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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1996年路边买下一户民宅,我们开始经营一家饭店,生意红火,经济效益很好。1998年,我们为扩大经营规模,经请示村里和镇政府规划及土地部门同意将房后的大水坑和荒地拉土填垫,建起了两栋砖木结构的平房,并于1999年6月17日分别以上访人本人和女儿李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及土地使用证。房屋登记证上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住”。同样,我们于2001年春又分别改建和扩建了三栋砖木结构的平房,于2001年8月20日以丈夫李光荣,儿子李民,女儿李英的名义依法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和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使用性质仍为“商住”(注:镇政府发照机关,对路边商业网点的登记都是以“商住”的形式进行注册的)。至此,我企业共有商业网点房产2015.1平方米。我们依法取得上述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应法律手续齐备,我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的合法产权及经营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城乡建设局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3.是一个大中型酒店,有服务人员40多人,依法经营手续齐备,仅装修费用就花费了160多万元,空调设备就有60多台,而拆迁实施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只按几户普通住宅对我企业进行安置补偿,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违反了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我诉讼城乡建设局,确认商住合法,可以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