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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拆迁行政立案难有药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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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0: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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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拆迁行政立案难有药可施

作者、殷清利

【引言:拆迁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强调依法保障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但实践中在某些地方法院却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连当事人平时都轻视、忽略的行政复议程序也遭受障碍。在面临行政强拆的紧急情况下,如何应对行政强拆,如何在法律程序上从不利转为有利,试看山东聊城念窑被拆迁人的举措——状告行政复议机关不立案!虽然这只是程序上的胜利,但通过此举有利地震慑行政强制拆迁的气焰!

破解拆迁行政立案难,确有技巧可寻。

【拆证:这是被拆迁人维权利器】

对于著名的江北水城--山东聊城市,总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这主要因为这里有中国江北最大的人工湖\"东昌湖\",湖面波光粼粼,再配上四大名古楼光岳楼,历史气息与人文景观相映成趣。这里的一切显得平静极至,但在平静的表面却有潜在的\"不和\"因素。

念窑村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南邻、京杭大运河东岸。2008年该村村民念以静等户被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告知:在2005年10月18日该村即被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时至2008年10月,念以静等17人相继参加了裁决前的听证会,因此才得到2005年10月18日由聊城拆迁办给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的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2007年12月份核发的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念以静等17人便于2008年10月13日、10月21日、11月4日分别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以上两拆迁许可证撤销之行政诉讼,三级人民法院均未给立案答复。期间他们还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但仍未立案。

2008年11月份念以静等17人陆续收到由聊城市拆迁办作出的行政拆迁裁决书,在拆迁许可证行政诉讼三级法院不立案的背景下,无柰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估价时点为2005年10月却不是续许可证作出的2007年12月等,山东省建设厅皆予以立案。而此时对念以河、任金月两人已经召开了行政强拆听证会。

面对紧急形势,除向山东省建设厅就复议裁决一案提出停止强拆申请外,念以静等17人又于2008年11月4日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就以上两拆迁许可证撤销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11月15日山东省建设厅向念以静等17人送达鲁建不受字(2008)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系于2005年10月18日核发的聊拆许字(2005)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间超过法定60日期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念以静等17人对此决定不服,以山东省建设厅未严格审查两证的送达方式、2005年核发的拆迁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2007年的续办拆迁证未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所载收到日期错误等理由,以山东省建设厅为被告,并委托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于2008年11月19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复议决定之行政诉讼。

被告答辩当庭认可原告邮政快递显示2008年11月5日即由单位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并承认于2008年11月12日向念以静送达不予受理决定时,因念以静等人反映决定书没有记载救济途径,被告工作人员重新修改成本案所涉及的决定书,后又邮寄给原告的。

但关于作出的决定,其认为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另在本案原告申请又将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聊城市拆迁办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结果:程序上的胜诉有力阻止行政强拆】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17人对被告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为两项,而被告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只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第一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了审查,未对在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第二项即续拆许可证进行审查。因此,被告所作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予撤销。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2008)市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山东省建设厅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的鲁建不受字(2008)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就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厅负担。

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山东省建设厅自觉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鲁建复(2009)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同时由于本案的审理,聊城市人民政府也停止了原本进行的行政强制拆迁活动。

【解析:诉讼前已经成竹在胸】

在仅掌握到两个拆迁许可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即掌握到以下几点实务理由,对行政复议不立案的决定书进行了行政诉讼。

一、被告未严格依法审查,只是凭自己主观意志,片面地认为原告复议超申请时限即被告即未向第三人了解两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公告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方面的证据。

特别是11月13日原告代理律师向被告专门递交了关于此复议申请不超过申请时效的补充意见,但被告处的工作人员执意认为就这样不予受理定了,还说关于此行政复议一案没有卷宗让原告委托代理人查阅,表示只是给第三人打过电话说都依法送达了。

二、因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撤销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不超过复议时效。即颁发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许可证是在公告拆迁许可证前一个多月实施的,程序违法。

通过估价报告后所附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可知:发放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而就此次拆迁许可证公告的时间却为2005年11月25日。由此可得出: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一个月后,被告才进行的拆迁公告。这严重不符合“同时”的要求。也就说明其关于此拆迁许可证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直接理解为没有公告,复议申请人就不可能了解到此拆迁许可证颁发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了,当然就不应按《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计算60日了。

三、行政复议决定未对原告对2007年12月由第三人颁发的续拆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超过申请时效进行审查。即被告的审查属于片面。另外因没有对续办的拆迁许可证进行公告,行政复议撤销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更不超过复议时效。

1、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无法律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只对延长拆迁期限有规定,对续办拆迁许可证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另鉴于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身不合法,所以续办的拆迁许可证亦违法。

【所附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其有不同于原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其如今调整目前的拆迁裁决等一系列行为,原拆迁许可证基本上可以说“形同作废”。

3、制定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裁决时,第三人故意隐瞒此续聊拆证,目的是防止让原告发现评估时点按2005年是错误的,表面上系以续办的名义掩人耳目,以此回避适用新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聊政发[2007]8号进行补偿。

4、第三人对该项目在2007年12月作出过续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且规定了新的拆迁期限。对此续拆迁许可证,据了解第三人未曾进行拆迁公告。

没有进行公告,申请人无法掌握到这一续办拆迁许可证。在刚刚进行的强拆听证会上(2008年11月1日)原告才拿到,所以于11月4日当即复议,肯定不超过申请时效。

【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发现:程序之外的收获】

谈技巧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这次行政诉讼立案后,通过律师阅卷及庭审等情况,所得到的一些新的事实与理由,这些事实与理由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被拆迁人的维权进程。

1、追查到在诉讼的两个拆迁许可证之间即2006年12月15日第三人聊城市拆迁办向第三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续聊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让原告及代理律师更全面地掌握到了拆迁项目的整体情况,对诉讼拆迁许可证有了更有力的把握。

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2006年12月15日续办拆迁许可证之时,《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于2006年12月1日施行)就应适用,按此条例第14条之规定延长期限累计不超一年,这次延期一年合法。但2007年12月再次续办拆迁许可证,第三人又延期1年,这样累计延期两年,严重违法。所以此可以作出撤销2007年12月续办拆迁证撤销的关键理由。

2、2005年10月18日颁发的拆许字(2005)第003号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5年10月18日至2006年12月30日(约1年零2个月),而被告提交由第三人拆迁办于2005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载明的拆迁期限为2005年12月11日至2005年12月28日(仅18天),也就是说第一拆迁许可证未进行公告送达方式,相应视为原告不知道该拆迁许可证,所以不能计算复议申请时效,也根本不超过申请时效。

3、关于第一个拆迁许可证,第三人聊城拆迁办未向法院提交原件,只提交了该拆迁许可证的存根,而存根显示的拆迁期限却是2005年10月18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与拆迁许可证相比多一天。属于低级错误。

4、根据被告当庭所述11月12日向原告等送达不予受理决定时,原告提出无救济途径,被告在当日才修改成本案所涉及决定书(加了诉讼救济途径),且原告的邮寄快递显示被告已经于11月5日收到。这样就得出结论:被告11月5日收到,却于11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除去中间的周六、周日两个节假日,即是6日作出的审查。对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显然被告违背程序规定;

通过以上所新得到的事实理由,代理律师确信关于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有很大把握的。当事人也因此案的暂时胜诉,而对代理律师赞赏有加,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强制拆迁的进程,给拆迁人、拆迁办、省建设厅等部门一个“无言”的信心告知:我们能胜利到最后!

【关注:拆迁维权路成为“一个圈”】

关于聊城念窑拆迁维权所遭遇的情况,引起了《新京报》等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其中2010年3月27日《新京报》在A16版登载了《拆迁维权路成为“一个圈”》一文,在此摘录了关于聊城念窑拆迁的报道情况,如下:

拆迁维权路成为“一个圈”

被拆迁者司法路上“上下求索”,地方土政策设置诉讼障碍,专家指出基层有法不依乃症结所在

■核心提示

按法律规定,对拆迁本身或拆迁安置补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事实却是,被拆迁者遭遇的常是不受理,或不立案。

最高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提到,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告官难,难在哪?最高院提出,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作为拒绝受理的借口,可谓点中要害。纵观当下土地拆迁纠纷的不立案,多是地方“土政策”在作怪。

当诉讼无门,被拆迁者会上访甚至走上极端道路,矛盾进一步加深。专家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是问题之根本所在。

……

类似的经历,山东省聊城市念窑村的念以静等村民,已经历了近5年。

念以静等人跟张保俊一样,认为自己遭遇的拆迁违法,他们要求撤销拆迁许可。

五年告状下来,拆迁许可没有撤销,全村100多户人家的房子倒陆续拆迁了,剩了念以静等6个“钉子户”。

强拆:不按程序的拆迁

……

比张保俊“幸运”的是,2005年10月18日,聊城市念窑村被列入城市拆迁范围后,村民看到了拆迁许可证,但他们发现,许可证无有效期。

念窑村的部分村民,与张保俊一样,认定自己遭遇的拆迁违法。

告状:地方无法立案

……

念以静他们也跟张保俊一样,希望通过打行政官司解决问题。

2008年10月13日、10月21日、11月4日,念以静他们分别向聊城东昌府区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但三法院均未立案。

申诉:诉求路上周而复始

……

维权中的念以静等人,在行政申诉的道路上走得更为坎坷。

念以静回忆,自己去国土、建设部门,他们说可以去找法院告。当三级法院均不立案后,2008年11月4日,他们又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却被告知已过时效,不予受理,“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念以静感觉,维权路走得像个圆圈。

“据我所知,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受访时说,很多后来成为上访户的人,都是发现“问题总是又兜个圈子回到原来的地方”,而如此,“矛盾会越积越多”。

王锡锌说,他平均每天接到二三十封求助的特快专递,几乎都是遭遇暴力拆迁后申诉无门。王锡锌说,他只能劝求助者走法律途径,但有时对方会在电话那头冷笑:“王教授,你不会是在跟我开玩笑吧”。

这样的情形让王锡锌深深忧虑,“当前基层的土地拆迁问题,已越来越影响社会稳定”。他认为,基层法治失效,大量矛盾和冲突将不可避免地被引到省级乃至中央政府。而后两者,最重要的工作其实是决策,并无足够人力和精力,来处置遍地开花的土地纠纷。

数据显示,全国因土地拆迁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很大比例。以广东为例,因土地而产生的上访数,占所有上访数的1/4甚至更多。

信访:逐渐成为“访民”

张保俊和念以静他们,都如同王锡锌教授分析的一样,走向省和中央,成为了访民。

在念以静希望撤销拆迁许可证的几年中,村里一百多户房子陆续拆迁。坚持讨说法的村民中,有人的房子也被强拆了。

去年底,念以静他们又到山东省人大上访后,山东省建设厅立案受理了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告了5年,才有部门受理,太难了。”不过,“我们还不知道能否撤销拆迁许可证”。

……

而这期间,去年11月9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症结:法律被基层“虚”待

……

念以静等6名“钉子户”,目前就在“以死相逼”。

2009年以来,区政府多次组织人到念窑村,要强拆房子。念以静等6人带着家人、手持土制燃烧瓶,登上了屋顶,“誓死保卫家园”。

“我们被逼急了,真的什么事都敢干。”念以静说。

最高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提到,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王锡锌教授认为,虽然土地法律法规目前尚不完善,但国家对拆迁征地也有严格审批、管理和追责制度。问题就在于,这些制度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

“法律再好,基层不执行,就相当于没法律。所以,征地拆迁在很多时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他认为,目前要解决的是法律的执行问题,否则,“土地拆迁问题,就只能是一个解不开的死结”。

不过,这些,对于念以静他们来说,离得有些远。年初山东省建设厅对他们的行政复议开过一次庭后,尚无下文,他们又在等待中焦躁着。

……

(本报记者 吴伟 孙旭阳 黄玉浩)

【技巧:破解行政立案有术】

经常听周边的被拆迁人讲,拆迁案子本地法院不受理,本地律师不代理。但我作为代理人始终不信这个邪。基本上我代理的每一起拆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都立了案,因为这里毕竟有技巧可寻。

一、 不能轻易将行政复议程序丢掉

行政诉讼程序有行政复议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审理程序严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到位、两级法院终审、诉讼过程中一般不先予执行等。相对而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确实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缺陷,一般行政复议机关是不愿意改变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行政复议的,往往认为行政复议胜诉的可能性小。

但在拆迁案件中就不能这样认为了,在启动拆迁裁决或拆迁许可行政诉讼立案不成的情况下,又可能面临行政强制拆迁,在此情况下不妨启动行政复议立案,毕竟在行政复议立案后有行政复议机关管了,还可以提一下不予执行及停止强制拆迁申请。

二、行政复议选择也有技巧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裁决作出后,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复议选择时一般选择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因为有的拆迁项目可能是本级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去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成功率几乎为零。

但如果上一级主管部门也不接受行政复议立案时,而本级人民政府又欲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启动行政诉讼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不立案可能时间长的情况下,应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启动行政复议,这样本级人民政府没有理由不立案,否则其受理行政强制拆迁、却不受理行政复议有点说不过去了。

三、 行政诉讼立案,要学会“逐级起诉法”

对于目前行政诉讼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清楚,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诉讼材料七日后,既不立案,也不给任何答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诉。一般情况下,我们都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这样在实践中一般走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基本解决了立案问题。

四、 立案要学会保全证据,会全面使用邮政快递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立案时,一般应准备三套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起诉状及立案证据材料,首先先去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起诉状等材料,其次应在当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邮寄以上材料。在此应注意三点:

1﹑邮寄时收件人尽量为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法定代表人,避免该机关单位内部扯皮。同时也引起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素质稍高的领导在接到邮政快递并签收的情况下,一般都知道利害关系。

2﹑邮寄完后在保留单据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回执方式,以证明对方签收。

3﹑在书写邮寄单时一定在文件资料范围内,注明清楚,如注明:“关于寄件人作为原告与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某某房屋拆迁许可证之行政起诉2份6页,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公告复印件等证据6页,共计12页。”

发表于 2012-8-21 09: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记得啦,谢谢啦!愿有更多的被拆迁户从中受益。向作者学习,把总结的维权经验与大家一起分享。
发表于 2012-8-21 10:47: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学了点经验,谢谢了

发表于 2012-9-7 08: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学啊!
发表于 2013-3-2 22: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发表于 2013-5-1 10: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价值,学习了,要实践
发表于 2013-5-1 10: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一下,随时巩固
发表于 2013-5-1 21: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力 受益非浅
发表于 2014-2-14 01: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啦!愿有更多的被拆迁户从中受益。向作者学习,把总结的维权经验与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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