复:四、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一)反映房屋拆迁补偿情况问题
2010年,市政府决定在掇刀区迎春村杨树港附近兴建一座大型的污水处理厂,您房屋所处的位置是城区污水管道穿越荆潜路涵洞的必经之处,其违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区政府组织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掇刀石街道等单位,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依法将吴官海位于掇刀石街道双泉村3组的房屋全部拆除。9月17日,区拆迁专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与您协商,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共计应补偿各项损失54万元。其中,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补256180元,机械作业损失补10万元,自行修建砼路、广告牌、绿化建设补10万元,打官司费用补1万元,其它遗留问题补73820元。另外,还补偿一宗100 m2左右的宅基地。当天,您亲笔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明确表态感谢政府的关心,从今以后他不再。
吴官海解释:1.弄虚作假,想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强占民房之实:
排污管网埋建必须经过吴官海门前空地(见荆门晚报2010年9月14 日《掇刀培公大道排水工程再次受阻》),而荆潜公路及污水管道都位于吴官海门前以南,污水管道穿越荆潜路涵洞完全没有经过吴官海房屋的必要。且从强拆至今已近2年,上海商贸城在该处的建设已完成,该位置也没有修建涵洞。
无审批文件,程序违法:
2.未协商先强拆,2010年9月15日将吴官海的房屋拆除,9月17日,才与其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即便是公共利益占地,更应该具有完备的审批手续,不应借假公共利益之名损害另一方利益,但该征地至今无合法审批文件,无房屋拆迁许可证。
3.区拆迁专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就不能作为协议方参与拆迁协商并签订协议。
4.武力强拆,非法拘禁:吴官海被拆的住房为宅基地房产,吴官海从出生开始已居住了59年。房屋所有权为吴官海所有,房屋所有权明确,归属无争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土地为集体土地,(见《吴官海位于掇刀双泉村三组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评估报告》第⑦页)。
2010年9月15日凌晨3点掇刀区政府几十个单位一千余人,断水断电、封锁交通、破门而入绑架已近花甲的留守老人吴官海。抢走房屋两证及数十万元的财物。强行将吴官海合法唯一住房夷为了平地。为了使强占合法化,掇刀区政府安排人员轮流强迫吴官海在已经拟好的协议上签字。吴官海不签,他们就不准吴官海洗漱、不准睡觉、不准走动、不准说话;强迫吴官海赤身挙手面向墙壁站立,并用空调吹冷风,哆嗦嘴巴就扇到脸上 ,呻吟钢针就戳在背上。并威胁吴官海:不签字,你家人都会有生命危险,子女工作都会受影响。吴官海实在受不了身心上的痛苦摧残,只得于9月17日下午在他们已拟好的协议上签字,还被逼:感谢政府的关心,表示从今以后他不再。
同时,女儿吴娟娟生一子后自愿自费在医院引产,也被掇刀区政府非法绑架殴打导致大出血,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女婿罗国伟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本地唯一亲戚妹妹张汉英被绑架,限制人身自由56小时;外孙滞留幼儿园无人管。
5.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 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10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省长信箱回复:(二)关于房屋拆除遗留问题的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您要求解决还建房屋防水及搬家所有物品损失等一系列问题。2010年10月12日上午,掇刀石街道党委书记、双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和您及其家人就房屋拆除遗留问题进行协商,签订了房屋拆除后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关于您提出的还建房屋防水、有线电视安装、房屋价格、房屋装潢、搬家所有物品损失费、宅基地建设落实等问题均已达成一致意见并落实。
吴官海解释:违法强拆、损毁农民合法房产,现在需要的纠正违法、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不存在遗留问题。
省长信箱回复:(三)关于还建房情况
2010年11月2日,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您在白石坡大道北侧(名泉小区)修建房屋,规划审批占地100 m2,四层,建筑面积400 m2。2012年4月,掇刀规划局分局对还建房进行验收,发现超建四层,超建面积620.8 m2,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违章处罚款75116.8元,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您不肯补缴配套费和违章处罚款,掇刀规划分局将此情况上报区政府,请示酌情处理。
吴官海解释:超建是按区房产局局长张兴国要求建的。在还没建到第四层之前,吴官海去请示甲方张兴国,张局长说:别人(同一排另3户)怎样建你怎样建,不一路建以后别人(指后排住户)就不让你建了,是我住在你后面也不会让你再往上建了。
省长信箱回复:五、对该信访问题的办理情况
2005年10月13日,掇刀石街办和区房管局按《信访条例》规定对其所反映的问题给予了书面答复。但您对处理意见不服,向区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区信访局组成复查专班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给予书面答复意见。您对区答复意见仍然不服,又到区政府,后经引导,吴官海于2006年4月2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您信访问题举行信访听证。6月6日,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您申请的问题举行了信访听证,听证双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及依据,并进行了质询。6月13日您信访听证委员会给您作出了书面听证意见,此意见在送达时,您未签字。2007年3月,掇刀区纪委组织专班就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了调查处置意见,于5月22日对您进行了回复。您仍然不服,不认同区纪委的调查处理意见,并且不断地进京赴省,此后,掇刀区多位领导多次接访。2010年6月4日,区委书记再次约访您及其女儿,与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想沟通,但吴官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依然不断到各级。2012年4月,掇刀规划分局到现场验收,发现您还建房超建,未补缴配套和违章处罚款,不能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从2012年5月13日起,您开始在各网站和论坛上发布大量歪曲事实的信息和明显带有反动性的煽动性的言论,想要协迫区委、区政府将您的超标建筑合法化。相关部门表示,一切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综上所述,您从80年代初至今,基本是以为主业。1970年代,吴曾在双泉小学当民办老师,后被清退。
吴官海解释:是的,我大量并逼不得已将一些事实发到网上。我的耕地及房屋从2002年开始陆续被违法占地侵占。由于将非法占地中的破坏基本农田、未批占地、不补偿占地、武力强占等众多违法问题向村、街办、区、市、省、中央各级领导反映都未得到解决,反而遭到多次殴打、非法拘禁才求助网络。
2005年3月25日,掇刀区逼吴官海签了单边条款,但此后不按协议支付拆迁费用,还逼迫搬家。吴官海2007年1月31日特快专递给荆门市市长王玲,至今没得到回复。
吴官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逐级得到的却都是层层下转,胡乱回复。2010年12月30日区信访局长阳玉峰亲手填写的掇信访字406号至今天。
吴官海用特快专递23封,挂号信34封向领导反映;向上信访204封其中王国生省长65封。
综上所述,我感谢省、市领导,给了我一个职业,一个赖以生存的职业——,因为这个职业我生活的非常“幸福”。我想这个职业应该是湖北省所特有,建议纳入中国职业分类。
吴官海向省长信箱申述的七封信
《特色的掇刀区政府》
i.dahe.cn/space-26777-do-blog-id-3146217.html
《网上信访胡编乱答、书面信访不答复的回复》
i.dahe.cn/space-26777-do-blog-id-3146215.html
《 网上信访答非所问,书面信访无回音》
i.dahe.cn/space-26777-do-blog-id-3146214.html
《网上信访胡编乱答、书面信访不答复的回复》
i.dahe.cn/space-26777-do-blog-id-3146215.html
《网上信访答非所问,书面信访无回音》
i.dahe.cn/space-26777-do-blog-id-3146214.html
《从书记们言语看掇刀野蛮、残暴回复》
i.dahe.cn/space-26777-do-blog-id-3146213.html
《非法功臣——张兴国的回复》
i.dahe.cn/space-26777-do-blog-id-3146212.html
我将当地政府的违法占地问题及我在占地中的遭遇公布到了网上,见:xici.net/u16511505/ i.dahe.cn/space-26777-do-blog-view-me.html
中国湖北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吴官海
                                           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
                                   电话:15271758300    15973305932
                                   QQ:893919854  QQ群:166767742
                                                  2012年8月21日
发表于 2012-11-6 17: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4-30 23: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太黑暗,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吧自己武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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