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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之一个人的战斗(十六) 2009年6月24日一大早,李剑峰就开始将去法院诉讼的材料从头到尾又翻看了几遍,8点多李剑峰骑上他心爱的重庆125去法庭申请立案,江东市人民法院李剑峰一次也没有去过,平常经过法院门前也是偶尔。在法院门口停好摩托车,看着法院院内高高的台阶和庄严的门楼,觉到小腿肚有点发软,心里发慌,一种莫名的忧伤涌上心头,因为在李剑峰内心深处对法院的理解是审判罪犯和死刑犯的地方,曾几何时想到自己某一天会来到法院,到法院和政府打官司,心理感觉真有点纠结。 虽说诉状高先生帮李剑峰修改好了,昨晚在高先生家里听先生说,法院是否同意立案还不知道,在高先生眼里,法院是不会给李剑峰立案的,为这个事李剑峰还和高先生争论过,说我已申请复议了,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时效内我必须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规定的啊。高先生说,行政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但他们就是不执行,你只好等7日后去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高先生说他曾代理的几个案子去法院申请立案时,法院也没有给他立。高先生的话将李剑峰听得一愣一愣的,李剑峰问高先生为什么要等 7日呢。高先生说,打行政官司只要你要将《行政诉讼法》好好看懂就行了,就学会了,熟记后运用到法庭答辩中去就行。 在法院门口传达室,李剑峰刚抬腿想进去,被门口保安拦住,保安让李剑峰回头到传达室拿出身份证登记,保安问李剑峰来法院干什么?找谁?当李剑峰告诉保安是来申请立案的,和建设局打官司。登记的女保安眼睛斜着瞄了一李剑峰一眼,一脸轻蔑。那意思,你和政府打官司,找屎吃。 来到立案庭,李剑峰从包里拿出诉讼材料递给里面一带眼睛的周姓女法官,她将李剑峰的诉讼材料翻看了下,然后说道:“你是告拆迁许可呢?还是告行政裁决?” 李剑峰说:“我告行政裁决。” 周法官说:“那你将诉状中拆迁许可违法什么的划去吧,或者去重新打印一份送来。 李剑峰怔了会儿说道:“我去重新打印一份吧。” 法院对面李剑峰有位朋友在那儿开了家打字复印社,李剑峰到他店里说明来意,朋友一听说李剑峰和政府打官司,首先佩服李剑峰有胆量,然后对他店里员工说道:“帮老李将诉状打印一下,不收他钱。” 毕竟是年轻人,一会儿就帮李剑峰将诉状重新打了一份,李剑峰将诉状交给立案庭周法官,周法官将李剑峰提交的材料看了大约10多分钟,然后对李剑峰说道:“你这份诉状是高正光帮你写的吧?” 李剑峰说:“是的,你咋晓得的?” 周法官说:“一看就晓得,去那边交钱吧。” 李剑峰问:“交多少钱?” 周法官说:“200元左右吧,你去那边财务室看看。” 李剑峰来到隔壁财务室向里面的财务工作人员问道:“立案费多少?” 财务工作人员说:“200元” 李剑峰问:“行政诉讼不是50元吗?怎么会是200呢?” 财务工作人员说:“一个被告50元邮寄费,你这儿是一个被告加一个第三人,再加你自己,连诉讼费不是正好200元吗?” 好丑不谈,李剑峰付了200元立案诉讼费,回去就去高先生家报喜去了,李剑峰告诉高先生说,法院给他立案了,但愿法院能给他个说法。 10天后,法院行政庭打电话给李剑峰,让李剑峰去法院拿被告的答辩状、材料和传票。 7月4日上午李剑峰去法院取回建设局的答辩状和一大本证据材料,传票约定7月16日开庭。4号到16号开庭只剩下12天,李剑峰不知道这个庭怎么开。 下午李剑峰将建设局的一本材料拿到高先生家里,请高先生帮他分析。高先生看了李剑峰拿过来的材料从头翻到尾后说到:“建设局的《行政答辩状》里简直是瞎说,什么“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你建设局是裁决批准单位,你无权审查,谁有权对他审查呢?对你的裁决肯定违法,你的“住改非”补偿在裁决书中没有谈到,对你的补偿也不公道,违反了法律规定,至于他们的其它材料不能证明什么。” 晚上,李剑峰心想,不如将建设局的这个行政答辩状打开好好看看,看看能不能在里面找到对自己有利话题,答辩状全文如下: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江东市建设局,住所地,江东市江东镇新华路109号,法人代表,张旺。 被答辩人:李剑峰,男,48岁,住江东市和平村,106室,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07215467。 第三人:江东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正,新华路203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1、对拆迁行政许可的异议,不能作为本案主张的理由。一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否合法不属于答辩人审查的范围。被答辩人诉称的第三人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规定,故第三人不具有拆迁人资格问题,因答辩人发放拆迁许可时只进行形式审查,答辩人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被答辩人诉称的拆迁行政许可行为与本案审理的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答辩人起诉的诉求是撤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法院也只审查拆迁行政裁决是否合法。 2、答辩人裁决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现在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78个平方,而被答辩人裁决确认第三人提供有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是118平方米。且安置房的地段,层次与现有房屋相当。被答辩人被拆迁房屋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其价值得到回报,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故答辩人裁决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合法权益,更不存在违反《宪法》和《物权法》违法行为。 3、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标准)符合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被答辩人的被拆迁房屋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江东市诚信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的评估的,被答辩人并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而裁决依据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偿数额(标准)符合法规的规定。 4、被答辩人要求参照经营用房评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记载房屋设计用途是住宅,被答辩人也没有其提供当初购买房屋属于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据。而被答辩人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场地是在无合法批建手续的30平方米房屋内,其要求被拆迁房屋参照经营用房评估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答辩人作出的江建发【2009】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无不当。 答辩人早在2008年5月5日,就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事项。在实施拆迁阶段多次组织相关人员与被答辩人进行调解,因被答辩人与第三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申请答辩人进行裁决。答辩人受理裁决申请后,依法向被答辩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协调通知书,并组织双方协调,因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答辩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于2009年3月2日作出了行政裁决,并于2009年3月3日送达被答辩人,答辩人行政裁决程序、内容和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综上,被答辩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作出的江建发【2009】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无不当,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东市建设局 2009年7月3日 这份答辩书李剑峰看不出什么违法点,只看出这个答辩人的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出来被答辩人认为的安置房与他的现有房屋地理位置不好比,房屋质量不好比。看出他在收到这份评估报没有申请复核,李剑峰思来想去,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什么时候收到过这份评估报告,从来没有收到,证明答辩人从来就没有将这份评估报告送给过自己,这是答辩人捏造的事实,这一点到开庭时是个辩头。其次就是答辩人认为的我的营业用房按照经营用房评估没有法律依据,是胡扯,苏中市政府6号令第5款明确规定我的房屋可以根据经营用房评估,有法可依。 想到这里,李剑峰心理又安心多了,将材料一页页翻开看。第一份材料是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第二份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份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第四份资金证明,第五份是拆迁方案,第六份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份是房屋拆迁公告,第八份是委托拆迁协议,第九份是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第十份评估报告,第十一份是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二份是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第十三份是附属物装饰补偿表,第十四份是拆迁调解笔录,第十五份是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六份是拆迁安置用房价格评估(提供的橡子巷118幢的房屋评估报告),第十七份是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八份是拆迁行政调解会通知,第十九份是拆迁行政答辩通知书,第二十份是房屋拆迁行政调解会记录,第二十一份是房屋拆迁裁决书,第二十二份是房屋拆迁裁决送达回证,第二十三份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份是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李剑峰翻来复去的将一本86页材料看来看去,只看出裁决书中对自己的评估补偿缺了“住改非”这一块,至于那些批准文件对在哪儿,错在哪儿,李剑峰一时半会儿还真的看不出来太多。 过了两天一位曾经一起做安利直销的朋友造访,听说李剑峰在打官司维权,就向李剑峰推荐了一位做律师的好朋友,并打电话给他的朋友,请朋友次日来李剑峰家帮李剑峰将这些材料分析分析。 次日下午李剑峰见到了朋友介绍的那位律师,律师姓何名兵,何律师自我介绍,在江东市打行政官司他是数一数二的,朋友也说这位何律师为人正直,刚正不阿同情弱者,相信何律师看了我的材料后会给我拿出一个好方案出来。 李剑峰为何律师泡了一杯龙井茶,去西边路口商店买了包20元的南京香烟,回到家将香烟推到何律师面前,李剑峰为何律师点上烟,将一本86页的材料推到何律师面前,何律师一页一页的往下翻,每页翻的时间应该不会超过5秒,中间几乎没怎么停下,大约40多分钟,何律师看好了材料抬头对李剑峰说道:“建设局提交的这些材料基本上没有问题,上面都有公章,而且是原件,包括对你的房屋评估报告什么什么值多少钱,写得很细很清楚,包括安置你的橡子巷118幢105室的房子评估报告也出的很规范详细。行政裁决书中,对你的安置补偿我看没什么大的出入,再说你门口这个搭建房应该没有批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根据江东市拆迁政策规定,你这房子可能没有钱赔,你这个行政裁决案子,我看没什么打头。再说,如果建设局将你行政裁决错了,苏中市建设局不会维持江东市的建设局的裁决决定。你看看苏中建设局不是维持了江东市建设局对你的行政裁决吗?” 抽了几口烟,何律师又问李剑峰:“那个奖金你拿到了吗?” 李剑峰说:“没有拿到,拆迁办说2008年7月26号之前搬走的才有那2万元奖金,7月26日后搬走的就没有那2万元奖金了。” 说完这些话,李剑峰摇了摇头。 何律师接着李剑峰的话说道:“要打官司只能在这2万元奖金上做文章了,弄得好,这2万元奖金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到手,其它没什么好争取的了。” 听完何律师的分析,李剑峰表情中带点烦躁问:“何律师,难道我的住改非就问题向建设局要不到补偿了?,我的营业损失就不赔给我了?” 何律师说:“住改非这一块没有几个钱,按规定一个平方好像只有500至800左右,而且是按照你实际经营用房补偿。” 心不甘情不愿的送走了何律师及那位好友,李剑峰又像失了魂似的坐家里发呆,这个官司怎么打?自己从来没有去过法庭,开庭是什么样子不知道,听何律师讲,这个官司是输定了。李剑峰闭着眼睛将何律师说的话前后回忆了几遍,感觉何律师可能不是专业打拆迁官司,明明我占天大的理,怎么就全没道理可言了,怎么就没理了?。李剑峰不由暗自思量,不是哪个律师都会打拆迁官司,人家何律师抽时间来帮你分析一个多小时卷宗,已经是天大的人情了,本应该请人家吃饭的噢,可家里连请人家吃顿饭的二百元钱也没有啊。唉......李剑峰不由叹息一声,看来要维权,只有自学法律自主维权,靠别人没有用啊,靠律师更不行,因为律师每天案子太多,哪可能把你的事那么上心,花大量时间来帮你梳理。李剑峰暗暗发誓。 发牢骚归发牢骚,这个7月16号的庭怎么开是个问题呢,在焦虑不安中,李剑峰度过了一个又一个不眠之夜,眼看离开庭还有不到五天,李剑峰不得强迫自己安下心来写法庭答辩,二天时间终于将法庭答辩写好,第三天送去高先生家里,请高先生帮他再把把脉,修改修改。那天下午李剑峰坐在高先生身边,看着高先生在电脑上帮他修改法庭答辩,高先生只乎将李剑峰写的东西删除修改了有三分之一,然后用他的语言再写进去,并安慰李剑峰开庭时不要怕,法官怎么问你,你就怎么说,实在不懂你就瞎说,反正说错了法官会给你解释,直到将你解释懂了,你不懂法官会把你讲懂了。 高先生的安慰又让李剑峰吃了颗定心丸,心理好多受了,李剑峰又暗暗发誓,哪天自己写的诉讼材料能像高先生这样就好了,就像高先生专业的写出法律文书就好了,李剑峰于茫然中决定给自己开始加压,学法维权,左右手书法用两年的时间都能练成功,法律我就学不会么?不信这个邪。修改后的法庭答辩全文如下: 法 庭 答辩 一、拆迁行政许可异议不但应当作为本案主张的理由,而且应当作为必不可少的主要理由之一。 被告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被告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在答辩状中这种说法所采取的纯粹是一种不以失职为耻和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被告是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依法负责《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所以,严格把关,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按国家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否合法是国家授予被告的权利,因而也是被告不可推卸的责任。所谓“无权”和“不需要”完全是没有依据的托词。 第三人不仅不能提供合法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且金融机构为其出具的存款额只有1800万元。这一点点钱,用于东至新华河、南至江东大酒店、西至新华中路、北至粮食局,其中包括人民银行、新华书店、邮政局、市政府招待所在内的这一幅员辽阔的“粮食局地段”的拆迁安置补偿,够用吗?对此,被告难道也是“无权也不需要”加以审查? 关于被告发放的《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之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的问题,其答案是十分清楚的:《拆迁许可证》违法,则第三人不具有提起裁决申请的主体资格。被告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当然也就是废纸一张。怎能说与本案无关联性呢?! 二、被告的裁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侵犯原告合法的私有财产。 原告的现有房屋是原告合法的私有财产,依照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受侵犯。这里讲的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第三人即“拆迁人”的侵犯,也包括不受被告的侵犯。原告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受到国家保护。 现在,对于原告的现有房屋、合法的私有财产,以及对于原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和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原告的意志,企图通过《房屋拆迁裁决书》而实施侵犯。是谁授予了被告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的权力! 显然,在被告眼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宪法的规定,是可以不执行的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也只是儿戏。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被告的眼中什么都不是,那么剥夺原告合法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在被告看来当然也就算不得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剥夺原告全家的生存权。 原告的现有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该房屋始建于1995年,框架结构合理,有卫、浴、厨房,门前阳光四季灿烂,地处江东市一级地段、拥有二室二厅的商品房。该房屋西距新华路50米左右,与银行为邻,交通极其方便。最为重要的是:原告和妻子不出门在家就能做生意。原告在此房屋内,能够通过合法经营,维持生计,养活一家大小。原告现有房屋的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和拆迁条例,明显属于非住宅用房。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