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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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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08: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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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法院调解的有关问题,这里班门弄一下斧。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条确立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各个阶段。即可以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进行,也可以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既可以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但在执行程序中不得再进行法院调解。因为执行是法院为实施生效法律文书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变更,因此不适用调解原则。
发表于 2012-6-6 10: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了,很好。谢谢
发表于 2012-6-7 16: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才知道拆迁的诉讼法院很难受理!不过不管多难,只要有草根论坛的支持,我们都会一直坚持下去!
发表于 2015-1-19 14: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民事诉讼是不是只要双方同意调解,一、二审下判决前都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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