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密 市 建 设 局
高建裁字(2002)第5号 房屋拆迁裁决书
拆迁人: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希成,男,52岁,经理
被拆迁人:隋登山,男,46岁 住址:东碾头41号
经高密市城市规划处2001年鲁06-10用地0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高密市人民政府编号[2001]16号“关于收回、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高密市人民政府编号[2001]17号、和高密市建设委员会(2001)高建房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批准,
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对鞋业商城(碾头小区)A、C、D区房屋实施拆迁.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隋登山私房一处,北屋两间一等,建筑面积27.9平方米。
自动迁以来,高密市密水街道办事处、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高密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碾头居委会多次派人与隋登山协商拆迁事宜,均未达成拆迁协议,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未成。为此,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本局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潍坊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高密市城市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有个规定,就隋登山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裁决如下:
—、房屋补偿:(1)拆迁人在鞋业商城(碾头小区)B区2号3单元501室为被拆迁人提供76平方米住房一处,水电齐全,做为临时周转房,供其搬迁。(2)拆迁人为被拆迁人隋登山回迁安置65平方米住宅楼房壹套,储藏室壹间(建筑面积约13平方米),进行回迁。 回迁时间为2002年9月28 日前,回迁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3)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隋登山补偿房屋拆迁及附属物等补偿费共计18867.28元,其中拆除北屋补偿17387.28元,附属物补偿1180.00元,搬家补助费300.00元。(4)被拆迁人要按有关规定向拆迁人交纳超面积和原拆面积的等级找差价款。
二、货币补偿: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隋登山补偿房屋拆迁及附属物等补偿费共计21206.01元,其中拆除北屋补偿19126.01元,附属物补偿1180.00元搬家补助费300.00元,临时安置费600.oo元。
三、具体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房屋回迁安置或领取房屋及附属设施货币补偿费后十五日内腾退周转房。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被拆迁人必须在五日内完成搬迁并与委托代理人及拆迁人签定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在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本局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报:高密市人民法院、高密市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