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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状 原 告:梁燕荷 ,性 别:女,民族:壮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 住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三今屯23号,电 话:13481674699 被 告:田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忠,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六琚山(壮语地名)”建设“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的果园土地征收决定。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被告所作出的(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土地协议书》将我的果园土地圈入其征收范围,被告作出的(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出的(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被告对原告作出未批先征的征收土地事实属违法; 2、作出的(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决定没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程序违法; 3、作出的(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决定,根据《桂国土资公开告知(2012)17号》、《桂政土批函(2011)527号》、《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公文处理笺178号》所述,原告被征土地地块与被告作出的征地事实不符,被告以(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对原告进行征地的行政行为属违法强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协议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呈 田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梁燕荷 2012 年9月21日 附件: 1、起诉状附本一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件; 3、(田阳县敢壮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征地)征收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一件; 4、《桂国土资公开告知(2012)17号》(复印件)一件; 5、《桂政土批函(2011)527号》(复印件)一件; 6、《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公文处理笺178号》(复印件)一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