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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自焚后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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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6: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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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信



被控诉人:


1、株洲市人民政府

2、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3、株洲市公安局

控诉人在职教园征地项目中遭遇株洲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地暴力逼迁和株洲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分局非法拘留及刑拘传唤和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以及《行政诉讼法》64条等,依法提起控诉。

控诉请求:

1、确认株洲市公安局对控诉人的刑拘和治安拘留以及刑拘传唤违法。

2、确认控诉人在整个职教园征地项目中无任何违法行为。

3、判令上述被控诉人共同为控诉人恢复名誉。

4、判令被控诉人株洲市公安局撤销控诉人的“刑拘档案”及“刑拘传唤”和“治安拘留”的档案。

事实和理由:

控诉人于2010年7月2日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市政府违法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职教园“征地公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征地公告”市中院,受理后移交市石峰区法院,被石峰区法院以(原审被告)征地公告的内容“虽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但并未实质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应当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情形,作出了对控诉人的败诉判决。

控诉人于2010年10月27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市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控诉人于是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被省高院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拖到至今仍无审理结果。

控诉人后又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职教园征地“安置公告”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天元区法院以土地纠纷为由没有应当撤销的情形作出了败诉的判决。

控诉人于2011年4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被市中院以原审上诉人之一汪家正以死亡为由终止诉讼。

控诉人也曾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职教园审批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高级法院没有作出任何受理不受理的书面答复。

控诉人认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为职教园违法征地以是铁的事实,详见附件证据。


现市公安局以株洲自焚事件对控诉人进行刑拘,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引用法律条文错误,其下属机构田心公安分局全面参与征地以是铁的事实。其与国土资源局和云龙示范区以此要挟控诉人签定不合法的征地补偿协议,并使控诉人成为2011年4月22日株洲自焚事件责任的替罪羊。将逼迫控诉人再次走上灭亡之路。

控诉人恳请上级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控诉人作出合理的审查。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控诉人:言仕明13787337247   言顺招   言顺其

2011年7月

附件:原申诉状

判决及裁定书

身份证复印件

各级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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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为老百姓做主啊
发表于 2011-8-31 00: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太和谐了,到处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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