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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这一新增加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在决定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间休庭后,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按撤诉处理。如果自诉人未能到庭有正当的理由,即使是在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撤诉处理决定后,自诉人才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经过人民法院调查属实并认可的,也可以不适用本款规定,不对案件作出撤诉的处理决定。已作出撤诉处理决定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无论有什么理由,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一律按撤诉处理。但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对于自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要求休庭或者暂时离庭要求合理、正当的,应视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准许。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对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一般应当要求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场,以免一方当事人对于法庭确认的证据提出异议,导致不必要的重新调查取证或者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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