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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高密市公安局长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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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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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信
尊敬的刘崇道局长:您好!
我叫李风玉,家住碾头社区。因为我去公安局多次,要当面向局领导反映问题,根本进不去,现在我也不敢去了,警察和保安的行为让我望而却步,我非常地“害怕”,怕因言获罪或者不小心会不明不白的再次被偷偷抓去,或者被失踪、被拘留,所以我只能用信件和您说话,10日后我会在“网络主流媒体论坛上”用尊严和您对话,这是公安局对我和我丈夫非法拘留的事实,还有您的部下一些所作所为的事实,如这封信给您带来不愉快,还请您谅解。在此我郑重声明:今天和未来我对我在各大媒体论坛上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03年元月21日,我丈夫被碾头警区偷偷抓去,扣上一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罪名,就把他送进拘留所拘留了七天。我去碾头警区询问,结果遭到徐姓警察的辱骂和殴打:“快滚出去,要不连你一起抓。”我的衣服被撕破。 我丈夫在看守所里被人打断一根肋骨,导致他很长时间不能上班。在此,我想问一下局长:我丈夫毁坏了电表盒上一把小锁(且事出有因),就被非法冤枉拘留了七天,那么碾头居委会负责人故意给我毁坏了数万元的财产,他们应该拘留还是应该判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而压制另一方。                                                               
2007年7月24日晚上,我与工地看门的郭崇汉发生矛盾,25日下午6点左右,我由八个邻居陪同(当时腰椎不好),主动去东关所把事情说清楚,结果一到东关所我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还遭到孙向东粗暴对待,他卡住我的脖子狠狠地三下就把我按倒在地,当时我昏了过去,等我醒来是发现又回到原来的办公室,是警察把我抬过去的。我被软禁到26日早晨,刘鹏骗我说到市局找孙向东,到了治安大队办公室,不是去找孙向东,而是刘鹏给我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我拘留13天,王田宇说打算刑事拘留我,鉴于我是主动去的才治安拘留的。看来公安局拘留人很随意,随便扣个罪名,说拘留几天就几天。完全是一句话的事情,根本不遵守国家任何法律法规,他们只会断章取义,避重就轻。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我实施拘留,公安局还给郭崇汉、王培从做了法医鉴定,说我掷伤他俩的脚,构成轻微伤,我要求把他俩叫去当面对证,被拒绝,剥夺了我的说话权、知情权、申辩权等等一切权利。我敢肯定的说:那份法医鉴定是假的,因为我根本没有打伤他们。这是栽赃、陷害!至于是谁造的假,我无从知晓。我是在2007年8月8日上午被释放的,我被超期羁押了12个多小时。我出来以后去行政复议,给我的答复更是雪上加霜,半点公道也不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公安局对我们夫妇俩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以上所有的法律法条,属于严重滥用职权,违法乱规,枉法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我们不但得不到保护而且一次次的遭到警察的虐待、歧视、打击。                                             
我于2011年11月16日上午到贵局找王田宇或者孙向东,结果被两个保安粗暴阻拦,抓着我的胳膊狠劲往外推搡,嘴里骂娘说我是找死,还通知警察(去了多个警察)想对我采取什么措施,我当时表示抗议,要求见局长,反映我的诉求和投诉保安的粗鲁行为,均被拒绝门外。下午我又去,要求见您,被保安拒绝,他们让我找公安局信访科,说是局长(每周三)接待日,我去了。让我没有想到的是,信访室刘姓和魏姓接访员的态度更加恶劣、野蛮、粗暴!我带着好几个问题找公安局信访反映,先反映保安的行为,魏和刘两位接访员直接不让我说话,所问非所答,一味的偏袒保安,还污蔑我是强行进入公安局,难道公安局是老百姓不可以进的地方吗?信访室里有三位工作人员,都在玩弄电脑,对我的事情敷衍搪塞。我说:你们玩着电脑挺的舒服来,不给老百姓办一点实事。也可能是这一句话,才招来了刘姓接访员的野蛮对待,只见他突然站起来,脸红脖子粗的指着我粗暴地大吼:你走,就不受理你的事情。快走,该上哪上哪。我问他不受理的理由,他说:没有理由,就是不受理,跟你说了,你怎么这么不要脸,真不要脸。这是对我的人身侮辱,我不是三陪小姐也不是那些二奶,他凭什么这么侮辱我的人格?难道去公安局信访室的人都是一些不要脸的人吗?他还用挑衅的口气说拘留我活该,拘留少了,可以再抓我拘留我。看来他们的言行都代表法律!我让他拿出我违犯了国家哪条法律,他暴跳如雷般跳起来啪的一下拍着桌子指着我大吼:你“破坏公安机关秩序”就可以拘留你。多么可笑和可怕!原来法律在他们这里是用来专门欺负和对付老百姓的。我问:今天不是局长接待日吗?请问哪位是局长?刘接访员不耐烦的说:下个礼拜三再来,上午不来,谁让你下午来的?我问他们是不是在那里接访,他们说是。我说还有事要说,可是他们却撵我走。与此同时,那个魏姓接访员也是态度很恶劣,我说:你不要用这种态度对待我。他接着很横的说:我就这态度,不好你去投诉我,就对你这态度,看要对谁,对别人不这样。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不为什么。接着抓着我的胳膊用身体和门使劲往外挤、推我,我被他强行推出门外。我返回跟他们要不受理的书面决定,魏接访员说:可以马上给你,他接着拉开抽屉拿出一摞文件,撕下一份不加思索和调查,就草率的在上面写,然后经过刘接访员过目,经他点头,魏递给我一份《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我问魏接访员:根据信访条例哪一条规定?他蛮横的说:“这个不需要你知道,你赶快签上你的名字,拿回去再慢慢看吧。”这就是公安局信访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他们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接待信访人员,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可是他们不是在认真办事,而是玩电脑不亦乐乎。看来他们在那里专门忽悠、糊弄、吓唬老百姓的,他们是身在其位而不谋其职,简直太浪费国家人力资源了。国家设立的这些部门成了花瓶式的摆设,他们根本不为人民办一点点实事。我去了几次,给我的感受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不办。我去很多个部门,没有一个像贵局那种办事态度的,而且他们的言行很可怕,去贵局没有一点安全感。这与公安局大门口上方写着的:“为人民服务、保人民平安、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信访室办公桌上摆着:您好 请坐下,有事慢慢讲”,形成很大反差,极不协调。保安的行为我可以忍受,因为他们是一些没有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可是我最不能容忍的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安机关人员的工作作风,他们是执法犯法。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款、第(八)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                                       
虽然我是一介草民,可是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和权利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办法》第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都有明文规定。                                                              
高密市很多地方悬挂着“平安高密、和谐高密”的大红标语,电视上也经常说。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有义务为和谐高密,平安高密添砖加瓦,也是高密市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职责。可是公安局一些警察的做法实在让人无法接受,在他们的眼里,老百姓成了刁民。其实不然,很多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才导演了一幕幕冤假错案。他们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事态度恶劣,敷衍搪塞了事,不是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而是在激化和制造矛盾!老百姓合理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才导致很多不稳定因素,是他们把一切责任强行归罪于老百姓的身上。某些警察才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罪魁祸首。在此,我恳求您能给我一个公道说法!我也相信您会还我一个公道的!要是您不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那您就有包庇和纵容警察违法行为之嫌。请恕我冒昧打扰您,也恕我直言。谢谢您能体察民情!
                                                                        
(我已经写好了给检察院,省公安厅等几份投诉信,在没有您的回复之前,我暂时保留不寄出)     
一个被蒙冤(快十年了)民妇的呼声!                                                           
                                             信访人  李风玉    13573630914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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