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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拆迁公告和拆迁裁决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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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0: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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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鞋业商城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现将高密市鞋业商城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高密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用途:高密市鞋业商城建设项目。
     三、用途范围:东至小康河支流,西至顺河路,南至长丰街南沿石以南118米处胡同,北至长丰街。
     四、用地面积:6954平方米。
     五、土地补偿标准:经高密市土地评估交易所评估,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平均266000.00元。
     六、上述用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由高密市拆迁办公室负责)。
    七、土地补偿费归碾头居委会和高密市城关供销社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特此公告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在日期上面加盖‘高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
                                      
                                          高 密 市 建 设 局
                                          高建裁字(2002)第5号 房屋拆迁裁决书
   拆迁人: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希成,男,52岁,经理
   被拆迁人:隋登山,男,46岁     住址:东碾头41号
   经高密市城市规划处2001年鲁06-10用地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高密市人民政府编号[2001]16号“关于收回、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高密市人民政府编号[2001]17号、和高密市建设委员会(2001)高建房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批准,
   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对鞋业商城(碾头小区)A、C、D区房屋实施拆迁.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隋登山私房一处,北屋两间一等,建筑面积27.9平方米。
自动迁以来,高密市密水街道办事处、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碾头居委会多次派人与隋登山协商拆迁事宜,均未达成拆迁协议,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未成。为此,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本局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有个规定,就隋登山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裁决如下:
    —、房屋补偿:(1)拆迁人在鞋业商城(碾头小区)B区2号3单元501室为被拆迁人提供76平方米住房一处,水电齐全,做为临时周转房,供其搬迁。(2)拆迁人为被拆迁人隋登山回迁安置65平方米住宅楼房壹套,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进行回迁。 回迁时间为2002年9月28 日前,回迁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3)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隋登山补偿房屋拆迁及附属物等补偿费共计18867.28元,其中拆除北屋补偿17387.28元,附属物补偿1180.00元,搬家补助费300.00元。(4)被拆迁人要按有关规定向拆迁人交纳超面积和原拆面积的等级找差价款。
    二、货币补偿: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隋登山补偿房屋拆迁及附属物等补偿费共计21206.01元,其中拆除北屋补偿19126.01元,附属物补偿1180.00元搬家补助费300.00元,临时安置费600.oo元。
    三、具体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房屋回迁安置或领取房屋及附属设施货币补偿费后十五日内腾退周转房。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被拆迁人必须在五日内完成搬迁并与委托代理人及拆迁人签定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在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本局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报:高密市人民法院、高密市政府法制局

发表于 2012-2-29 11: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读过了,学习了。
发表于 2012-2-29 13: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输在起点的被拆迁户典型案例,被拆迁户在收到此裁决书后,在法定时效内没有向人民政府获法院申请复议获提起诉讼,导致建设部门对她作出的非法裁决变成了合法行为。
高密市建设局在裁决书早已约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而裁决人隋登山偏偏就在法定时效内放弃了这样的诉权。
发表于 2012-6-16 20: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海初涉 于 2012-6-16 20:42 编辑

这是新拆迁条例实施前的拆迁了。
贴上与此有关的强拆流程图(当然现在不按此图)
根据旧的拆迁条例的强拆流程图.JPG
发表于 2012-7-20 13: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车之鉴,一定要牢记!!!
发表于 2014-4-15 13: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伴随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在全国各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大力推进。“拆迁大戏”也一再刺激着公众的眼球,从唐福珍事件到如今已接近一年,拆迁的热度却丝毫没有减退。即使公众的舆论压力再大完全不能让“暴力拆迁”刹住车,反而在前阶段有愈演愈烈之势。每天的新闻总能看到哪里的拆迁又出问题了,前车之鉴并没有成为后事之师。一次次的拆迁血案总能牵出政府的不作为及“滥权”现象,从言到行,总有地方官员弃民于水火不顾。

  在全国拆迁还未得到有效规范之际,国家三令五申对地方而言也只是“挠挠痒”。“我行我素”依然是部分地方政府的拆迁理念,“权力威胁”依旧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野蛮暴力”还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杀手锏。“乱象”频仍,“中国式”拆迁何以曲折如此之多?细数一下,问题还真不少。

  其一:“拆”与“迁”的脱节。“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然而,部分地区只是将视线放在了“拆”字上,在“拆”上大做文章,甚至“软的不行来硬的”。只“拆”不“迁”或者说“迁”的没保证,将百姓利益放在了哪里?前不久长春某官员的雷语中不难看出问题,在他们眼里民众只是喜欢刁难政府的“刁民”罢了。试想,拆完了都不能给百姓一个回迁房的时间、地址等保障,还想让百姓安安心心跟着你的方向走?

  其二:对“强拆”的曲解。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时,如果是违章建筑且到限期拆除截止时间还没有自行拆除,那么强拆是合法的。然而,这种强制拆除也仅限于非暴力手段。但是许多拆迁者曲解了这一意旨,以此为挡箭牌动用各种手段,颇有不达目的不罢休之势。协商不成则威胁,威胁不成就急红了眼,直接用暴力来收场。在新的拆迁制度还没有建构起来时,这种“强拆”很容易衍生出“野蛮拆迁”甚至“暴力拆迁”。而且,在具体划分强拆的执行手段上也具有极大困难,它的“强制性”本身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三:旧拆迁体制的不适应性与新体制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虽然新的拆迁条例早在今年春节前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和不动产搬迁问题存在矛盾及补偿标准和救济机制上的困难重重使得意见征集八个月没有下文。然而,旧的拆迁条例已经远远不能够应对现下面临的诸多利益问题,如此一来拆迁制度处在空白期,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拆迁自然不能顺风顺水。同时,在此大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团钻了空子,百姓反抗对他们而言也无济于事,自焚等抗拆事件自然屡见不鲜。

  其四:国家和地方管理部门的脱节。为何国家一再强调却压不住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很大程度上说,在主导拆迁时,地方与中央政府脱节了,而没能贯彻重要的“人本”拆迁理念。在这种认识层面脱节的前提下,自然把心思全部花在了如何完成城市化的规划上,将这一单方面的执行标准无限放大,乃至忽略了应有的“执政为民”精神。同时,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只是一味做自己的,国家的监督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此一来,有些地方政府自然能安安稳稳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也不用担心会受到上级部门的指责。这种脱节不仅仅是一种认识和理念上的脱节,更是监管体制的断裂。

  其五: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乍一看来,政府公信力似乎与拆迁挂不上钩,但是深入到实际操作层面的话,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就大了。长春高新区光辉村部分村民遭遇强拆中,抵抗的原因就是得不到回迁房的保证。政府是拆迁的主导,村民存在隐忧实际上是对政府的一种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背后又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正是这种不信任,百姓才会在拆迁的时候有顾虑:会不会存在政府大赚老百姓钱的情况?开出的补偿条件根本就不可信?这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的存在,也大大拖了拆迁的后腿,甚至说将拆迁推入一个“雷区”,种种不信任随时可能爆发。

  其六:政府和开发商对百姓的利益“绑架”。由于拆迁过后国家会对被拆者予以补偿,一旦涉及拆迁人数众多,这种补偿背后是巨额资金。难免会有人抵制不住诱惑走上邪路,借拆迁来为自己鼓腰包。反正拿的是国家的钱,多一点无所谓;挤的是百姓的利益,少给点他们也不敢说什么。一旦拆迁的链条上产生了诸多蛀虫,拆迁自然不能朝着预期方向发展。这种“见钱眼开”的势利之心也将地方政府官员“为人民服务之心”大大挤兑,以至于不惜借着官位动用暴力来敛财。这无疑是对百姓切身利益的绑架,暴露的也是“官权滥用”的大大泛滥。

  其七:部分被拆者动了拆迁的歪脑筋。2009年6月,浙江丽水市一对夫妻以虚构房产性质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3万余元,后被判刑。无休止的诟骂以及口诛笔伐倾注在了“不作为”的地方政府身上。然而在我看来,似乎不能将包袱全丢到政府和开发商身上。在拆迁中,部分人觊觎拆迁背后的巨大收益,藐视法律、暗地扩建、损害他人利益时有发生……这无疑是给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当头一棒。

  其八:行政干预与执行的不兼容性。在当下,政府在拆迁中所扮演的往往都是“搭台者”,唱着执行者“大戏”的还是开发商。政府更多的只是划块地然后交给开发商来开进大铲。有了政府作为后盾,开发商自然底气十足,就算是牺牲被拆迁者的利益也毫不畏惧。如此一来,开发商带领社会闲散人员上演“古惑仔”的现象自然得不到有效遏制。正是由于这种政策的制定与具体操作的不兼容才使得开发商有转嫁矛盾的功力。从根源上说,这种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抱团将拆迁推到了一个执行难的境地。政府就算再“以人为本”也只能在开发商侵犯群众利益后做一个“事后诸葛亮”罢了。

  其九:监管部门的失位。一个完善的拆迁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监管机制。在当前,拆迁新条例迟迟未出之际,监管部门的监督约束效应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方面由于地方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一些利益勾结现象以及野蛮执法的发生——这种不作为给当前的拆迁雪上加霜,给暴力拆迁者更大底气;另一方面,有些监管部门甚至直接参与到了经济利益的争夺中,成为了拆迁的间接“分赃者”,缺乏了监督,拆迁怎能不乱?

  其十:“人本主义”的缺失。暴力拆迁屡禁不止的背后其实是地方在执行中的“人本主义”遗漏。拆迁大戏中,如果政府放下身段和百姓耐心协商、平等对话,如果更多的考虑到被拆迁者的切身安危,野蛮拆迁还会有生存的土壤?暴力拆迁还会给已经审丑疲劳的大众再添一剂?拆迁中政府没有倾注应有的人本关怀或者说为人民考虑的太少,怎能指望拆迁朝着良性轨道发展呢?

  问题是出来了,我们不能坐等拆迁新法规的出台。拆迁是一场宏大的工程,政府不能只有大局不顾小点,不能陷入盲目追求指标效益,不能唯经济利益是从,更不能丢掉必备的“人本精神”。上到国家,下到地方政府以及广大被拆迁者,都是拆迁的参与者,要想拆迁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得各个环节共同努力。拆迁之路,道阻且长,政府必须有所建树,纠正拆迁的轨道,让广大人民真正成为拆迁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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