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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12月7号入职的,公司于二月份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但是签过后第二天公司以修改为名又要了回去,三月四号公司又说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了,说是公司决定以后不设我这个岗位了,说我没过试用期,说是试用期为三个月,之前签的全同不算了,在我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我办理任何的保险,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我于当天已办好接好手续.
推荐答案1、根据劳动法,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多余一个月.所以你已经超过试用期了.
2、而且,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金.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
3、合同期内(过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应按照员工工作时间给予补偿,你做了3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应该给你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4、公司是否提前30天通知你辞退,如果没提前30天,应该再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所以,你现在应该做的是立刻提起劳动仲裁,你可以要求公司出示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出示则表示公司没签合同违反劳动法,如果公司出示修改过的合同,你可以要求鉴定,一样可以证明公司违法。
你应该收集你在公司的工作证明,比如考勤卡、工资条或者工资发放证明如工资卡上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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