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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发[2009]58号文件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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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9: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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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6 | 来源:国土资源部 部长信箱

咨询:你好,国土资源部[2009]58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查看)中第三部分“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第四段中提到: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请问这个“城镇规划区”的定义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即我们常说的圈内土地,不是指城乡规划局所做的城镇规划,对吗? 如果某宗使用裸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属于圈内用地,即使它不在城乡规划局所做的城镇规划区内,国土部门还是必须征收其新增费,对吧?
    回复:你好!您的理解是对的。(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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