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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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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10: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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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官的职业风险
                           ------吕柯辛
当今法官职业有风险而且是高危度的风险。法官职业风险来自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诱惑。法官办案是为了定纷止争,定权益之纷,止权益之争,而且是其他手段已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强烈对抗,双方当事人都怀着对法官的莫大期盼,都把获胜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裁决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博弈,力陈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事实、理由,同时也会运用自己拥有的资源,试图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些当事人独占资源优势,或金钱、或权力、或名望、或人事关系,更是无所不用其极。这对法官来说,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会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当事人有投入必求产出,而且追求回报的最大化,倘若他的预期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回过头来狠狠地“咬”你一口。总之,法官职业介入社会生活太广太深,同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太近太密,这就使得法官和当事人搞权钱交易十分容易又便当,正是在这个意义讲,法官职业充满了风险。
  如同其他职业风险一样,法官职业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排除的,一方面法官应时刻不忘修身养性,磨砺意志,陶冶情操,强化自身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应净化司法环境,为法官职业提供优良的执业条件。当成熟的法治社会到来时,现存的法官职业风险因素就能减少到最低程度,那时人们就不会再认为法官是高风险职业。但愿这一天来得快些,再快些。“这种职业风险一个具体表现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带来的风险。”陈广秀法官对记者说,法官判案要“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是由证据构建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既然这样,法官们判案大可只看证据,其他勿论。“问题在于,法官们不是机械运行法律的机器,身处法官这一职业角色背后的是一个个有思维、有情感的个体。”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法官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官在送达、财产保全、调解、调查、执行等执法过程中,遭遇当事人或其亲属的辱骂、围攻、殴打,甚至被残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出于违法违纪以外的原因而被停职免职的事情常有耳闻,这充分说明法官这一行业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法官职业的高风险,影响了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影响了法官职责的履行,降低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并且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一、法官职业风险是一种高危度的风险
根据《辞海》解释,“风险”是可能存在的危险。法官职业风险是指基于法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一切行为和环境的总和。
法官职业风险,主要来自于案件裁判。法官的职责是行使审判权,是为了定纷止争,并且是采取其他途径已经无法解决的激烈纷争: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性命,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富和精神得失,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强烈对抗。双方当事人都怀着对法官的极大期盼,把获胜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裁决上,他们不仅在法庭上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陈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而且也会运用拥有的资源影响法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些当事人独占资源优势,或金钱、或权力、或名望、或人事关系,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当事人有投入必求产出,而且要追求回报的最大化,倘若他的预期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回过头来狠狠地“咬”你一口,“当事人,当事人,当面是人,被后是鬼”的说法便是很形象的说明。这对法官而言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一不小心会被拉下水或者自蹈火坑。因此,法官职业介入社会生活太广太深,同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太近太密,致使法官和当事人搞权钱交易十分容易又便当,导致法官职业充满了风险。
法官职业风险,来自于权力干预。突出表现在地方、部门行政领导滥用权力对审判造成的压力和干扰。当司法权威还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当现行体制尚没有赋予法官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抵御权力的非法干预,当现行制度还不能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的时候,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就不可能绝迹,少数法官听命于权力,主动或被动地作有失公正裁判的行为也难以杜绝。
法官职业风险,来自于社会干扰。在“关系学”盛行的今日,当事人打官司总想通过托关系找门路,而最常见也是最管用的关系和门路,往往和权力联系在一起,位高权重的关系和门路具有神奇功效,而那些“说不上话,使不上劲”的关系和门路,则被认为没有使用价值。“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双方都挖空心思去打通关系,谁都惟恐对方的关系比自己的关系硬,谁都为找关系不惜钱财、时间和尊严,谁都猜疑法官受了对方关系人的利诱和影响,而一旦败诉,谁都痛骂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法官处在权力之争的中心,必须特别小心谨慎,稍有不慎,就会有身败名裂的危险。
法官职业风险,还来自于心理失衡。目前,法官与同样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相比,收入低,与同时参加工作的机关干部相比,升迁慢,因此导致一些法官的心理不平衡。法官职业风险大、保障低、压力重、待遇差,近几年来,有较多的法官或改行走人,或辞职干律师,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法官队伍的流失严重,故有人把法官这一职业称之为贫穷的高风险职业。
二、法官职业风险的具体表现
1、法官的人格遭受侵犯的风险
一些案件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只要案件的裁判结果未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就进行上访、告状,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无端的指责,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在上访信件层层加码、被访机构的级别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利必然会受到了各个权力阶层干预,最终造成法官无辜地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法院为了还法官一个清白,对信访人员有一个明确的交待,自然会对该法官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法官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不仅如此,法官还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在法律界广为人知的“莫兆军事件”就是个很好的例证,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却使莫兆军从法官一下子沦为囚徒,带着疑罪之身度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虽然莫兆军最后被判决无罪,但是他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和遭受的打击可想而知。一些案件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法官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在内部管理上,有的法院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年终考核排行末位的实行淘汰,不管法官工作如何,必然有一位法官要遭遇淘汰。
2、法官的人身安全遭受侵犯的风险
法官的人身遭受侵害在法治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也时有发生:2005年3月份在亚特兰大,法庭在审理一起强奸犯罪案过程中,嫌疑犯抢走了法警的手枪后将法官打死并潜逃。在我国这种情况发生的频率更高,2004年5月12日,年仅38岁的原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蒋庆被她曾经审判过的罪犯残忍杀害。2005年5月19日,不服法院判决的邓某把无锡惠山法院的一名法官砍成重伤。据2005年9月1日《金陵晚报》报道,南京市两级法院4年发生侵害法官人身权益及其它权益的恶性事件38起,法官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式确实让人忧虑。
3、法官角色“双重化”的风险
在我国,法官一直被当作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官的职级、职务晋升及工资等依据的是公务员管理条例,而没有适用《法官法》,法官等级也是参照公务员的职级确定的。200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又把法官列为公务员。作为法官,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依法审理案件,评价法官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在于其理论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在于审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而作为公务员,要下级服从上级、顾全大局,他的职级、所处的层次是评价其个体成功与否的标准。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混淆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当法院工作人员同时拥有法官与公务员双重身份时,双重标准就会互相冲突,这在基层法官群体中表现得更为强烈、鲜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数级行政或准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就无法保证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觉、自主、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4、法官的家庭成员遭受侵犯的风险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行使审判、执行权,职业特点决定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从而使法官不可为避免地卷入社会矛盾和纷争,当有些当事人的个人愿望或利益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往往会将另一方当事人的怨恨转移到法官身上,甚至还会把怨恨发泄到法官家人身上。作为法官的家庭成员,时常会因此而遭受到精神上的折磨,承担人身侵害的风险。如果法官子女的教师作为当事人,在法官所承办的案件中败诉或者认为裁判结果不理想,该学生能否受到与其他学生平等的对待就令人值得怀疑。
5、法官的职业信念动摇的风险
公正司法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程序所能做的只是在各种对事实的陈述中,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相比,就个案而言,有可能是截然相反。法治的进程要求人们有越来越高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而目前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一整套高度专业化的诉讼程序和术语难以理解,加上我国传统的法官是“青天”的法制思想,使他们把希望寄托于法官的明察秋毫,把法院判决是否对已有利作为法官是否公正的标准,一旦审判结果与其自身预期不一致,就会对法官的人品产生思维方式上的怀疑,迁怒于法官,而不能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众所周知的执行难,使公信力面临着考验,司法威信和司法能力的提高面临巨大的冲击,于是法官在执行法律时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为了案结事了忽视了法律精神甚至法律原则的贯穿,为了所谓的平衡结果、平息矛盾而不得不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法官将逐渐失去对这个神圣职业的信心。
三、防范法官职业风险的措施
虽然法官的职业性质决定法官的职业风险无法根本性地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为法官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为法官创造更好的执法环境,防范和化解法官的职业风险,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权的正常运行。
1、进一步完善立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但对法官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只在《法官法》里一句带过:法官的“人身、财产和安全受法律保护”。这和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没有两样,和法官特殊的职业性质没有相对应,国家给高风险的警察配置了武器,但对同样具有高风险的法官,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法院组织法》中对执行员的任免没有规定,执行员在办理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事项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时,其身份和享有的权利不明确。因此,健全和落实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是防范法官职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在切实执行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通过立法确立法官履行职责的豁免权,明确规定只有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对法官进行停职、免职、降职、辞退处分,除此以外,法官享有履行职责的豁免权。在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被很好地加以应用,可以引以为鉴。
2、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形成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尤为重要。社会的进步对法治带来新的要求,首先要唤醒人们对权利的尊重意识,只有人们的权利得到尊重,用以保护人们的权利社会规范以及执行规范的法官才会得到更好的尊重。对此,普法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我们已经在进行“五五”普法,但普法的效果与目标要求有很大的差距,普法不仅是搞几次法律咨询、开几场公判大会,而应全面、根本地让社会公众接触法律、了解法律并理解法律后果。比如,在城市的每个社区、农村的每个村、组及企业都设立免费开放的图书阅览室,国家发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应当全面、及时、公开,使社会公众人人学法、知法、守法。通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使公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且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减少了与法官的对抗。
3、进一步树立法院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崇尚,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官安全,确保法官正常履行职责,减少当事人对法官的对抗,树立法院权威显得非常重要,要使公民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理念,这种理念的形成不仅需要通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同时要加大对侵害法官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各种行为的制裁力度。因为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审判权源自于法律,侵犯法官就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就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对个案的姑息,就必然造成法律尊严的极大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法官权益被肆意侵害,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官的尊严、司法的权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对任何侵犯法官的行为,必须彻查追究法律责任,其意义并不仅仅保护了被侵害法官个体,更重要的在于维护了法威,弘扬了正气,教育了公众。
4、提高法官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种职业的收入就是其职业的市场价值和存在的社会价值,一个人的职业待遇往往与其社会地位有着紧密的联系。部分法官辞职干律师或者去其他行业“另谋高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获取更高的收入。但目前,我国法官的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执行的,对法官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要求却比普通公务员严格得多,造成责、权、利明显不一致。因此,必须提高法官的待遇,要让法官享有比一般公务员高出一倍甚至几倍的薪水。虽然高薪并不必然保证法官公正履行职责,但是高薪一方面能提高法官职业的社会地位,法官的社会地位提高了,也就提高了其职业的社会价值,能使其充分感受到职业的荣耀感;另一方面能提高法官的自律能力,法官有较好的经济支撑,有助于其增强抵制来自各方面利益诱惑的能力,有助于其抵御腐败的动机和行为的实施。
5、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法官的素质低,法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不仅降低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也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近几年,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我们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官的工作作风、审判作风、业外活动等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法官的违纪违法现象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小、慎微、慎始、慎独,树立起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法官形象,减少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合理怀疑,同时,法官要学会保护自己,在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的前题下,要用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提高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围攻事件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遭受侵害。
6、充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法官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判,而不单纯是服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作为法院,必须要确保法官工作的顺利和人身的安全。要严格执行审判区和办公区的分离、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分离,落实的安检制度,即对进入法院办公区的人员一律进行安检,杜绝不法当事人有恃无恐地进入办公区域,适当增加法警数量以保护我们的法官,保护法院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要严厉惩处敢于挑战法律的人和行为,尤其是对于那些自以为无所不能的暴力抗法者,必须让他们承担必要的和足够的法律责任,彻底改变想逃脱法律制裁的想法,迫使他们以惧怕的方式,去习惯地意识和感受到不尊重法律的严重后果。
7、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银行、工商等职能部门基于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外地法院的实施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不积极协助配合,搞地方保护主义,更有甚者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从而引发执法活动受阻,法官轻则被围攻,重则被辱骂、殴打。事件发生后,对这些职能部门的处罚与当事人的既得利益相比又微乎其微,因此,要加大对这些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法治的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尊重和信仰。法官职业的高风险性,不仅影响到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运行,而且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人民法官不能因高风险而碌碌无为,而应自强不息,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发表于 2012-8-12 18: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本人必须加强自身修养,严谨自律,做到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如果做不到,那这个法官就让自己的职业风险提高了,至于提高了多少,还真的由该法官自已的行为来决定,而不是其他人。
发表于 2012-8-14 15: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他是正义的,我想他的风险是不大的!关键是这个社会,让成了某些人的棋子!就像刘翔一样,身不由己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8-22 17: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阑珊 发表于 2012-8-14 15:00
只要他是正义的,我想他的风险是不大的!关键是这个社会,让成了某些人的棋子!就像刘翔一样,身不由己啊!

说得好!就像刘翔一样,身不由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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