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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之一个人的战斗
二00九年八月八日早上八点三十左右李剑峰来到了江东市人民法院,今天是第五次来江东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周法官处,李剑峰问需要多少立案费,周法官用计算器嗒嗒嗒的算了下,说到:“诉讼费50元,加上一个原告,一个被告,共150元,这100元是先预缴的邮寄费,如果不产生邮寄费,将来结案或撤诉时你可以来法院要求退款,你去里面财务室将诉讼费缴一下。”李剑峰去里面房间将150元诉讼费和邮寄费缴了后,在立案窗口办理了江东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江东市人民法院起诉材料收据,回家等开庭通知去了。
这期间,海天娱乐城南片地段上的一位被拆迁户也没有谈妥,他家想请北京律师来打官司,可又舍不得十万元的代理费,一直很纠结。
有时李剑峰晚上遛狗时就弯到他家店里聊聊,他家开了个百货店,已经历过两次拆迁了,女主人面对拆迁办的人有很多种对付的方法,但她的方法李剑峰感觉做不来。
比方说,在拆迁工作人员面前突然倒下去,装晕。在某市领导办公室小便,在市政府大楼门口要脱衣服,这些动作在李剑峰看来都做不来。但这位女主人就能做得来,敢做。这又不得不让李剑峰对她括目相看,心里想啊,人家自然敢这样做,就有她这样做的价值,你不能做,不敢做,只能证明你懦弱无用、无能。
在等待法庭传票的这些日子里,李剑峰只能在网络里每天不断的百度,百度一些需要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无聊时上地方论坛上去遛遛。
在江东市地面上李剑峰除了认识南面的这位被拆迁户,其他一位也不认识,也不知道哪个地段拆迁,哪儿有坚守在拆迁地段的“钉子户”一皆不知,在茫然无措中等待法院通知。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上午李剑峰接到电话,电话是江东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刘伟打来的,刘伟在电话中通知李剑峰十七日上午去法院拿开庭传票。
十七日上午十点左右李剑峰来到了行政庭,在行政庭办公室看到上次去他家里的郑法官,当郑法官看到李剑峰时头也没抬,李剑峰知道郑法官心理恨着他呢,刘伟将一份(2009)江行字第0021号江东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传票以及被告的答辩状,材料数份交给李剑峰。
从法院回到家,李剑峰迫不及待的将被告的材料打开看,第一份是行政答辩状,第二份是立项批准文件,第三份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第四份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份是国有土地权属证明(两份),第七份是规划红线图,第八份是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两份),第九份是拆迁方案,第十份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第十一份是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份是江东市人民政府文件(2008年度房屋拆迁计划的请求),十三份是年度拆迁计划批准表,第十四份是江苏省建设厅、发改委的年度拆迁计划批准文件。这些文件中有80%在行政裁决案中被告已提交过,在拆迁许可案中被告补充提交的有土地证和年度拆迁计划,申请表以及年度拆迁计划批准文件,李剑峰不知道被告提供的领取拆迁许可证这些材料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些材料、文件的合法性在哪里?李剑峰不知道,不明白呢。传票约定开庭时间为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点,从今天开始距离开庭只剩七天了。
晚上李剑峰捧着材料去高先生家里,向高先生请教二十四日开庭的事,高先生将答辩状和几十份材料从头到尾翻看了一遍说:“从答辩书看,被告讲的“答辩人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完全是瞎说,第三人向你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你怎么可能是无权和不需要审查呢?这标明了是在逃避责任。材料上看,申请领取拆迁许可的程序像是合法的,虽说出让土地和立项的批准文件都有。但是,房产证土地证都在你手里,他们发证程序反正不合法,到开庭时,你看被告在法庭怎么说。”
从高先生家回来,李剑峰一路回忆高先生对被告证据材料发表的意见,感觉高先生对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单位需要向建设局提交什么材料不是太清楚,但自己又弄清哪里不清楚,怎么办呢?晚上到家李剑峰继续上网搜索对拆迁许可案开庭有利的案例,无意中李剑峰在百度里输入“拆迁维权”四个字,百度后,看到一些律师维权的网站和联系方法,翻到第三页时,李剑峰被一行“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看图一点通”这本书吸引了,点开书名,看到是一位北京叫吕国华的律师所写,李剑峰将这本书和目录从头看到尾,兴奋得差点跳起来。为什么李剑峰会兴奋得要跳起来呢,因为从这本书的目录上显示,李剑峰打拆迁许可案需要求证的所有答案这本书里面全部都有,随即李剑峰就在网上搜索哪里有这本书卖,结果搜索到杭州天目山路129号网上书店有这本书卖,第二天早上李剑峰起来就打电话给这家书店,问他们是否有这本书卖,店主说有,连邮费三十二元。李剑峰对店主说,我马上就去银行汇款给你们,你们今天就将这本书寄给我。
下午李剑峰和店主联系,店主说书已发货,估计明天下午就能到,望查收。第二天下午李剑峰未等到快件公司送来的书,第三天未等到,第四天一上午没动静,李剑峰坐不住了,打电话问店主发的货是哪个快件公司,二十分钟后店主来电说是圆通快件公司,离开庭还有两天,李剑峰这个急啊无法用语言形容,下午去江东市街上转了三个多小时,才在个不起眼的小弄里找到这个圆通快件公司,问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有没有他的货,是一本书。 刚开始工作人员说没有,后来老板回来了,李剑峰问老板:“无论如何你帮我找找,我从杭州快递的一本书有没有到你们这儿,我等着这本书有大用呢。”
老板说:“我来看看。”
老板将室内的快件几乎翻了个遍,最后在墙角落看到一个小包,打开一看,里面就是李剑峰邮购的那本书,看到邮件到点日期,李剑峰气得和老板差点吵架,这本书到快递点已经两天了,工作人员就是没有送给李剑峰,差点误了事,和老板吵了几句,李剑峰拿着书回家了。
李剑峰回到家迫不及待打开书,从第一章开始看,关于立项核准文件批复的合法性,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合法性,关于拆迁计划、拆迁方案、银行存款的票据的真实性,以及土地出让征收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引用,作者吕国华律师图文并茂将这些李剑峰感到头疼的问题,描写得入木三分,将政府违法拆迁过程中的每个细节描写的非常详细,李剑峰捧着这本书激动得热泪盈眶,如果吕国华律师当时在他面前,指不定李剑峰会跪下来对吕国华律师叩头谢恩。
虽说离开庭还有两天,自从买到这本书,李剑峰心安定多了,除了吃饭就是学习,做笔记,将被告的答辩书拿出来看,对照吕国华律师书中描述,写法庭辩论词,为了便于朋友们了解被告在答辩书中都讲了什么,现在将被告的答辩书全文在这里写下来,供大家欣赏,答辩书全文如下: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江东市建设局,住所地,江东市江东镇新华路109号,法人代表,张旺。
被答辩人:李剑峰,住址:江东市和平路106室。
第三人:江东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起诉理由不成立。
1、第三人在申请拆迁行政许可时,已提供了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否合法不属于答辩人审查的范围。被答辩人诉称的第三人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规定,故第三人不具备拆迁资格的问题,因答辩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审查,答辩人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第三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均标明项目范围是南至江东大酒店、北至粮食局、西至新华中路、东至新华河,答辩人据此核定拆迁范围并无不当。
4、本项目拆迁计划申报后,已获得省发改委和建设厅批准。 二、答辩人核发的江建发【2008】《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根据第三人的申请,核实了第三人的申请材料,认为第三人申请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核发了第三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08年5月5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事项。答辩人拆迁行政许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综上,被答辩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核发的江建发【200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法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江东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东市建设局
2009年8月14日
李剑峰通过两天两夜(两夜睡觉不超过三个小时)的拼命学习,将吕国华律师的这本维权一点通书中关于被告发放拆迁的数个违法点全部弄明白了,并引用到法庭辩论中去,在二十一日下午将法庭辩论词终于写出来了,全文如下:
法 庭 辩 论 词
一、第三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供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只能证明是其公司的工程资金存款,而不能证明是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此存款证明不能作为用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否合法,被告称“被告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被告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的辩解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部门不但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五项要件的任何一项要件不具有合法性,就不得实施房屋拆迁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第三人有效)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第四条 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综上所述被告的无权及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纯碎是一种狡辩行为,其做法无视国家法律存在。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